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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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構想,台灣民政府應該草擬一個“ROC流亡政府登記辦法”,專門給ROC用。

讓ROC登記在台灣民政府有法可循。

這個辦法,大概就是規定,ROC必須配合台灣民政府的指示辦事!!!

如此一來,即可直接對ROC下達指令,令ROC精簡組織,然後進行業務交接,把精簡的組織交由台灣民政府的人員管理。

這樣做,即可無縫接軌。

當然,“ROC流亡政府登記辦法”要先送交參眾議院審查通過,然後再送來給翻一本書簽名裁可,再由台灣民政府公布及執行。

明治憲法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如果不立法,也可以叫ROC簽一張切結書,內容大致是:

ROC為台灣民政府管轄下的一個民間組織。

ROC願意配合台灣民政府指示辦事。

﹣﹣

當然切結書的內容,要送到參眾議院審查通過,再送來給翻一本書簽名裁可。

如此一來,台灣民政府即取得管轄ROC的法源依據,可以進行ROC組織精簡的動作了!!!

這樣對ROC也是好的。


美國快去叫ROC照辦!!!

當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

美國勒令ROC,寫個ROC降書給翻一本書,聽由翻一本書處置!!!

降書內容大致是:

ROC完全服從翻一本書的命令辦事!!

﹣﹣

然後,自首抵罪,抓到雙倍!!!

然後呢?翻一本書再命令ROC,如此如此,這般這般的做。

然後,ROC就此消失,大日本帝國復國,皆大歡喜!!!

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

支持中國統一台灣的中國人,是陷中國於侵略台灣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不義之中,是害中國與舊金山和約46簽約國為敵,是滅絕中國的害蟲,是步上ROC的後塵,是13億中國人之恥!!!!

習近平,你還不快去把那些中國之恥掃乾淨!!!

﹣﹣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http://ir.lawnet.fordham.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950&c... ,16頁第3段.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原始來源:N.Y. Times, May 5,1951)

1949年美國CIA說,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是干涉台灣內政。

1979年台灣關係法,你美國還賣武器給中華民國,還私底下支持中華民國以台灣治理當局的方式運作,打壓台灣人權。

然後,卻不管中華民國干涉台灣內政之事實,跟著中華民國一起胡搞亂搞。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是違法組織。

美國支持違法組織,等於美國就是台灣69年悲劇的幫兇。

狗屎的美國,還228,白色恐怖,38年戒嚴受難者的命來!!!

參考文件:

2013/6/9 美國CIA解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代表中華民國只剩“金門馬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9/today-p2.htm
http://www.foia.cia.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_conversions/89...

台灣關係法: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sfpt 2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其中的台灣(及澎湖)應泛指台灣上的人,事,物,地,法等等一切跟台灣有關的東西。

亦即,sfpt 2b 是日本放棄台灣之人事物地法之all right,title and claim。但,台灣之人事物地法之all right,title and claim仍為大日本帝國之一部份。

講的比較誇張些,台灣的一粒灰塵,日本都不能要。因為,那還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

參考: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http://ir.lawnet.fordham.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950&c... ,16頁第3段.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原始來源:N.Y. Times, May 5,1951)

參考TRA 15 對台灣的定義:「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 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http://cn.nytimes.com/china/20140620/c20islands/zh-hant/

中國南海堆沙造島可能意在擴大專屬經濟區

﹣﹣

翻一本書表示最嚴重的抗議,抗議什麼?

抗議中國在西沙南沙亂挖,侵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主權!!!

依舊金山和約2F,西沙南沙為大日本帝國領土的一部份!!!

http://zh.m.wikipedia.org/zh-tw/%E6%9F%AF%E6%96%87%E5%93%B2

流亡所推出來維生系統-流亡專用葉克膜

  • 舊金山和約46簽約國已經承認翻一本書的國家?你若不信,可以去問歐巴馬!!!
    為什麼問歐巴馬?因為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杜勒斯寫的,不問歐巴馬要問誰?
  • 杜勒斯是誰:杜勒斯最偉大的功業不是他當過美國國務卿;他最偉大的功業是“翻一本書的國家,日本及朝鮮”三國的催生者,以及寫出一部壂定西太平洋和平穩定發展之基石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但維基沒寫。

ROC可修憲把領土縮限在台澎金馬嗎?

1.舊金山和約2b,日本放棄台灣,但沒說台灣要交給ROC;

2.美國說台灣不是ROC的;

3.ROC自己的葉公超也說過,台灣沒交給ROC;

4.違反禁反言原則!!!

那........那ROC要怎麼修憲成台灣是ROC的???????

參考: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6%97%A5%E5%92%8C%E7%B4%84
1952年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 詢,立法委員問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 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2013/6/9 美國CIA解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代表中華民國只剩“金門馬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9/today-p2.htm
http://www.foia.cia.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_conversions/89...

請各位同心指教 - UPDATE 基本法 - 這是我個人所挑出來有需要做
修正的部份 - 第 1101 條 依據萬國公法.國際法.舊金山和約等相
關國際法與條約.美國與日本是台灣人民的盟友.相關單位應依法守護台灣
人民與領域集體安全.領內涉及一切集體安全由國安參謀聯席會決策與指揮
E. 追加戰爭法下佔領法
Q. 美國總統是大日本帝國本土台灣人民的征服者依法是暫時效忠對象.不
是台灣人民的盟友.只有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依法所產生權利義務的對
價關係( 至於日本要看憲法如何擴大解釋 )

華盛頓海軍協定:

en.wikisource.org/wiki/Washington_Naval_Treaty,_1922

(3) The following insular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Japan in the Pacific Ocean, to wit: the Kurile Islands, the Bonin Islands, Amami-Oshima, the Loochoo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nd any insular territories or possessions in the Pacific Ocean which Japan may hereafter acquire.

翻譯:下面的太平洋島嶼領土為日本屬地即:群島,小笠原群島,奄美大島的琉球群島,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此後日本可能取得的太平洋島嶼的任何領土或屬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D%8E%E7%9B%9B%E9%A1%BF%E6%B5%B7%E...

1922年2月6日由美、英、法、意、日五國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為止。條約主要規定:美、英、日、法、意五國主力艦總噸之比為5:5:3:1.7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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