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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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NOMY ...終止Tra Act 台灣當局一般命令第一號任務
狗屎的美國,1945/10/25中華民國宣佈台灣光復第一天起,中華民國在台灣就不合法,違反帝國憲法。
就算管理當局Autonomy(搖頭腦迷),也是違反帝國憲法。
美國自己也早知道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2013/6/9 美國CIA解密!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9/today-p2.htm )。美國必須負責把中華民國抓回去美國軍事審判。
大日本臣民必須速依帝國憲法組織帝國政府,才能把中華民國趕走!!!
台灣民政府必須速執行帝國憲法第33﹣35條: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衆議院兩院,構成之。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關於貴族院,任何臣民都可跟翻一本書報名,當然台灣民政府也可以把民單呈送上來給翻一本書批准。
眾議員,依帝國憲法35條,一定要用選的,否則就是不合法。
大日本臣民如果不依帝國憲法辦事,就沒資格當大日本臣民,等於承認自己不是大日本臣民,必須自己滾蛋,無顏面對大日本江東父老。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422/12264035.html
﹣﹣
林義雄先生努力為台灣打拼,但可惜拼錯方向還不知道!!!然後還帶著一堆台灣人傻呼呼的跟著去抗議。
中華民國是不合法政權,你跟中華民國抗議有屁用!!!
中華民國是狗屎, 是美國搞出來的一陀屎,要抗議當然就要去跟美國抗議!!!
美國是造屎大國,然後造出來的屎就往外國丟!!
原子彈是屎,中華民國也是屎,都是美國造出來的。
個體去向美國抗議,力量太小。必須組成政府,去跟美國抗議,力量才夠強。
台灣人快加入台灣民政府,依帝國憲法,把大日本帝國政府搞起來,然後就可大聲向美國抗議,叫美國把屎搬走了!!!
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台灣就是法理台灣,是可被全世界承認的台灣,是真的台灣;
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是不合法的台灣,是不被全世界承認的台灣,是假的台灣。
http://zh.wikipedia.org/wiki/File:Meiji_Kenpo04.jpg
你要真的台灣,還是假的台灣????
當然是要真的台灣嘛!!
那假的台灣還不丟到馬桶沖掉!!!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download/%E4%B8%AD%E8%8F%AF%E...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通過,1947年施行。
代表中華民國之國體,在1946年確認,1947年才正式運作。
那1945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是什麼鳥東西?
1939﹣1945之間的二戰,參戰的中華民國又是什麼鳥東西?
1939﹣1945年間,根本沒中華民國這東西,當時中國有四個政權,蔣介石(重慶),滿洲國,毛澤東(延安),汪精衛(南京)。
1941/12/7 珍珠港事件,爆發二戰之美日戰爭(二戰之太平洋戰場)。此時中華民國也還沒生出來!!!
亦即,二戰時期,所謂同盟國,根本沒有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歴史完全亂寫一通。
二戰期間,蔣介石政權最多只掌控重慶。參加二戰的蔣介石最多只能代表重慶參戰,而不能代表中國參戰。
二戰結束後,General Order No.1 蔣介石分配之佔領地,並無實際主權。亦即,除了重慶,其他地方對蔣介石而言都是佔領地,沒有主權。
換言之,1946年之中華民國憲法合法主權最多只能在1945二戰時期重慶政權控制的範圍(即中國西南部份),其他地方都是佔領地,不是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
1946年之中華民國憲法將佔領地(台灣,滿洲,南京,延安)都劃入中華民國版圖的作法,明顯違反國際法。
台灣(大日本),滿州(華北),南京(華南),延安(華中)都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滿州(華北),南京(華南),延安(華中)法理上都仍是盟軍的佔領地,至今尚未宣佈解除佔領。
台灣(大日本)則因蔣介石宣佈台灣光復,而依法解除佔領。
中國共產黨的合法領土也只有延安政權的部份而已。
目前的狀況則是:中華民國竊佔大日本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竊佔滿洲(華北),南京(華南)及華西(重慶)。
在General Order No.1 下,其法定狀態是:台灣回歸大日本,盟軍佔領滿州(華北),南京(華南),延安(華中),中華民國回去重慶。然後,滿州(華北),南京(華南),延安(華中)在盟軍的協助下,成立合法的政府。
命蔣介石佔領中國。這中國的範圍到哪?
有包含新疆,西藏嗎?
新疆,西藏有參加二戰嗎?如果新疆,西藏未加入二戰,理應不包含在中國佔領區內。
當時,蔣介石之重慶政權有掌控到新疆,西藏嗎?如果蔣介石之重慶政權並未掌控新疆,西藏, 則這二地顯然獨立於重慶政權之外。
又1945年前,重慶政權尚無憲法,不構成國家,加入二戰,頂多也只能是代表盟軍的一支軍隊。
即使二戰結束,重慶政權所掌控的地區,也只能算是盟軍的佔領地,不能算是中華民國(重慶政權)之主權國土。
那中華民國(重慶政權)之主權國土在哪?
二戰後,重慶政權獲勝,理應向盟軍先要回華西之主權,即請求盟軍解除General Order No.1對華西之軍事佔領,然後才能算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但重慶政權顯然沒這樣做,然後就直接宣佈中華民國抗戰勝利,把全部的中國劃入中華民國的版圖。這根本是在亂搞!!!!
在General Order No.1架構下,中國已成為“軍事佔領地”,根本毫無主權而言。想要擁有中國任何一塊地的主權,都必須先成立合法政府(例如日本之和平憲法的政府),再向盟軍提出請求,簽訂和約(例如舊金山和約),解除軍事佔領,那樣才算數。
鳥的!!!二戰結束,只有日本做對,其他亞洲國家通通都做錯,通通在亂搞,難怪日本會快速恢復,其他地區恢復緩慢。
General Order No.1尚未宣佈解除。
在此前題下,任何General Order No.1架構下之佔領區之人民想要擁有主權,就必須在盟軍的協助下,成立新政府,跟盟軍簽和平條約,這樣才能擁有合法的主權。
又General Order No.1為美國批准。那麼,在所有佔領地區成立合法政府,就通通變成美國的責任。
但,美國有盡到幫General Order No.1佔領區成立合法政府的責任嗎?顯然沒有。
General Order No.1的佔領區,到目前為止,只有日本的主權處理完畢,交還日本人民。而其他佔領區,通通沒處理,通通變成爛攤子。
美國沒有依國際戰爭法幫佔領區成立合法的政府,然後就把佔領區丟給當地的人自己去成立政府(不合法),明顯違反戰爭法。
美國該當何罪!!!
http://udn.com/NEWS/WORLD/WORS3/8631036.shtml
歐巴馬對釣島表態 拉日得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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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Order No.1 尚未解除,在此前題下,中華人民政權根本就是一個沒有主權的不合法政府。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獲得完全主權,解除軍事佔領,日本則是一個有主權的合法政府。
美國當然是要支持合法的政府,不會去支持不合法的政府。
另一方面
台灣民政府只要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組成大日本帝國政府,必能獲得國際的支持;
而中華民國這個鳥屎因為沒有台灣主權,再怎麼搞,也無法獲得國際的支持。
但台灣民政府必須切記,只有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組成大日本帝國政府,才能獲得國際的支持。如果想在大日本帝國憲法外自己搞一套,那也是白廢力氣的。
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當然就要依照大日本帝國憲法來辦事!!!
總之,台灣民政府必須依照大日本帝國憲法快組織帝國議會,這樣就對了!!!
貴族院院士31名,台灣民政府人員可個別向翻一本書報名,或由台灣民政府集體向翻一本書報名。
眾議員77名則由台灣民政府舉辦一次選舉才行。選舉辦法只要不違反大日本帝國憲法精神即可,不用拘泥形式。
http://www.taiwannews.com.tw/etn/news_content.php?id=2465972
難道服從法治都是愚民嗎?
﹣﹣
法治有二種,一種叫合法,一種叫不合法。
服從不合法,當然是愚民;
而服從不合法,才是智者的表現。
1945/10/25,當時的台灣法律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合法的法治。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當然就是不合法的法治。
故得證,在台灣服從中華民國憲法的人都是愚民。
更進一步說,在台灣唯有服從大日本帝國憲法才是智者,服從其他的法治都是愚民。
因為台灣只有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合法的,其他都是不合法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D%97%E4%BA%AC%E5%A4%A7%E5%B1%A0%E...
南京大屠殺的時間1937/12/3﹣1938/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7%9B%9F%E5%9C%8B_%28%E7%AC%...
二戰盟軍成立時間:1939年9月1日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8A%95%E9%99%8D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BF%9C%E4%B8%9C%E5%9B%BD%E9%99%85%E...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設立於東京(今自衛隊市谷駐屯地),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37年發生之南京大屠殺列入遠東軍事審判的罪名,顯然不合法。
為什麼?
因為,盟軍1939年才成立,盟軍的權限只能針對1939年之後的戰事,有違戰爭法的部份做審判。1939年之前的戰事,則不是盟軍的權責所在。
如果1939/9/1之前的戰事,盟軍能管,那是不是代表,從古至今所有的戰事盟軍都能管,這不是在亂搞嗎?
故可知,盟軍最多只能管到1939/9/1而已。1939/9/1是執法的分際所在。
至於南京大屠殺,如為真,則是中國政府該介入的事,不是盟軍的事。問題是,當時中國並無一合法的政府。1946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憲法也無權管到1946年以前的事。
那誰要管?只能交給上帝管了。依當事者的良知良能來管了。
另一方面
1947/2/28,盟軍之蔣介石軍隊屠殺台灣人十多萬人,這才是盟軍該管的事。但盟軍卻沒管,盟軍根本是在亂搞嘛!!!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才成立,根本就無權管到1946年以前的事。如果可以管到1946年以前的事,那是不是也可以管到古早的事?秦朝焚書坑儒是不是也可以管?春秋戰國殺來殺去是不是也可以管?這樣根本不對嘛!!!所以,1946年成立憲法的中華民國,法律權限只有到1946年而已。
中華民國歴史都亂寫一通,完全不成章法。
http://tw.epochtimes.com/b5/14/4/19/n4135462.htm%E5%A5%A7%E5%B7%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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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8%8E%E6%B2%BB%E7%A5%9E%E5%AE%AB
明治神宮於1920年11月1日啟用,是供奉明治天皇(於1912年過世)和昭憲皇太后(於1914年過世)靈位的地方。是日本神道的重要神社。經過明治維新後,天皇恢復了權威,在明治時期日本經過改革,生產力極大發展,從一個落後的封建國家擠身到國際列強之中,在中日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中取勝,取得台灣、朝鮮和旅順等地,。。。
這代表什麼?
台灣民政府的人員該懂了吧!!!
就是歐巴馬在跟台灣民政府的人暗示,快依明治憲法辦事就對了!!!
要不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