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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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舊金山和約2日本放棄的領土,加上舊金山和約3的琉球,組合起來就是一個國家。

依舊金山和約,大日本帝國被分割為三個國家:第一國:日本,第二國:朝鮮,3.第三國:未取名。

這樣不是淺顯易懂嗎?

第三國的領土:

如果不信上圖為第三國的領土,你可以去問歐巴馬!!!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杜勒斯寫的,美國沒理由不知道!!!

ROC 還是有前途的,回去金門馬祖就有前途。

但ROC留在台灣則毫無前途。

為什麼?

從ROC侵佔台灣69年的歴史脈胳即可說明一切!!!

從中國政府,到流亡政 府,到退出聯合國,到中美斷交,到變成chinese taipei,

ROC還搞不懂問題出在哪嗎?

問題就是出在ROC侵佔台灣!

這樣ROC懂了嗎????

中國有幾個政黨?

一個(共產黨)?

錯!!!

中國有5個主要政黨:

1.共產黨
2.國民黨
3.民進黨
4.台聯黨
5.親民黨

為什麼?

因為依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共產黨”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中華民國的政黨當然都是中國的政黨。

注意!!!中華民國還在聯合國,它的席位在1971年以前被國民黨佔住,1971年以後席位被共產黨拿去!!!

台灣人,你還要跟中華民國玩嗎?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

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1945/10/25 中華民國之國民黨侵略台灣。

1971/10/25 中華民國之國民黨被逐出聯合國中華民國之席位!!

為什麼那麼剛好,都是“10/25”??

聯合國在告訴中華民國,1945/10/25 中華民國侵佔台灣不對,這樣中華民國知道錯了嗎?

狗屎的中華民國的所有政黨,還不快回去金門馬祖!!!

參考文件: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6%97%A5%E5%92%8C%E7%B4%84
1952年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 詢,立法委員問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 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2013/6/9 美國CIA解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代表中華民國只剩“金門馬祖”!!!!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9/today-p2.htm
http://www.foia.cia.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_conversions/89...

1971/10/25 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AF%E5%90%88%E5%9C%8B%E5%A4%A7%E...

TPP Framework 下臺灣澎湖分離關稅領域 肥咖條款 台灣金融免扣碼

GIIN 碼 - 財團已藉免扣碼脫離 ECFA   One china policy 管轄.............

本土台灣人......你們的免扣碼 ?

附加文件:


和平憲法前言已說的很清楚,主權是日本國民共有的,亦即和平憲法的體制為國民主權。

明治憲法則不同,主權是天皇的。

因此明治憲法與和平憲法是完全不同的憲法。

和平憲法根本不是從明治憲法修憲而來,和平憲法是一個全新的憲法。

和平憲法裡也沒提到是從明治憲法修憲而來。

換言之,和平憲法裡的天皇,已經不是明治憲法裡的天皇。

1947/5/3和平憲法實施,台灣並未實施和平憲法(新法)。新法未在台灣實施,代表舊法(明治憲法)在台灣仍有效。

明治憲法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條 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典範之規定,由天皇之男子孫繼承之。

第三條 天皇爲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

第五條 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 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衆議院之解散。

第八條 天皇爲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公共之災厄,因緊急之必要,在帝國議會閉會期內,發布可代法律之勅令。

  前項勅令,應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認時,政府應公布該勅令此後失其效力。

第九條 天皇爲執行法律,或爲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親發或使發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十條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第十二條 天皇定海陸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三條 天皇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十四條 天皇宣布戒嚴。

  戒嚴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天皇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六條 天皇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七條 設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

  攝政奉天皇之命,行使大權。

第二章 臣民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凡爲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四條 日本臣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五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六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二十七條 日本臣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

  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日本臣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條 日本臣民,遵守相當之敬禮,依另定之規程,得爲請願。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列條規,在戰時或國家事變之際,並不妨礙天皇大權之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列條規,限於之抵觸海陸軍之法令或紀律者,準行於軍人。

第三章 帝國議會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衆議院兩院,構成之。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議院議員。

第三十七條 凡一切法律,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三十八條 兩議院議決政府所提出之法律案,並得各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條 凡經兩議院之一院所否決之法律案,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 兩議院關於法律或其他事件,得各具意見,建議於政府。但未經政府採納者,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帝國議會,每年召集之。

第四十二條 帝國議會,以三個月爲會期。如有必要時,得以勅命延長之。

第四十三條 臨時緊急有必要時,應於常會之外,召集臨時會。

  臨時會之會期,依勅命定之。

第四十四條 帝國議會之開會,閉會,會期之延長及停會,兩院同時行之。

  衆議院被命解散時,貴族院應同時停會。

第四十五條 衆議院解散時,應以勅命,重新選舉議員,自解散之日起,五個月以內,召集之。

第四十六條 兩議院非各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並議決。

第四十七條 兩議院之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第四十八條 兩議院之議會,公開之。但依政府之要求或各本院之決議,得開秘密會。

第四十九條 兩議院各得上奏於天皇。

第五十條 兩議院得受臣民所呈之請願書。

第五十一條 兩議院除本憲法及議院所載者外,得定整理內外部所必要之各種法規。

第五十二條 兩議院之議員,於院內所發言之意見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自將其言論,以演說,刊行,筆記,或其他方法公布時,應依一般法律處分之。

第五十三條 兩議院之議員,除現行犯罪或關於內亂外患之罪外,在會期中,非經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五十四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無論何時,得出席各議院,並得發言。

第四章 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

第五十五條 國務各大臣,輔弼天皇,負其責任。

  凡法律勅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詔勅,須經國務大臣副署。

第五十六條 樞密顧問,依樞密院官制之規定,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七條 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依法律行之。

  法院之構成,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八條 法官,以具有法律所定之資格者任之。

  法官除因受刑法之宣告或懲戒處分外,不得免職。

  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條 審判之對審判決,公開之。但有妨害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得依法律或以法院之決議,停止公開對審。

第六十條 凡屬於特別法院之管轄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凡因行政官廳之違法處分,致被傷害權利之訴訟,而應屬於另以法律所定之行政法院審判者,不在司法法院受理之列。

第六章 會計

第六十二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但屬於報酬償還之行政上規費及其他收納金,不在前項之列。

  凡募集國債,及訂立預算所定者以外應歸國庫負擔之契約,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三條 凡現行之租稅未經法律重新更改者,仍照舊徵收之。

第六十四條 國家歲入歲出,每年應以預算,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如有超過預算之款項或預算外所生之支出時,須於日後,請求帝國議會承認。

第六十五條 預算,應豫先提出於衆議院。

第六十六條 皇室經費,依現在定額,每年由國庫支出之,除將來須增額者外,毋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七條 凡基於憲法上大權之已定之歲出,及由法律之結果,或法律上屬於政府義務之歲出,非經政府同意,帝國議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

第六十八條 因特別之需要,政府得預定年限,作爲繼續費,請求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九條 爲補充不能免之預算不足,或爲備充預算外所生之必要費用,應設預備費。

第七十條 爲保持公共安全,有需緊急費用之際,而因內外之情形,政府不能召集帝國議會時,得依勅令,爲財政上必要之處分。

  前項情形,須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請求承認。

第七十一條 在帝國議會,如未議定預算,或預算不能成立時,政府應照上年度之預算施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由審計院檢查確定之,政府應將決算案連同該檢查報告,一併提出於帝國議會。

  審計院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補則

第七十三條 本憲法條項,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勅命,將議案交帝國議會議之。

  前項情形,兩議院非各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不得爲修正之議決。

第七十四條 皇室典範之修正,毋須經帝國議會之議。

  不得以皇室典範,變更本憲法之條規。

第七十五條 憲法,及皇室典範,在設攝政期間內,不得變更之。

第七十六條 無論法律,規則,命令,或用任何名稱,凡於本憲法不相抵觸之現行法令,均有遵守之效力。

  歲出上屬於政府義務之現在契約或命令,均依第六十七條之例。

1947/5/3 日本修憲改為和平憲法,當時台灣仍為日本的領土,但卻沒跟著實施和平憲法,代表日本從台灣獨立出去!!!亦即,日本實際上是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不是一般的修憲。

如果日本只是修憲,台灣當然就要跟著實施和平憲法才對。

台灣沒實施和平憲法,舊法明治憲法在台灣仍然有效。

ROC憲法是外來憲法(1946/12/25通過,1947/12/25實施),未經台灣人參與同意,不是台灣的憲法。

即使有台灣人去參與ROC立憲,但1946 ROC 立憲當時,台灣仍為日本的領土,台灣人去參與ROC立憲,根本違法。

台灣是在1952/4/28 舊金山和約才正式被日本放棄。

依據明治憲法,ROC憲法是違法的憲法。

明治憲法才是台灣合法的憲法,未被廢除,至今仍然有效。

張志軍已講.....服貿先於貨貿是媽宗痛要求的.....我的推論果然沒錯

-服貿就是 ECFA 後仍持有流亡體制下中華民國身份證的中國人在

台灣的工作簽證....包括在中國

現在的日本已經不是過去的日本了!!!

他們是二個不同體制的國家。

好比,一個老爸生出一個兒子,取名跟那老爸一樣,但這兒子不是已經不是那老爸。

老爸跟兒子是不一樣的概念。

台灣是老爸,日本是兒子。

老爸的名子被兒子拿去用了,那老爸要用什麼名子?

現在的問題就卡在這裡了!!!

老爸叫大日本帝國,兒子叫日本,目前只能這樣叫了!!!

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部份。

1949/10/1 跑到台灣的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但留在中國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存在。

1949/10/1跑到台灣的只是一個號稱代表中華民國的政黨(KMT)!!

留在中國的另一個政黨(共產黨)也號稱代表中華民國。

1949/10/1 KMT與共產黨都號稱代表中華民國,但KMT已經失去中國的土地,而共產黨則擁有中國的土地。

號稱代表中華民國的KMT,並沒有擁有台灣這塊土地。

美國為了對抗號稱代表中華民國的共產黨,讓KMT暫時待在台灣這塊土地。

但KMT卻佔了台灣這塊土地,一佔就是60多年!!!

1949中華民國流亡到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狗屎邏輯,那麼中華民國流亡到美國,也可以搞出中華民國就是美國;流亡到英國,也可搞出中華民國就是英國!!!

狗屎的!!

加入聯合國的方法:

領土: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的領土,加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之琉球。
人民:大日本帝國臣民
政府:(成立)大日本帝國政府
憲法:明治憲法(含主權及國際承認)

依上述四項,向聯合國登記會員國。

加入聯合國,ROC就必須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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