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三個公報】的正確解析
1. 1972年2月28日,美國總統根據「總統外交權」與中國簽署【上
海公報】,1970年1月1日,美中發表【中美建交公報】,1982
年8月17日美中發表【中美八一七公報】,從此美國以『一個中
國政策』、『三個公報』 和『台灣關係法』作為解釋所有台灣與
美國發生的「台灣問題」,唯一漏掉的是1952年4月28日的【舊
金山和平條約】。
2. 【三個公報】事關台灣以及台灣人民的命運,確時有必要由英語
結構和美國人立場的角度,進一步去分析和解讀【三個公報】的
真正涵義,因為過去依照中國人的立場與中文結構去解釋,肯定
台灣人民容易被誤導,事實上,綜觀【三個公報】的內容,令人
感嘆美國草擬聯合公報高明的地方,美國除了鞏固本身之立場與
利益外,另方面也滿足了中國人好大喜功之天性,完全掉入美國
所佈下的陷阱卻還沾沾自喜的地步,結果,中美各得所需,皆大
歡喜。
三十二、【上海公報】中英語的精湛堪稱楷模
1. 首先先看1972年2月28日所公佈的【上海公報】,嚴格來說,
【上海公報】不像是外交上使用的文字與詞彙,倒像是「美中建
交前」的歷史過程陳述,文法與用字不夠嚴謹,其中與「台灣」
有關之條文如下:
The U.S. side declared: The United States(註一)
acknowledges (註二)that all Chinese(註三)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註
四)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註五)does not challenge(註六)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註七)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註一):United States在上海公報中的稱呼並非美國官方的正
式稱呼,美國正式的官方國名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註二):acknowledge:【上海公報】中最為關鍵,會影響台
灣與台灣人民命運的關鍵字,自從1972年以來一直被翻譯為『認
知』,這真是天大的錯誤,中文的辭典中並沒有『認知』一辭的
用法,倒是日文辭典中有『認知』的用法,比較接近中文的『承
認』,但是【上海公報】是發表給中國人看的不是日本人,因此
41年來造成台灣人錯誤的解讀,使得許多人誤認美國承認台灣是
中國的一部分。Acknowledge的意思不是依照中文或日文支辭典
去解釋,必須依照正統的英語WEBSTER’S大字典為準才是正確
的解釋,事實上,當初擬稿的人採用acknowledge這個字,一定
是參考WEBSTER’S字典後才決定使用,美國國務院官員和律師
以及中國官員都沒有認真去了解,現在去翻閱大字典,
acknowledge答案就在裡面,字典說acknowledge定義如下:
to show by word or act that one has knowledge of and respect
for the right(權力)、claims(主張)、authority(權威),or
status(地位) of
2. 當acknowledge後面接沒有爭議性之事實、真理或定律時,
acknowledge等於recognize是承認的意思。但是當acknowledge
後面接非絕對性爭議之權力、主張、權威或地位身份後面接非絕
對性爭議之權力、主張、權威或地位身份時,acknowledge不等
於recognize變成have the knowledge of or have the information
of是『得知』,
3. 因此對上海公報的解讀依照WEBSTER’S大字典的正確解釋
為:「美國得知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我等是台灣人非中國人)均
主張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如果當時美國
方面在上海公報寫的是: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那就變成:
美國承認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要更改幾個
字,台灣立刻由天堂掉到地獄,台灣命運就會被出賣。美國的專
家利用英語的結構特色,引導中國的錯誤理解,滿足中國一向虛
榮的自大,確保了美國方面的利益與權益:台灣是美國日本太平
洋戰後的海外未合併領土,不容中國侵犯併吞。美國在用字遣辭
方面真是有獨到的功夫,模糊政策運用簡直出神入化,美國當然
不會放棄台灣,或使台灣與中國走上合併的軌道。歷史上,任何
美國總統都宣誓遵守憲法,保障跟保護美國領土的完整,所以不
敢出賣台灣給中國,違反美國利益,美國在歷史上從來沒有割讓
土地給予第三國,甚至海外領土也沒有過,這種形同喪權辱國的
行為,美國國會將不會通過。
(註三)Chinese:中國人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共產黨
人與其居民,與流亡在台灣佔領區的中國國民黨人和逃難來的人
民,至於原來居住在台灣澎湖的台灣人並不包括在中國人裡面。
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出生的台灣人,法理上是為日本
國籍,及其後代都是日本國籍,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
後,台灣人民處於無國籍狀態,依法目前是美國「主要佔領權」
國在台灣管轄,台灣人民應該暫時效忠美國。而在台灣的中國人
效忠對象表面上則為流亡中的中華民國。
(註四)that:上海公報中的that使用的非常詭異,後來的建交公
報與八一七公報就修正過了,當初在上海公報中照理that應該連在
maintain的後面作為連接子句用,如: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所幸在另兩個公報修正成: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如果這個that是連結在acknowledge的話,台灣就慘了,如: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nd(acknowledges)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此時就可以解釋成為:美國承認台灣是
中國的一部分。甚至只要在and之前面加個逗號,台灣命運就完全
不一樣,如:˙˙,and (acknowledge)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嚴格來說,草擬公報的美國官員的確是用字遣辭高手,以
英語文法將台灣與中國完全隔離,而中國還振振有詞說美國已經
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看了本文後,你應該相信美國絕不會出
賣自己的領土給中國了吧。
(註五):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這並非美國政府的官
方正式稱呼,正式的稱呼應該叫做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上海公報制定時是尼克森總統偷偷摸摸的外交
行為,連公報都馬虎完成,爾後的兩個公報都改正過來,這也算
美國與中國鬧笑話的故事。
(註六)challenge:解釋過acknowledge在公報中的正確解讀
是:『得知並表示尊重』,在此前提下,美國為了化解中國的敵
意,不去挑戰中國的主張,但是並不是表示美國對中國的主張沒
有異議,換句話說「去挑戰等於有異議」但是「不去挑戰不等於
沒有意義」。
(註七)peaceful settlement:上海公報發表當年,中國國民黨
與中國共產黨還在鬥爭,雙方和平解決根本不可能,美國一再要
求要和平解決,大抵分析其狀況有四種:(一)毛政權歸順蔣政
權(不可能)。(二)蔣政權歸順毛政權(美國反對因此不可
能)。(三)毛蔣兩政權互相承認(不可能)。(四)蔣毛政權
兩者互不侵犯。美國管制蔣政權不可反攻中國,美國以武器供應
管制蔣政權,指揮蔣政權的軍隊,因此「反攻大陸」只是欺騙台
灣人民的口號,中國與台灣有何關聯?另外美國知道因為戰後,依
照舊金山和約與美國憲法,目前台灣還是美國暫時的海外領土,
不容被中國攻佔,因此毛政權不可能武力攻擊台灣。歸納所有情
勢,可以解讀為兩岸必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不允許中國使用武
力。
4. 在1972年初,上海公報尚未簽署之際,我們可以探討一下台灣之
確實國際地位,以及美國和中國雙方擬出此公報之意圖。對於台
灣之主權歸屬,依美國人邏輯的方式列出,共有四個可能性:
a. 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雙方應該直接說清楚
b. 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但是雙方要說服大家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
c. 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雙方應該直接說清楚
d. 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但是雙方要說服大家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
結果,上海公報裡頭的語氣相當曖昧不清,各國政治家分析參拾
多年仍然一頭霧水。因此我們可以判斷,上海公報所包含之內在
邏輯並非以上所列第一或第三項。再進一步分析上海公報裡頭的
語氣,也不是要表達第二項。如此,唯一剩下來的是第四項。顯
然,對於台灣主權歸屬這個問題,上海公報之內容有強烈「誤
導」之嫌。
三十三、【美中建交公報】精心用字遣辭非常經典
1. 【美中建交公報】是正式外交文件,是美中兩國於1979年1月`1
日公佈的,用字遣辭非常經典,是少數參與草擬者非常用心,使
用英語的文法之嚴謹,完美無暇,其中和台灣有關部份的條文分
析如下: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註一) recognizes(註二)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註三) Within this contex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註四) will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註五)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註
六)
˙˙˙˙˙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註七) the Chinese(註八)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註九)
˙˙˙˙˙
this is the English version(註十)in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akes precedence.(註十一)
(註一)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與上海公報有別,使用
美國正式的國名。
(註二)recognizes:美國政府表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
認。
(註三)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建交公報】是美國
開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的源頭,美國政府在【上海公報】中
得知中國方面的主張以後,接受「一個中國」的看法,因此在
【建交公報】中認定「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中
國另一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方面採取分割處理
方式而不與回應,反而進一步與中國達成雙方互相尊重領土完整
的協議,當時美方已經從國際法中確實了解台灣已經是美國海外
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憲法中的列島區土地,在美中建交以後,台
灣與中國領土正式分道揚鑣、毫無瓜葛可言。至於金門、馬祖問
題還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未來歸屬應該由兩個中國自己和平解
決,與台灣、澎湖人民毫無關係。
(註四)與(註六)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vs. the
people of Taiwan:採用相對性而且對稱性用語,不使用美國之正
式國名,表示雙方之曖昧關係,以及雙方從屬關係。
(註五)unofficial:一般而言,兩國之間的人民與人民之互相往
來本來就是非官方,不需要特別提出。至於本公報之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和the government of Taiwan之
間往來性質,屬於官方或非官方,美國政府刻意不提及,而且將
people和government分開處理,是美國高明取巧之處。
(註七)acknowledge:美國政府對中國政府的主張表示已經得
知並尊重。
(註八)Chinese:在美中建交以後,chinese指的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政權和其人民,而流亡後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美國的
「一個中國政策」也就變成people of Taiwan,不再是美國方面所
認定的chinese了。
(註九)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美國政府在此處作乾坤大移轉,將在上海公報中位於Taiwan之前
的that移至there之前,如此一來,把原先可能會被解釋為『承
認』的意思明明白白變成『得知』,將誤解說的再明白不過,救
了台灣一命。
( 註十)與(註十一)English version 與takes precedence:美
國一方面預料中國賴皮成性,不放心其自由解釋公報內容,會自
圓其說的錯誤解讀,故特別強調「美中建交公報」內容,必須以
美國版的內容英語為優先。
三十四、【八一七公報】毫無瑕疵的外交辭令
1. 1982年8月17日美中發布『八一七公報』強化雙方關係,更確定
雙方互信基礎,大部分內容幾乎是參考『美中建交公報』,因此
在本次公報中表現專業的水準,所使用之英文詞句,毫無瑕疵,
堪稱完美外交辭令,文法與遣辭方面非常漂亮,公報中與台灣有
關之條文只有第七項,說明如下: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is not only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peoples but also conduciv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orld. The two sides are determin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strengthen their ties in
the economic, cultural, educational,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and
other fields and make strong, joint efforts for the continue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註一)
and peoples (註二)of the United States(註三) and China.
(註四)
(註一)與(註二)governments對people:在八一七公報中提
及,美國政府和中國政府往來關係,同時也提及美國人民和中國
人民之間的往來關係,特別強調雙方有official(官方)和
unofficial(非官方)關係,相反的,美國與台灣之往來關係卻只
提強調人民與人民之間的unofficial(非官方)關係,也表示美國
政府和台灣政府的往來無論是official或unofficial皆不在美中三個
公報的規範之內,也暗示了台灣與美國法理領土關係的奧妙。另
方面,中國無法約束美國,當然也就無法約束台灣。
(註三)與(註四)The United States對China:此處使用對稱性
與相對性用詞,並不是雙方的正式國家名稱。(完)
『Respect for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constitu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uiding United States-China relations.
These principles were confirmed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February 28、1972and reaffirm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1979. Both sides emphatically state that
these principles continue to govern all aspects of their
relations.』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
本原則。1972年2月28日的「上海公報」確認這些原則。1979年
1月1日生效的「建交公報」又重申這些原則。雙方強調聲明,這
些原則仍是指導雙方關係所有方面的原則。』
2. 這是一段來自1982年8月17日美國與中國的「八一七公報」,內
容所隱藏的外交秘密,以及美國國務院的策略,要不是這三年來
我們的努力,恐怕將會石沉大海,幕後的真相,就讓台灣人把它
揭開吧!
3. 為何美國在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公報」與一九七九年中美「建
交公報」,甚至一九八二年中美「八一七公報」,都不厭其煩提
出「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而中國當局也傻傻地,而且信誓旦
旦同意,而台灣當局好似氣急敗壞地說「台灣不屬於中國」;其
時只要瞭解國際法,就會瞭解美國「用意」,美國當然有把握
「台灣依照戰爭法,根本是美國的海外領土,就連舊金山和平條
約也寫的清清楚楚。」只要中美雙方撕破臉,美國就會把「三個
公報」拿出來,說:「你中國自己一再重複保證尊重兩國的領土
完整,現在台灣還是日本天皇領土,美國的海外佔領土地。」
4. 『美國政府非常重視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美國無意侵犯中國
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
國」或」一中一台」政策。美國政府理解並欣賞,1979年1月1日
中國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和1981年9月30日中國提出,九點方
針中所表明的中國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台灣問題出現
的新形勢,也為解決中美兩國,對於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上的分
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5. 我們注意到,中美「三個公報」所談的儘是中國的「主張」與中
國的「看法」,那美國的「主張與看法」到哪裡去了?台灣人的
看法也不見了?令人玩味。中美兩國的外交人員與政策擬定人對形
勢判斷簡直有天壤之別,雙方對國際法的純熟令人感嘆;現在研
究這些「公報」,更加加深我們控告美國忽略台灣人的基本人權
的控訴有理,相信不久的將來,台灣是美國海外佔領土地,而美
國也能振振有詞告訴中國,聯邦法院已經判決,中國依照「三個
公報」要尊重「世界各國領土的完整。」
三十五、正確認識中美【三個公報】
1. 公元1972年2月28日,中美簽定「上海公報」,因為在簽署公報
前四個月,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已被聯合國取消合法代表中
國,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公元1979年1月1
日美國不繼續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存在,僅把台灣的統治政
府稱作「台灣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同時,美
國在同年3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美雙方簽定「建交公
報」,公元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強調聲明「上海公報」與
「建交公報」仍是指導雙方關係的原則,史上稱為「八一七公
報」,以上就是所謂「中美三個公報」。
2. 經過仔細整理「中美三個公報」,發現中美雙方有六個共識,分
別是:
a. 中美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
b. 中美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c. 美國與中國都有意願減少並降低國際間軍事衝突的危險。
d. 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邊的中國人想法。
e. 中國願意在台灣實施一國兩制政策。
f. 美國強烈要求台灣問題要由中國與台灣雙方和平解決,不允許
單方改變現狀。
3. 事實上,當1979年中美建交的同時,美國參眾兩院根據台灣的國
際地位與台灣在美國憲法地位,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精神,
以僅僅兩天的時間,迅速通過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這
是正式的美國國內「法律」,與外交「公報」之法律位階簡直天
壤之別。
4. 中華民國本來是中國的合法代表身分,從1945年10月25日起,
因為接受美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的委託,以「次要佔領權
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國身分代為佔領台灣,這是兩種
不同的身分,台灣人不容易弄懂,其實對釐清台灣國際地位非常
重要,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武裝政變成功,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毛澤東正式宣佈「中華民國滅亡」,由已經
辭去總統的蔣介石,以及未被捕的原來中華民國高官,逃難至被
蔣氏佔領的台灣,宣布遷移到中國境外的台灣,當時成為國際上
「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
5.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第二b條雖然規
定:日本政府放棄台灣、澎湖管轄權,可是並沒有把台灣與澎湖
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1978年12月31日美國與流亡中的中華民國
斷交,1980年1月1日共同防禦條約失效,中華民國淪為「不被承
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只剩
下麥帥給的「次要佔領權」國身分留在台灣,代替美國管轄台
灣、澎湖的佔領事宜,實際上已經沒有存在台灣的價值。
6. 中美建交以後,根據「三個公報」的精神,特別是美國總統握有
行政權和外交權,既然公報內容是美國政策,要求改變「中華人
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是不可能的;台灣最重要
的,是依據國際法、戰爭法、佔領法與美國憲法確定台灣的戰後
「暫定狀態」,在這種現狀結構下,台灣完全不會符合國際上的
所謂的「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分裂中國主權」或「台
灣獨立」的改變現狀情況,台灣可以以菲律賓、古巴、波多黎各
或關島為借鏡,尋求建立台灣人(自己的國家)。
三十六、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台灣
1.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把台灣、澎湖交
給蔣介石集團或中華民國,因為該條約卻清楚規定:
a. 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第二b條】
b. 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第四B條】
c. 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
2. 根據以上三條,美國既然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
(USMG),或許有人認為既然如此,怎麼沒有看見任何美軍在
台灣,要知道,在法理上(de jure),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
並不表示在事實上(de facto),美軍實際佔領台灣,因為,美軍
有「職務代理人」那就是「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這
就是美國有權力反對「不被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能改變
現狀的根本理由。
3. 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慣例法,將台灣、澎湖置於其管轄下,而
台灣之國際地位為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管轄下,有其特殊地位,美
國五十幾年來一直遵循的政策就是根據這原則,例如:
a.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而美國是全世界唯一有『台灣
關係法』的國家。
b. 台灣是以「獨立關稅區」身份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
「獨立關稅區」之名稱是來自於「交戰國佔領時期」的稱號。
c. 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握有」台灣領土佔領權,
只要是涉及台灣地位或台灣主權改變,美國都要干涉。
d. 因為是美國憲法中佔領地,所以美國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建
國」。
e. 1972年美國將台灣置入「上海公報」的未來兩岸統一航道,但
是沒有時間表,要求兩岸和平對話,同時,美國官方從來不承
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未來變化完全靠全體台灣人自己決
定。
4. 「美國軍事政府」法理上存在於台灣,而且是屬於「暫定狀
態」,台灣人有權利接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和「共同國防」
(common defense)的保護,台灣人有完全的正當性,向還不
知道真相的美國參議員告知。
5. 林志昇等人決定於2005年9月20日,美國參議院開議的時候,在
美國首都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台灣地位真相,並且質問:What
are you doing?誰,誤導了美國國會?
三十七、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1. 公元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第77條規定:「確認同年二月由
英、美、蘇作成的雅爾達議定書,決定由日、義等敵國分離的殖
民地交由聯合國託管。」
2. 據此,有台灣學者以為,戰後台灣、澎湖應該可以按照這原則,
交由聯合國託管。而且聯合國憲章第76條規定:「託管的目的是
讓託管地區自組政府、獨立」,又據此,台灣學者以為台灣應交
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其實學者有嚴重誤解
三十八、聯合國憲章第76條與第77條的正確認知
1. 檢视部分學者對這兩條規定內涵的錯誤認知可以發現,所謂「聯
合國託管」,其意思並不是「交給聯合國託管」而是「可以交給
聯合國託管」,而且要被聯合國託管必須要有「託管協議書」或
稱「託管協定」才會被聯合國接受,換句話說,要有明確的「指
定的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才會有託
管行為。
2.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而於1952年4月28日生
效,其中並沒有指定將台灣、澎湖交給聯合國託管的條文;被指
定託管的地區,在該和平條約第三條已經明確指定,即琉球群島
包含釣魚台。
3.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章第107條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
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
簽屬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因此美
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美國軍事政府」取得對台灣的人民和
財產(含領土主權)之處分和支配權(管轄權),此同時依照美
國憲法規定,台灣已經自動成為美國憲法中列島區第一類之地
位,這些法理結果,並不會與聯合國憲章有關「託管」的種種規
定,有所牴觸或影響。
4. 探討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從75條至85
條,第十三章的「託管理事會」,從86條至91條,與第十七章的
「過渡安全辦法」第107條完全可以了解,聯合國如果要安排
「國際託管」是要經歷種種程序,必須「事先安排」管理當局,
重要的是,必定會產生各種「正式文件」,絕對不是想自己要被
託管就會被託管。
5. 台灣戰後,從來沒有被安排進行過類似的程序,因此,在聯合國
憲章中有關「國際託管制度」各種法律,所有的規定條文與台灣
地位或前途決定,都毫無關聯。
6. 台灣的部分學者,试著把聯合國之「國際託管制度」解釋為:
「戰後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沒有指定收受國,在沒有經過
聯合國正式批准下又沒有經聯合國指定『管理當局』的情況下,
可以自動取得『被託管』身分,也可以擴大解釋為舊金山和平條
約生效之時就是『託管時期結束』或『軍事佔領時期結束』」,
這實在是荒謬理論,不知從何說起。
三十九、利比亞與索馬利亞的國際託管法理與台灣無牽連
1. 台灣部分學者會把非洲的利比亞(Libya)和索馬利亞
(Somalia),戰後從義大利手中獨立,來說明台灣應該自動獨立
的理由,要知道,利比亞獨立的經過與情況,在1947年2月10日
義大利和平條約,首先是被指定這兩個地區的領土應該:「維持
現狀,直到將來有其他正式的安排˙˙˙」(remain in their present
state until their future is decided)。
2. 經過多次協議,決定該和平條約生效後,要求美國、英國、法國
與蘇聯,先用一年的時間討論相關解決方案,否則應交由聯合國
大會處理,最後因為被指定的四國代表認為:「利比亞的社會派
系太多,種族不一,百分之九十六的人民不識字,醫療水準太
差,等等原因,所以認為利比亞不適合獨立建國」,但是,最後
將利比亞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
3. 最後結果,在1949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利比亞
於1952年1月1日以前應該獨立建國」。果然利比亞在1951年12
月24日宣佈獨立,而有了一個國王和新憲法。
4. 另外有關索馬利亞的獨立問題,因為基於上述四國代表各有不同
意見,也把「索馬利亞問題」交給聯合國大會表決決定,在1949
年11月間,聯合國決定把索馬利亞給予「國際託管」十年,特別
令人注意的是指定原來的義大利為「託管當局」,同時決定索馬
利亞應在1960年以前獨立建國。回顧台灣問題時,台灣也沒有經
過聯合國類似的安排,因故,引述利比亞與索馬利亞的獨立過
程,與台灣做比較是絕對不恰當的。
四十、探討美國【台灣關係法】之法理
1. 美國國會分參議院與眾議院,參議院是全美五十州每州選出兩
名,而眾議院則是按照人口比例選出,美國國會是因襲英國國會
制度,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參眾兩院送請總統簽署,發布成為法
律之法案只能一種,因此,法案送交之前,會交由兩院聯席協調
會(conference committee)處理協商。
2.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或作出解釋是採合議制,必須先檢视現行法律
規章,如果沒有法律規範,則參考法令制定時的「立法史」
(legislative history),以尋求該法令之意旨,作為判決之參考或
依據,而「立法史」包括協調會議報告(conference report)參
眾兩院委員會報告(Senate and House Committee Reports)兩
院辯論之國會紀錄(Congressional Record)以及委員會聽證紀
錄(hearing proceedings),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3. 「台灣關係法」協調會議報告,於1979年3月28日提報眾議院表
決,結果339票贊成,50票反對,五票棄權另外38人缺席,獲得
壓倒性支持。參議院則於3月29日討論協調會議報告,結果85票
贊成,4票反對,11位缺席,至此「台灣關係法」通過,4月10日
卡特總統簽署,正式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朔自該年1月1日生
效。
4. 【台灣關係法】既然是經過參眾兩院通過的美國「國內法」,其
在美國之法律位階之高自然不在話下,要知道,1901年起的美國
列島系列案例,因為美國的征服而納入美國管轄之領土,仍然屬
於「外國領土」,必須等到美國國會給予正確的規範為止。
5. 1898年7月17日,古巴因為西班牙投降而被美國征服,1899年4
月11日巴黎條約生效,由西班牙「懸空割讓」古巴,沒有指定收
受國,情況與台灣相同,直到1902年5月20日美國總統才宣佈
「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古巴共和國才建國成功。台灣目前仍然
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美國國會尚未通過任何相關提升
台灣地位的法案,台灣依然屬於美國憲法中,美國管轄之下的
「佔領領土」,符合美國憲法規範,這就是美國【台灣關係法】
的真義。
四十一、台灣關係法無關台灣主權問題
1. 有學者主張「台灣關係法」已經認定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
家,了解美國國家體制的人都知道,對於認定一個國家是否為
「主權獨立」的事實,完全是美國總統的職權,而不是國會的職
權,「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會所制定而予通過的。
2. 美國憲法規定,有關美國內事務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依靠國會議
員來掌握,而國外外交事務,則其決定權力主要來自總統的職權
(除非憲法另有規定),當年華盛頓擔任總統時,國務卿傑佛遜
指出:「美國憲法把政府權力分成三部分(行政、立法、司
法),行政職權是賦予總統,只有一些特別情況下才規定必須有
參議院的同意。」傑佛遜進一步說明:「基於此結構,和外國往
來之相關事務是屬於行政權,特別是在總統掌握之下,(行政權
最高首長)除非憲法規定某些項目必須有參議院同意。」。
3. 在美國憲法裡「國內法」與外國簽定的「條約」其法律位階不相
同,處理方式也不相同,美國與台灣之間是「台灣關係法」而非
「台灣關係條約」,按照上述美國的三權分立結構,不難了解其
重要性與美國不可能放棄台灣的必然性。
四十二、美國總統的職權
4. 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Harlow v. Fitzgerald案,大法官指出:
「凡是與執行國外事務與國家安全有關事務,是總統主要之任
務。」1988年在Navy v. Egan 案,大法官再度確認:「外交事務
是美國總統的責任範圍」,是故,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而再的
指出,美國總統是在憲法體系之下,被授權管理美國外交事務,
研究美國憲法的學者總結稱:兩百多年來之美國司法判決,有關
總統管理外交事務方面,是司法機關一直確認美國總統有最高權
力,只有在憲法中明確列出一些特別情況時才屬於例外。
5. 美國憲法學者最常提出的相關法案是1936年美國最高法院U.S. v.
Curtiss-Wright Corp. 案例,大法官認為:美國總統有權禁止美國
公司運輸武器給祕魯、波利維亞。該判決認定:有關外交事務是
很敏感的,是屬於美國總統全權處理的,因為總統是唯一代表美
國聯邦政府,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而且總統每次執行該權力
時,並不需要美國國會給予某一特別的法案許可。
四十三、有關聯合國憲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和【託管委員會】
1. 探討聯合國有關「國際託管」的所有相關條文內容,幾乎可以立
刻確定,要被聯合國安排國際託管的地區,必定要經過一個正式
的託管「程序問題」安排,而且在託管期間,也需要向聯合國提
交各種報告給聯合國審核,而被聯合國授權的「管理當局」也必
須配合許多聯合國之規定事項。
2. 日本投降以後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生效期間,台灣並沒有
「被託管」的安排,部分學者以聯合國憲章第76條與第77條之法
理作成錯誤解釋,將其法理無限上綱,解釋為台灣應該可以自動
「被託管」,然後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就可以宣佈獨立,台灣主
權會自動恢復,成為兩千三百萬人民共同擁有,唉!真不知從何
說起。
3. 要注意,基於「聯合國託管委員會」已經於1994年停止一切託管
業務,甚至也取消該委員會有關「託管」之運作,所以台灣現在
想加入聯合國,或者求助於聯合國憲章條文之保護或管轄等事
務,是絕不可能引述憲章的第十二章「國際託管制度」,第十三
章「託管理事會」之法理,更何況,在憲章第107條已經把台灣
的情形(經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給予完全的確認。
4. 翻閱聯合國所彙編的文件,發現共有九十餘地區曾經「被託管」
或「非自治區」的名單,在名單中卻找不到任何中國(包括中華
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資料,而中國真實的情況我們都知
道,在最近的五、六十年裡,中國有許多省份鬧獨立或自治,但
是聯合國卻沒有這些紀錄。
5. 比較嚴重的是,聯合國自從開始運作以來,沒有注意到台灣地區
的真實情況,台灣地區一直是受「外來政權」統治,一直是「非
自治區」,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沒有經過聯合國託管安
排,而且台灣的真實面目,也被當年是聯合國安理會會員的蔣介
石集團給掩蓋住,其實,只要使用「戰爭法」與「佔領法」來分
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的國際地位,就能釐清且一目了然。
6.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將美國確定為「主要佔領權」國,
當然對於台灣而言,這也是毫無疑問,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
「征服者」。在中國的古「佔地為王」心理,或拿破崙時代之前
都可直接「併吞」台灣,但是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征服者」只
能擔任「主要佔領權」國。
7. 觀察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之和平條約,從雙方在和平條約裡的
領土割讓,雖然美國依照條約佔領了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
「懸空割讓」的古巴,但是在現代戰爭法中美國只不過是「主要
佔領權」國而已,最終還是要讓佔領區的人民「公投決定」自己
的前途,因此菲律賓與古巴獨立建國,波多黎各與關島公投維持
美國列島區。
8. 將來台灣勢必走上公投這條路,而值得注意的是,當和平條約生
效以後,其「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此結束,這是
非常明確的法理,也是慣例,可惜一般學者未能深入研究,實體
上,戰爭法與佔領法目前並沒有全盤條文化,而是必須從「戰爭
慣例」,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去尋找,所以「慣例」是非
常重要。
四十四、「聯合國託管」與「列島系列」的不同法理
1. 從「聯合國託管制度」與「美國列島系列案例」作法理比較,
1898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渋及到四個割讓地區:菲律賓、波
多黎各、關島和古巴,這些割讓區與美國本土之間的關係到底如
何?
2. 因為這些地區的「征服者」是美國,在這些地區因為「被割讓而
佔領」,自然也產生許多商業問題而訴訟,爭執點歷經各級法院
而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
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
3. 「未合併領土」是美西戰後才產生的法律名詞;日後,美國國會
承認並授權波多黎各,於1900年5月1日成立民政府,其餘割讓區
也陸陸續續成立自己的民政府,事實上,在和平條約生效的時
候,這四個群島都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
(請注意:台灣不屬於美國未合併領土,只是佔領地而已,不要
錯誤引用。)
4.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預設狀態」(default status),因為一
旦有符合該法理內涵或事實,立刻可以獲得該身分;以加立佛尼
亞領土為例,在美國與墨西哥戰後,該領土是,一、美國是征服
者;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三、戰後和平條約中被割讓給美
國。
5. 因為符合該三項要素,當時獲得「美國未合併領土」之身分,其
主要關鍵,在於因為「征服」所獲得之領土,在美國法律之下立
刻享有該身分,而且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可以立刻啟動,
無須美國國會給予特別確認,加利佛尼亞後來經國會同意,變成
「已合併領土」,成為美國之一州。
6. 與美國在海外地區所適用的「未合併領土」法理相反,聯合國
「國際託管制度」是必須經聯合國之「明確」安排,而不可能自
動獲得或取得,參考聯合國憲章第75條至第91條之規定便可得
知,如果僅僅拿第76條與第77條,便擴大解釋為台灣可獨立的依
據,實在說不通,至於台灣到目前未獨立的理由,主要是台灣並
沒有被聯合國安排託管,況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文中,台灣
領土主權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
台灣台灣人民所選出的「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四十五、聯合國憲章下的十一個託管地
1. 1945年美國、英國與蘇聯在雅爾達會議上,擬設立「國際統治制
度」,會議中決定「託管統治的對象」的三原則:
a. 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區。這是由原來的委任統治移轉過來,總共
有十個地區。
d. 由戰敗國分離出去的區域。1949年由義大利分離出的索馬利亞
(Somalia),交給聯合國再度委託義大利託管,這是唯一依照
此原則被聯合國託管的地區。
c. 管轄責任國自願轉移至本託管制度下的地區。戰後自動移轉的
區域似乎沒有,只有日本戰敗後,把過去被委任統治的南洋群
島,麥克尼西亞(Micronesia)轉交給美國。1947年7月,該
群島被美國以「戰略性託管協定」託管,由美國海軍管轄,至
1951年除塞班島(Saipan Island)外,全部移交給內政部管
轄。
四十六、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定
1. 檢视從1950年開始草擬,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
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條約確實已經把相關的宣言或憲
章考慮其中,完全合乎法理與邏輯。
2. 就以條約第二b條為例,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而沒有指定
收受國,這點如何解釋?正確答案就是依照國際慣例,從美國與
西班牙戰爭,與更早的美國與墨西哥戰爭的軍事歷史,和戰後的
和平條約,可以得到正確答案:
a. 征服者是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前,被佔領地區自
然形成「獨立關稅區」(Separate Custom Territory)。
b. 在和平條約生效時,有牽渋領土佔領情形時,主要佔領權之軍
事政府並不會立刻結束,而是必須等到由主要佔領權國的最高
當局,授權給佔領區合法的「民政府」成立後,「主要佔領
權」國的軍事政府才算結束。
3. 驗證上述答案,其所依據的戰爭處理慣例,可以從美墨戰後的加
利佛尼亞割讓區,美西戰後的波多黎各割讓區,菲律賓割讓區,
關島割讓區以及古巴割讓區,最終處理的結果印證,是故,這是
慣例。
4. 有部分學者常常大量引用一些政治上的「意見表達」文件後,描
述出與國際間絕然不同的台灣國際地位,這些學者忽略掉:舊金
山和平條約草擬時,草擬的專家學者都已經把所有戰爭期間的
「宣言」或「政治主張」考慮進去了。
5. 同時,別忘了當年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會員的事實,不勞台灣部
分學者瞎操心。台灣部分學者把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以後,
台灣與日本分離,台灣就自動適用聯合國憲章,可以申請獨立,
其實是大錯特錯,要變成「託管」後「獨立」的身分,必須有正
式安排,如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琉球群島就是。
四十七、台灣國際地位的法理探討,
1. 應該始於1945年10月25日「交戰國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開始,這一天被中華民國佔領軍宣佈為「臺灣光復
節」而遭扭曲,要知道,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
2. 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告「台灣地位未定論」,因
為在1950年台灣仍然處於佔領中,「主要佔領權」是美國,「次
要佔領權」是中華民國,因此,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
定(Taiwan’s final political status was undetermined)。
3. 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並沒有權力把台灣、澎湖過戶給中華民國,當
然不可能引用大西洋憲章或其他文件作為依據,麥帥只能依法分
配佔領事宜,而且國際承認的是「國家」不是「政府」。
4. 目前,聯合國承認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政府,名正
言順,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不可能代表中國,正因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能代表中國,所以「一中政策」是正確的,不可能改變,但
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相不牽扯。
5. 不過,「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留下來的問題,而非中國
內戰留下來的問題,所以所謂「一中政策」無法解釋為「台灣現
在屬於中國」,很多美國著名智庫學者也不斷強調:「美國從沒
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明確指出台灣是屬於中國一部分」。因
此,擔心釐清台灣與美國關係真相後,台灣會被美國交給中國的
「有心人士」,可以停止惡意攻擊了。
四十八、台灣絕對不是中華民國
1. 第一階段是:「中華民國1912年成立於中國」。1911年10月10
日,以孫文為首的武裝份子在武昌發動流血政變,行動成功並將
源自滿州的大清帝國推翻,建立中華民國,首都定於南京。
2. 第二階段是:「1949年流亡到台灣」。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
產黨以毛澤東為首的武裝份子,同樣以流血政變形式,將中華民
國消滅,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定於北京。蔣介石自己在佔
領區台灣宣佈「復行視事」,從此,沒有法律依據的中華民國在
台灣流亡。
3. 第三階段是:「1971年被逐出聯合國」。原來,一直代表中國參
加聯合國的中華民國代表權,被聯合國以「2758號決議文」決
定,將蔣介石集團逐出聯合國,其席位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
代。換言之,聯合國否認中華民國可代表中國。
4. 第四階段是:「1978年底美國與中華民國在台灣斷交」。1972
年,美國與中國發表「上海公報」,正式改變對中國的政策,其
一是:
一個中國政策。其二昰:認知未來台灣與中國應經過和平談判走
上統一的道路,可是沒有時間表。而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正式表
明:美國否認
中華民國可代表中國。這些結論正式說明:中華民國並非國際間
承認「中國之合法政府」。
四十九、中國國民黨對台灣主權的錯誤認知
1. 中國國民黨屢次強調「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同時也提出聲
明:「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歷史不容歪曲、模糊,開羅宣
言、波次坦宣言、日本天皇終戰詔書、日本投降文書、中華民國
光復台灣、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等長達九
年的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程序的六度確認,自一九四五年起台灣毫
無疑義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2. 事實上,這些聲明是自說自話而且無法理基礎,難以自圓其說的
謊言,經不起公開,讓大眾檢视。
3. 所謂九年歷史事實,是指1943年的「開羅宣言」至1952年的
「舊金山和平條約」,總共九年發生的歷史事件,另外國際法程
序的六度確認,是指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終戰詔書、投降文
書、中日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等六項文件,其中最終決定戰後
處理辦法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條約內容根本沒有決定台灣的收
受國,中華民國甚至都沒有被邀請參加,因此何來「台灣主權屬
於中華民國」?
4. 1943年的開羅宣言有強烈「主張」戰後將台灣歸屬中國,1945
年波次坦宣言,也「主張」戰後要執行開羅宣言的「主張」,這
兩個宣言都是「政治主張」,日本沒有參加,天底下怎麼會有
「所有權人」不在場,私下就把別人的財產給分配掉的事?
5. 這種不正確的理論只有中國人才會有,是「佔地為王」的封建傳
統錯誤思想誤導,至今還沒有破除,實在是中國人的悲哀,與中
國最近倡導的「和平崛起」檢视真是讽刺。
6.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以及9月9日的「投
降文書」,內容也不過是表明願意遵從盟軍所發布的「波次坦宣
言」無條件投降,其中與台灣主權無渋。中國國民黨把這兩項文
書當作台灣主權法源,套句中國諺語這叫「雞毛當令箭」,荒唐
至極。
7. 再探討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日條約,這個時候的中華民
國在法理上已經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以一般是稱「台北
條約」,其中第二條:「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
市,簽定的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政府已經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群島管轄權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和名義」。
8. 想想,如果簽署台北條約的「中華民國」不承認日本確實擁有台
灣主權,何來「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說?因此,所謂日本
「竊取」台灣,或自古中國「擁有」台灣不攻自破,條約清清楚
楚言明,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但是沒有指定交給哪一個國
家,因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主權不會消失也不會中斷,所以,根
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與戰爭法中的佔領法,我們很容易發
現,台灣領土佔領權仍然被「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所「擁
有」。
五十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
1. 車事政府和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 —書,
在1914年美國出版的第三版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有非常
清楚的解釋軍事政府何時停止運作,作 者強調:「軍事政府將會
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方案所取代為止。」
2. 從軍事歷史的判決慣例也可以找到答案’ 1848年7月4 日生效的美
國與墨西哥戰後【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 約】,其中第五
條,墨西哥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 因此,有人以「和平條約
生效’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 (USMG )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束?」
向法院提出訴訟’ 結果185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164 案中判決:【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
需要及目的而成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 持續存在
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能夠為這塊領土提供 一般平民政府】。最
後’美國軍事政府在加利福尼亞’ 直到1849年12月20日才被平民政
府取代。
3. 相同的戰爭案例,在1901年美國最高法院有兩個判決’ 討論1898
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處理西班牙將古巴「懸 空割讓limbo
cession」,和平條約沒有指定古巴的收受 國,與1952年美日太
平洋戰後,日本「懸空割讓」台 灣情況一樣,沒有指定收受國。
4. 美國最高法院在1901年分別有Neely v. Henkel與 Downes v.
Bidwell兩案,判決內容提及美國與古巴之間的 主權關係,其中同
時引用1853年最尚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的判例,最局法院明
白指出:
「美國與西班牙的關係,如同美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一 樣,美國
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把古 巴當作被美國征服的
領域’但針對美國與古巴之間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居民的福祉,
把該島交付管轄給予美 國,古巴居民才是將來實質的所有人,如
果古巴人透過 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專屬
管轄權。」
台 灣 (民) 政 府
林 志昇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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