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標籤:
政府體制如果是違法,當然就不能碰。
政府體制如果是合法的,當然就要去碰。
1945/10/25 美國麥克阿瑟軍令第一號命令蔣介石佔領台灣。
依海牙公約第43條,必須遵重當時的台灣法律。當時的台灣法律是明治憲法。
但蔣介石卻將ROC憲法植入台灣,形成ROC體制。
ROC體制明顯違反海牙公約之國際法與明治憲法。
因此可證,ROC體制不合法。不合法的ROC體制,台灣人當然不能去碰。
台灣人要碰的是,明治憲法的合法體制。
台灣人快來研究明治憲法吧!!!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6%97%A5%E6%9C%AC%E5%B8%9D%E5%9C%8B%...
明治憲法
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十條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依明治憲法,ROC在台灣是違法組織。
凡不是翻一本書任命的公務員就是菲法公務員。
ROC在台灣的所有公務員並不是翻一本書任命的。
故可證ROC的所有公務員都是黑官。
1945/10/25 美國就已經軍事佔領台灣了,到現在仍然是美國軍事佔領台灣。
現在台灣民政府要做的事是,去跟美國要回政權,而不是要美國再來佔領台灣。
台灣民政府要去跟美國要回政權,當然要先訓練一群人,而且要搞清台灣的法理地位。
台灣的法理地位就是,明治憲法下的大日本帝國台灣。
美國將台灣的政權交給中華民國代管,然後用來模糊他軍事佔領台灣的事實。
台灣民政府要去跟美國要回台灣的政權,並要求美國將中華民國送回金門馬祖。
美國將台灣的政權交給中華民國代管,變更台灣人國籍,變更台灣的法律,違反海牙公約!!!
美國違反海牙公約,當然就無立場再佔領台灣。
根據2758號聯合國決議,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是大日本帝國一部份。
所以,中國侵略台灣,中國的軍隊(中華民國)必須滾出台灣,回去中國。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http://ir.lawnet.fordham.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950&c... ,16頁第3段.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原始來源:N.Y. Times, May 5,1951)
舊金山和約25條:
第 25 條 【聯盟國定義】
本條約所謂 之聯盟國,謂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或依據第23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依據第 21 條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日本之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亦不得為非屬前述之聯盟國,而引用本條約之規定以致於有所減 少、損害。
....依據第 21 條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
這也就是為什麼,葉公超會說,日本即使有意把台灣讓給中國,中國也不能要,的主要原因了!!!
因為中國(或中華民國)不是簽約國。
舊金山和約25條已經限制,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聯盟國之任何國家。
意思當然就是,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中國(或中華民國)。
SFPT 第 21 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10 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中國只享有SFPT第 10 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
也就是SFPT 2b日本放棄台灣,與中國無關。
故宮231件「神品至寶」 赴日開展:
http://m.udn.com/xhtml/HistoryArt?articleid=3846106&f=lineshare
流亡用【國寶】抵押當房租 日本做人情..中國人要怎麼做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17/417865/
﹣﹣
gov.tw是大日本帝國的公有財產。
美國必須勒令偽中華民國禁止使用gov.tw,
並將gov.tw交還給台灣民政府!!!
佔領是一種佔領方的單方面的行為,因此要解除佔領,由佔領方單方面宣告即成立。
1945/9/2 麥克阿瑟軍令第一號為法理上的軍事佔領日,大日本帝國的國土(包含佔領地)1945/9/2全部被美國佔領。
1945/10/25 蔣介石來大日本台灣,代理美國行使佔領大日本台灣之權,然後蔣介石卻宣佈大日本台灣光復。
此一宣佈,等於佔領方單方面宣告解除佔領。解除佔領之法理行為當然生效。
故可證,大日本台灣在1945/10/25已經解除麥克阿瑟軍令第一號法理上的軍事佔領無誤。
既然解除軍事佔領,蔣介石當然必須依國際慣例在三個月內,自行撤出大日本台灣。
蔣介石軍隊沒撤出大日本台灣,法理上即變成,侵略大日本台灣。
蔣介石侵略大日本台灣,法理上等於美國侵略大日本台灣。
故可證,美國侵略大日本台灣69年無誤。
美國必須立刻將蔣介石集團趕回金門馬祖!!!否則,美國豬狗不如!!!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87900?fb_comment_id=fbc_72...
﹣﹣
依馬關條約及舊金山和約,台灣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中國及世界各國,都無權干涉大日本台灣之主權!!!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http://ir.lawnet.fordham.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950&c... ,16頁第3段.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原始來源:N.Y. Times, May 5,1951)
http://youtu.be/lQzmpL3VYl0 ; 影片4:40提到,麥克阿瑟在1951年5月的聽證會說: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