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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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G應該叫美國出面,要求違法拖掉的人員正式道歉,要錄影存證,要賠償損失,還要登報道歉!!!
此例一開,以後誰還敢開TCG的車牌趴趴照?
TCG不叫美國出面,就是領導無能,必須下台。
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委託蔣介石佔領台灣。
蔣介石並未依法佔領台灣,蔣介石死後,美國當然必須回收佔領台灣的權力。
1975/4/5蔣介石死後,美國即回收佔領台灣的權力,依佔領法,應幫台灣製訂一部憲法或基本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行管理自已。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依佔領法,幫台灣製訂一部憲法或基本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行管理自已。
台灣人當然不包含中國難民。
根據1945/9/2 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委託蔣匪介石佔領台灣。
依佔領法,美國必須幫台灣製訂一部憲法或基本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行管理自已。
但美國卻放任蔣匪介石卻拿偽中華民國憲法用於台灣,讓蔣匪介石當起台灣偽總督,且連合中國難民(效忠蔣匪集團的台灣人等同中國難民),一起竊佔台灣,血洗台灣,造成台灣70年的悲慘世界。
美國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必須為此事負起全責,確實佔領台灣,將蔣匪集團逮捕歸案。
依照美國佔領波多黎各模式,美國必須依佔領法,幫台灣製訂一部憲法或基本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行管理自已。
根據2758號,中國難民已經回歸中國人,必須安置回中國。中國難民無權治理台灣。
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佔領台灣。
所以,台灣的官方語言應該是『美語』。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在台灣全面實施美語教學。
台灣講美語,中國聽不懂,中國就不會在那裡亂叫台灣是中國的了!!!
台灣自古以來都不是國家,因此台灣沒有主權。
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佔領台灣。
台灣人無權制訂憲法或基本法,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的憲法。
翻一本書主張(claim)美國必須制訂台灣基本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行管理台灣。
中國難民不是台灣人,中國難民在台灣沒有參政權。
菲律賓之獨立 :
1. 1898年8月13日
美軍完成菲律賓佔領,成立菲律賓「美國軍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
2. 1898年12月10日
西班牙和美國簽訂巴黎和約,將菲律賓群島讓與美國。
3. 1901年7月4日
「美國列島政府(Insular Government)」,亦即菲律賓「美國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開始運作。
4. 1902年7月1日
美國國會制定「菲律賓組織法(Philippine Organic Act)」。
5. 1916年8月29日
美國國會制定「菲律賓自治法(Philippine Autonomy Act)」。
6. 1934年3月24日
美國國會核准「菲律賓獨立法(Philippine Independence Act)」。
7. 1935年11月14日
菲律賓「美國民政府」結束運作。
8. 1935年11月15日至1946年7月3日
美國成立菲律賓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成為美國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9. 1945年10月24日
菲律賓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10. 1946年7月4日
美國和菲律賓簽訂「馬尼拉條約(Treaty of Manila)」承認菲律賓獨立建國。「
本條約提供美國直到1946年7月4日承認菲律賓共和國獨立,同時放棄菲律賓群島主權。
The treaty provided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s of July 4, 1946 and the relinquishment of American sovereignty over the Philippine Islands.
由於菲律賓在獨立之前,原為美國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並非美國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合併)國土一部份,在美國承認菲律賓獨立並且放棄宣有菲律賓主權(relinquish all claim of sovereignty)後,菲律賓共和國得以正式成為主權獨立國家。
﹣﹣
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佔領台灣。
根據菲律賓模式:
翻一本書要求: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組織法(Taiwan Organic Act)」。
美國國會制定「台灣自治法(Taiwan Autonomy Act)」。
指派台灣人當台灣總督,由台灣人自已治理台灣。
中國難民不是台灣人,中國難民無權治理台灣。
1902年7月1日
美國國會制定「菲律賓組織法(Philippine Organic Act)」。
很像『台灣關係法』。
如果台灣關係法的性質同台灣組織法,那接下來,美國必須制定『台灣自治法』。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制定『台灣自治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台灣由台灣人自治。
中國難民無權參與台灣自治。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TRA 2-2-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美國必須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不是提供給中國難民。
根據2758號,中國難民是中國人民,不是台灣人民。
美國提供武器給中國難民,或者中國難民擁有武器,違反TRA。
根據TRA,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採取必要行動,沒收中國難民的武器,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以維TRA之有效性。
TRA 2﹣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亦即美國已不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的統治當局,中華民國已失去台灣政權,台灣無政府。
因此,美國必須制定台灣自治法,明文規定台灣統治當局之法律依據,讓台灣人根據台灣自治法,實行自治。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必須制定台灣自治法,讓台灣人自治。
中國難民不是台灣人,無權參與台灣自治。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放棄了甚麼?
根據1895/4/17 馬關條約,日本佔領台灣。
根據1945/9/2 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美國佔領台灣。
根據1952/9/8 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台灣之佔領權,台灣正式由美國佔領。
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放棄了甚麼? 答案是:放棄日本所有『合法』佔領地(含台灣)之佔領權。
因此,台灣現由美國佔領,美國必須制訂台灣自治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台灣由台灣人自治。
翻一本書要求美國制訂台灣自治法,指派台灣人為台灣總督,台灣由台灣人自治。
中國難民無權參與台灣自治。
二戰時,日本佔領滿洲,中國,中南半島等地為不合法。但在二戰前,日本佔領台灣,南庫頁島,千島群島,南洋群島等地,合法。
What the US envisioned for the Philipines was a matter for the US to decide. Likewise, what Japan did for Taiwan was a matter for Japan to decide. The efforts and the policies of the US in the Philippines can not measure up to what Japan invested on Taiwan, by a long shot. Japan was treating Taiwan better than Japan proper. If you are from Taiwan you should know that m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