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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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中華民國被美國佔領中。
不是台灣被美國佔領。
台灣沒被美國佔領。
是中華民國被美國佔領。
台灣人依大日本憲法可以成立大日本政府,不受中華民國的管轄。
美國只管得著中華民國,但管不了大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是美國軍令第一號的叛軍,美國當然可管。
中華民國被美國佔領,看起來像台灣被美國佔領。
台灣不等於中華民國。所以,中華民國被美國佔領,不等於台灣被美國佔領。
台灣民政府快點從點招的人當中,列出參議員眾議員的名單(包含大頭照),送來給翻一本書批准,這樣就可以搞出帝國議會了!!!不要再混了!!
注意,依帝國憲法,眾議員要用選的。不是翻一本書要找砸,是帝國憲法35條規定的。依帝國憲法辦事,才能組成合法的帝國政府。
快辦一次眾議員公開的選舉,人數齊了後,送來給翻一本書批准就對了!!!動作要快呀!!!
台灣人被流亡土匪搞了69年,台灣人過著水深火熱的生活,一刻都等不得!!!
台灣民政府說要為百姓設想:
第一件事當然就是依帝國憲法成立帝國政府,這樣才能趕走流亡土匪,整救台灣受苦受難的同胞,為百姓設想!!
要不然怎樣才能為百姓設想??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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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的日本和平憲法: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6%97%A5%E6%9C%AC%E5%9C%8B%E6%86%B2%...
大日本帝國的明治憲法: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6%97%A5%E6%9C%AC%E5%B8%9D%E5%9C%8B%...
二者比較,即可知和平憲法的日本與大日本帝國的大日本帝國二者的國體完全不一樣!!!
亦即1947/5/3之日本只能代表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無權代表大日本帝國其他領土。
所以1952/4/28生效之舊金山和約,當然無權代表大日本帝國放棄大日本帝國之其他領土。
故得證,1952/4/28生效之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之領土,仍為大日本帝國之領土無誤!!!
安倍去參拜明治神宮在跟台灣民政府暗示,快依明治憲法成立大日本帝國政府!!!
美國出來處理一下吧!!!
讓它知道誰才是狗!!!
罰他100萬好了,100萬當然是要交到大日本帝國的國庫,即翻一本書的帳戶。
被翻一本書點油做記號的人,等大日本帝國政府成立,第一個送他們四十萬換一元的大禮!!!
1945/10/25 蔣介石集團佔領台灣至今未回去中國。
台灣跟中國的敵對關係,尚未結束。
台灣要跟中國有正常的關係,必須先將中國亂民趕回中國,然後在平等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例如,通商。
在萬國公法架構下,與敵通商是不被允許的。
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派來台灣的敵人。
台灣人被洗腦到,敵人就在自己頭上都搞不清楚。
中華民國是“美國”從“中國”調派來台灣的敵人,中國就是台灣的敵國,台灣人當然就不能去中國做生意。
台商去中國做生意開公司,等於是中國的敵人。
中國對付台商就像對付敵人,還用跟台商客氣嗎?
所以,台商去中國投資結果就是死路一條。
奉勸所有的台商,速回返台灣,或者到別的地方去投資。
全世界各地都可投資,就是中國不能投資。
﹣﹣
另一方面,釣魚台的爭議已浮上台面,美國表態支持日本防衛釣魚台。
這意謂著,日本跟中國已經是準敵對關係了。
日本跟中國進入準敵對關係,日本政府必須立刻要求在中國從商的日本人,從中國撤資。
而美國跟日本又是結盟,中國跟日本敵對,等於跟美國敵對。美國當然也必須要求美商從中國敵資。
而美國又與世界各國多有結盟,例如北約。美國從中國撤資,代表與美國結盟的世界各國都必須跟美國一起從中國撤資。
亦即,全世界現在都在從中國撤資。
除菲中國從東海撤回,從南海撤回,否則中國即將陷入空前的撤資潮,中國的經濟至少要倒退三十年。
台商如仍傻傻的留在中國,最後的下場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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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本來就不是台商該去的地方,中國跟台灣是敵國,台商去中國等於割肉去餵虎!!!!
只要中華民國不從台灣撤出,中國就是台灣的敵國。
台灣要跟中國(或世界各國)有正常的關係,就必須將中華民國趕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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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交戰,萬國公法:“限制己民,與敵往來”。
核四抗爭根本是演戲!!!
那是在演戲,演給傻台灣人看的。陳被抬到警備車裡還在那裡笑,大家沒看到嗎????
影片:52秒: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_9-5MJO7BQ&feature=youtu.be&am...
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全文:
所有的同心務複製起來,或備份起來,最好印出紙本保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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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天皇
• 2 第二章 臣民權利義務
• 3 第三章 帝國議會
• 4 第四章 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
• 5 第五章 司法
• 6 第六章 會計
• 7 第七章 補則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條 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典範之規定,由天皇之男子孫繼承之。
第三條 天皇爲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
第五條 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 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衆議院之解散。
第八條 天皇爲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公共之災厄,因緊急之必要,在帝國議會閉會期內,發布可代法律之勅令。
前項勅令,應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認時,政府應公布該勅令此後失其效力。
第九條 天皇爲執行法律,或爲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親發或使發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十條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第十二條 天皇定海陸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三條 天皇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十四條 天皇宣布戒嚴。
戒嚴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天皇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六條 天皇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七條 設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
攝政奉天皇之命,行使大權。
第二章 臣民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凡爲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四條 日本臣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五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六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二十七條 日本臣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
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日本臣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條 日本臣民,遵守相當之敬禮,依另定之規程,得爲請願。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列條規,在戰時或國家事變之際,並不妨礙天皇大權之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列條規,限於之抵觸海陸軍之法令或紀律者,準行於軍人。
第三章 帝國議會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衆議院兩院,構成之。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議院議員。
第三十七條 凡一切法律,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三十八條 兩議院議決政府所提出之法律案,並得各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條 凡經兩議院之一院所否決之法律案,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 兩議院關於法律或其他事件,得各具意見,建議於政府。但未經政府採納者,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帝國議會,每年召集之。
第四十二條 帝國議會,以三個月爲會期。如有必要時,得以勅命延長之。
第四十三條 臨時緊急有必要時,應於常會之外,召集臨時會。
臨時會之會期,依勅命定之。
第四十四條 帝國議會之開會,閉會,會期之延長及停會,兩院同時行之。
衆議院被命解散時,貴族院應同時停會。
第四十五條 衆議院解散時,應以勅命,重新選舉議員,自解散之日起,五個月以內,召集之。
第四十六條 兩議院非各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並議決。
第四十七條 兩議院之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第四十八條 兩議院之議會,公開之。但依政府之要求或各本院之決議,得開秘密會。
第四十九條 兩議院各得上奏於天皇。
第五十條 兩議院得受臣民所呈之請願書。
第五十一條 兩議院除本憲法及議院所載者外,得定整理內外部所必要之各種法規。
第五十二條 兩議院之議員,於院內所發言之意見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自將其言論,以演說,刊行,筆記,或其他方法公布時,應依一般法律處分之。
第五十三條 兩議院之議員,除現行犯罪或關於內亂外患之罪外,在會期中,非經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五十四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無論何時,得出席各議院,並得發言。
第四章 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
第五十五條 國務各大臣,輔弼天皇,負其責任。
凡法律勅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詔勅,須經國務大臣副署。
第五十六條 樞密顧問,依樞密院官制之規定,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七條 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依法律行之。
法院之構成,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八條 法官,以具有法律所定之資格者任之。
法官除因受刑法之宣告或懲戒處分外,不得免職。
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條 審判之對審判決,公開之。但有妨害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得依法律或以法院之決議,停止公開對審。
第六十條 凡屬於特別法院之管轄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凡因行政官廳之違法處分,致被傷害權利之訴訟,而應屬於另以法律所定之行政法院審判者,不在司法法院受理之列。
第六章 會計
第六十二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但屬於報酬償還之行政上規費及其他收納金,不在前項之列。
凡募集國債,及訂立預算所定者以外應歸國庫負擔之契約,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三條 凡現行之租稅未經法律重新更改者,仍照舊徵收之。
第六十四條 國家歲入歲出,每年應以預算,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如有超過預算之款項或預算外所生之支出時,須於日後,請求帝國議會承認。
第六十五條 預算,應豫先提出於衆議院。
第六十六條 皇室經費,依現在定額,每年由國庫支出之,除將來須增額者外,毋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七條 凡基於憲法上大權之已定之歲出,及由法律之結果,或法律上屬於政府義務之歲出,非經政府同意,帝國議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
第六十八條 因特別之需要,政府得預定年限,作爲繼續費,請求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九條 爲補充不能免之預算不足,或爲備充預算外所生之必要費用,應設預備費。
第七十條 爲保持公共安全,有需緊急費用之際,而因內外之情形,政府不能召集帝國議會時,得依勅令,爲財政上必要之處分。
前項情形,須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請求承認。
第七十一條 在帝國議會,如未議定預算,或預算不能成立時,政府應照上年度之預算施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由審計院檢查確定之,政府應將決算案連同該檢查報告,一併提出於帝國議會。
審計院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補則
第七十三條 本憲法條項,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勅命,將議案交帝國議會議之。
前項情形,兩議院非各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不得爲修正之議決。
第七十四條 皇室典範之修正,毋須經帝國議會之議。
不得以皇室典範,變更本憲法之條規。
第七十五條 憲法,及皇室典範,在設攝政期間內,不得變更之。
第七十六條 無論法律,規則,命令,或用任何名稱,凡於本憲法不相抵觸之現行法令,均有遵守之效力。
歲出上屬於政府義務之現在契約或命令,均依第六十七條之例。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404290321-1.aspx
﹣﹣
日本受制於舊金山和約及和平憲法,無宣戰權,只有自衛權。
舊金山和約23條結束軍事佔領的部份,只限於日本{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 。亦即,軍令第一號只解除日本本土的佔領,並未解除其他地區的佔領,釣魚台仍為美軍佔領中。
和平憲法已將日本領土限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日本當然無法再主張其他領土之主權。釣魚台原為大日本帝國之領土,又舊金山和約中,未將釣魚台明文列於條約中,故釣魚台當然仍為大日本帝國之領土。
1972/5/15沖繩返還,內容有包含釣魚台,因此可知,美國將釣魚台轉交給日本代管,但美國仍保有釣魚台之佔領權。
故得知,釣魚台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美國佔領中,日本代管中。
﹣﹣
日本和平憲法規定日本無宣戰權,軍隊只能防衛日本。又和平憲法領土範圍只限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而已。
日本派兵到{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外的領土,違反和平憲法第九條。釣魚台不是和平憲法的領土範圍,日本當然無權派軍到釣魚台。
釣魚台美軍佔領中,日本派兵到釣魚台,只能在美國的授權下進行。亦即,美國依同盟關係,向日本借兵,防守釣魚台。亦即,釣魚台的日軍實為美軍。日軍如無美國的授權派兵到釣魚台,則違反和平憲法第九條。
﹣﹣
日本和平憲法第九條,日本無宣戰權,在國防上只能採取被動防守,而無法主動出擊。
日本如果想要擁有宣戰權,就必須恢復明治憲法。
但日本被舊金山和約綁定,又無法對和平憲法作任何的變更,因此日本想要恢復明治憲法等於是不可能。
日本無法恢復明治憲法,但大日本剩餘領土卻可以恢復明治憲法。
日本想要有主動防衛日本的國防力量,只能寄託在大日本剩領領土了。亦即,日本必須協助大日本帝國,依明治憲法復國。如此,即可取得主動防衛日本本土的能力。
但舊金山和約又規定,日本放棄大日本領土,日本又無權對已放棄之大日本領土做任何動作。
因此,想要主動防衛日本,必須由日本人民自已發起,依人權公約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亦即,和平憲法之日本國民人人有自由選擇國籍,加入明治憲法架構下的台灣民政府(大日本帝國政府),恢復日本臣民。
日本人民取得日本臣民後,即可在明治憲法架構下,不受日本政府干涉下,推行主動防衛日本的國防政策,亦即享有明治憲法保障下的宣戰權。
如此一來,即可透過大日本剩餘領土的大日本軍隊,來有效保障日本本土的安全了!!!
換言之,日本的自衛隊,應加入台灣民政府(大日本帝國政府),然後,自衛隊即可昇級為大日本帝國的國軍了。
另一方面,大日本擁有自己的軍隊後,即可掃除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亂黨,早日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
因此,安倍必須速將日本自衛隊之兵力,分出一部份,來申請台灣身分證,變更國籍為大日本臣民,然後協助翻一本書,把中華民國的亂黨趕走!!!
依明治憲法規定,日軍直接對天皇效忠。因此,轉為大日本臣民之自衛隊,直接聽命於翻一本書。
等翻一本書有了日本自衛隊大軍的協助後,相信很快就能掃平中華民國了!!!
安倍,安倍,你知道怎麼做了吧!!!還不快依法辦理。
天佑大日本,天佑台灣。
另一方面,
依明治憲法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因此,翻一本書依法可統率大日本帝國皇軍了!!!
太棒了!!!台灣民政府快搞些大日本帝國皇軍來玩玩!!!
然後去跟美國要回中華民國已裁撤的各軍方單位!!!這樣台灣民政府就不怕沒場地了!!!
事實上,黑熊部隊應該就算是皇軍了!!!
所以,皇軍之黑熊部隊請快點去跟美國要回中華民國已裁撤的各軍方單位!!!
這樣搞就對了!!!
依明治憲法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現在翻一本書天皇就下令:
皇軍之黑熊部隊快點去跟美國要回中華民國已裁撤的各軍方單位!!!
接收完成後,再向翻一本書回報。
美國必須主動找皇軍之黑熊部隊辦事!!!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24131
http://www.6law.idv.tw/6law/law2/%E8%81%AF%E5%90%88%E5%9C%8B%E6%86%...
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十月二十四日生效。
一、本憲章應由簽字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之。
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有簽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簽字嗎?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簽字,那代表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那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無權取代與繼承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任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多只是一個新的國家而已。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明顯違法(聯合國憲章)。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簽字,那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得中華民國的同意,而且必須延用中華民國的憲法,才算合法的繼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沒取得中華民國的同意,又沒延用中華民國憲法,故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繼承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代表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席次!!!
聯合國處理中華民國席次,將中華民國之席次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顯然是一種集體偷竊行為,偷竊聯合國憲章之權利,私相受授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即,當年通過2758號的各國官員皆犯法!!必須全部抓去關!!!
1945/10/25 中華民國宣佈台灣光復,率先違反聯合國憲章,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最嚴重是處予開除會藉。亦即,2758號之決議文應該最多只能做到“開除會籍”而已,各國之聯合國官員無權將已開除之會籍轉讓(賣,圖利)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換言之,2758號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將開除的會籍轉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違法的。
好比,一台已報廢的車子,卻被監理所人員暗中轉賣給另外的人,這已犯法。
世界各國政府必須介入調查,把涉嫌盜賣中華民國會籍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外交員,繩之以法。
同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會員國的身份!!!而中華民國之會籍則在2758號時已實質被開除了!!!中華民國可以安息了!!!阿門!!!南無阿彌陀佛。
翻一本書揭開這個世紀聯合國醜聞,全世界應該跟翻一本書按讚才對!!!
翻一本書講古,打到各國政府吱吱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