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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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偽中華民國『外國政府』寄發給台灣人的所有通知書,例如稅單,選舉通知書,公文,都是『偽造文書』,且嚴重違反國際法。

美國『外國政府』可以發稅單、選舉通知書、公文給台灣人嗎??當然不行嘛!!

2015/11/7 馬習會,馬不稱總統,不帶國旗。

馬已承認他不是總統,馬以下的所有偽中華民國之公務員當然也不再具有公務員資格,全部喪失公務員資格,全部必須解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ZcRlVAfVRo

蔣介石說,1949年中華民國已滅亡。

換言之,冒充中華民國之所有偽官員全部是不合法的,違法的『盜匪』行為,其所領的薪資全部是公然搶奪全民的財產­,全部必須歸還台灣人。

翻一本書已經講古N次了!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獨立,朝鮮獨立,所以其他被日本放棄沒獨立的領土通通還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

換言之,日本不是台灣的祖國,台灣才是日本的祖國,請務必搞清楚。台灣未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是日本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亦即台灣還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分。

好比,美國獨立,英國是美國的祖國;日本獨立,大日本帝國(台灣)當然就是日本的祖國。

因為,大日本帝國的臣民只剩下台灣人,所以台灣人要恢復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恢復後,有機會才能統一朝鮮與日本。

總之,第一步就是要把流亡台灣的中國難民詐騙集團趕回中國。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

第6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Article 6.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cognition everywhere as a person before the law.

 

對台灣而言,世界人權宣言所指的『法律』為何?

當然是指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下的法律,不是偽中華民國的偽憲法架構下的法律。

台灣從未正式讓與偽中華民國,台灣人當然不適用偽中華民國的偽法律。

亦即,台灣這塊土地的合法憲法仍為大日本帝國憲法,至今從未改變,台灣人當然必須遵守大日本帝國憲法。

換言之,偽中華民國強迫台灣人去遵守偽中華民國的法律,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台灣人權嚴重受侵犯,台灣人形同被偽中華民國綁架70年。

蔡英文說,偽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流亡政府就是『外國政府』。

請問,『外國政府』的偽總統偽縣市長偽官員偽公務員等憑什麼管台灣??­


台灣被流亡政府『外國政府』的偽公務員搞的國際尊嚴掃地,偽公務員全部都是台灣的敵人。

偽公務員退休竟然還有臉領一個月七八萬的錢,偽公務員讓台灣蒙羞,全部都是無恥不要臉之徒,全該抓去關。

台灣公民權利法

第3條【台灣公民之定義】

  • (1) 下列之人為台灣公民:
    • (A) 1945年9月2日大日本帝國天皇簽署投降書時,在大日本帝國治理期間內之台灣設有戶籍者及其現今仍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但太平洋戰爭後,被盟軍迫遣至日本者及其後代,而現於台灣無戶籍者,亦為台灣公民。
    • (B) 依本法其他規定取得台灣公民身分者。
    • (C) 前二款台灣公民間暨前款台灣公民間,於台灣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 (2) 台灣公民年滿十八歲時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

請注意:台灣公民有選舉、罷免、公投的權利。


依法TCG必須辦選舉。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

眾說紛云,至今無解。

主要戰勝國美國之官方負責單位有義務向所有台灣人說清楚,講明白,舊金山和約對台灣的法理義意。

否則就是美國失職,亂搞。

你美國沒跟所有的台灣人說清楚,等於在製造台灣人的混亂,破壞台灣的和平發展,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還有所有簽約國,都有義務主動向所有台灣人說清楚,舊金山和約對台灣的法理義意。

所有簽約國當然都知道,舊金山和約對台灣的法理義意,否則簽約等於亂簽一通,簽個屁!!


蔡英文說,偽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流亡政府就是『外國政府』,去參加外國政府的選舉的人,等於都承認自已是外國人。 

外國人在台灣當然無法享有許多台灣公民應有的保障。

 

TCG必須辦選舉,選出台灣總督、民意代表及各級地方首長,才有可能執政。

根據台灣公民權利法

第3條【台灣公民之定義】

  • (1) 下列之人為台灣公民:
    • (A) 1945年9月2日大日本帝國天皇簽署投降書時,在大日本帝國治理期間內之台灣設有戶籍者及其現今仍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但太平洋戰爭後,被盟軍迫遣至日本者及其後代,而現於台灣無戶籍者,亦為台灣公民。
    • (B) 依本法其他規定取得台灣公民身分者。
    • (C) 前二款台灣公民間暨前款台灣公民間,於台灣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 (2) 台灣公民年滿十八歲時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

﹣﹣

領有台灣政府身分證之台灣公民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因此,TCG必須辦理選舉,選出台灣總督,各級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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