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標籤:
日本修憲…
現今的日本是一個1946/11/6二戰後成立的新國家(由大日本分離出去),雖然仍以日皇為國家之代表,但實權都掌握在日本首相手上,日皇只是掛個名而已。
日本要修憲,能修到什麼程度?會把日本首相的“真正”任命大權交還給日皇嗎?翻一本書認為這機會是渺小的,因為目前的制度好好的,首相“由國會選出”,比原明治憲法下由“樞密院推薦”更具代表性。
1952/4/28 SFPT並未對日皇有權力有所限制。亦即,如果日本要修憲把首相“真正”任命大權交還給日皇,翻一本書軍事聯盟也是無權過問。
另一方面,SFPT亦未對日本的“國防”有所限制。1946/11/6麥克阿瑟的和平憲法第九條縮限日本的“國防”,迫使日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但如果日本全體人民認為有必要戰爭,維持武力或擁有宣戰權,透過公民投票,表決通過。因為無涉SFPT,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當然也是無權過問。
也許,日本修憲如真通過“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有些國家可能會抗議,表現激烈,例如韓國,中國。但日本可以反問,你們國家都可以“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為什麼日本不可以“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
亦即,任何“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的國家都無立場反對其他國家“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這是一定的道理。
換言之,任何國家如果反對其他國家“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那麼這個國家就必須先自己“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這樣才對。
亦即,如果韓國或中國反對日本“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那麼韓國或中國就必須先自己“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這樣才對。如果韓國或中國自己“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那就無立場反對日本“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
由此可知,日本修憲要回復日皇的權限,並無助日本自主性的提升;倒反是藉由全民意志之表現(公投)修憲回“不放棄戰爭、維持武力、擁有宣戰權”可提昇日本自主性。
另一方面,日本和平憲法第9條是麥克阿瑟制定的,故可稱之為麥克阿瑟條款,只要日本依此條款辦事,美國則有義務“軍事保護”日本。如日本把變更麥克阿瑟條款,美國則無義務“軍事保護”日本。
進一步說,麥克阿瑟為盟軍的統帥,麥克阿瑟條款實際上是盟軍意志表現,亦即美國保護日本真正的意義是盟軍保護日本。此盟軍在SFPT後即轉化為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矣!!!亦即,日本因為有和平憲法,所以受翻一本書軍事聯盟之保護。
而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的老闆又是翻一本書,故可知日本實際上是因和平憲法而受翻一本書保護的。而日本如果不想被翻一本書保護,那也是日本的自由。
“翻一本書保護日本,威名遠播”。
“哪裡哪裡,這只是一杯開水喜相逢,古今多少事,盡付笑談中而已”。
第 5 條 【聯合國之集體防衛、自衛權】
(a).日本接受規定於聯合國憲章第 2 條所規定之義務。
(i)以前述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正義。 (ii)在國際關係上,對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且符合聯合國成立之目的上,謹慎使用威嚇或武力。 (iii)支援聯合國符合憲章之各項行動,且對聯合國採取預防或強制行動的國家謹慎提供協助。
(b).聯盟國確認與日本之關係,將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2 條之原則為之。
(c).聯盟國承認,身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之規定,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等固有權利,同時日本得自主締結集體安全協議。
==
由上述條文可知,SFPT簽約國並無限制日本之“國防”。
換言之.由日本國民意志選出來的政府.可藉由修憲將【Renounce】
改為【Announce】..原因在美國【營造】的模糊地帶.進而促使日本
國民藉修憲脫離美國【監護】朝大日本邁進....也才有卡洛琳.甘迺迪
的遞交國書給日本天皇的【鼓勵】
車牌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224375
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是200萬“中國難民”的政府,憑什麼管2000萬“台灣人”?
依據什麼?法源在哪裡?
根據1943年開羅宣言嗎?1943年,台灣還是大日本的土地,開羅宣言英美根本無權將大日本的土地割讓給中國。
如果開羅宣言可以成立,那還得了,你家的土地,任何人就可以未經你的同意,把你的土地割讓給別人,這樣你服氣嗎?你不割讓土地,然後任何人就可以多數欺負少數,把你打趴,要你割讓,這樣對嗎?
根本不對嘛!!!
根據1952/4/28舊金山和約SFPT嗎?SFPT2(B)日本放棄台灣,是1946/11/6從大日本分出去的新日本放棄台灣,不是“大日本”放棄台灣,所以台灣還是大日本的土地,根本不是流亡中華民國的土地!!!
你有大小二塊土地,你兒子鬧分家,跟你要走大的一塊土地,接著你兒子跟大家說,他不要小的土地。這小的土地當然還是你的。然後土匪說,因為你兒子跟大家說,他不要小的土地,所以小的土地變成土匪的,把你剩下的小塊土地搶去,你服氣嗎?
土匪這樣搞根本不對嘛!!!
台灣人呀!勇敢的講出真正的話吧!!!
台灣這塊地又不是流亡政府的土地,美國說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是200萬“中國難民”的政府,憑什麼管2000萬“台灣人”?
SFPT某種程度而言,是1946/11/6成立之新日本的“獨立宣言”。
1783年美國獨立戰爭,美國戰勝,向大英帝國獨立,發表獨立宣言,接著獲得法國的承認。
1945年二戰大日本戰敗,1946/11/16新日本在盟軍的協助下成立,當然“不用打”就馬上戰勝大日本帝國,然後發表SFPT,獲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的承認。
注意:翻一本書軍事聯盟與二戰盟軍不太一樣。二戰的盟軍包含俄國,中國,但翻一本書軍事聯盟只限定在SFPT簽約國,不包含俄國與中國。
美國獨立出去,當然不影響大英國其他領土仍存在的事實;
同理,新日本獨立出去,當然也不影響大日本其他領土(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及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及琉球”)仍存在的事實。
其中的琉球在SFPT 3
﹣﹣
第 3 條 【信託統治】
日本同意美 國對北緯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 利。
﹣﹣
由“新日本”同意,交給美國管。
但必須注意,1946/11/6成立的新日本憲法明文規定的領土範圍只限於“本州,九州,四國及北海道及週邊小島”,並未包含琉球。
既然,琉球不是新日本的,新日本當然沒辦法同意將琉球交給美國管。
所以SFPT 3的解讀變成,因為大日本帝國政府已解體,所以新日本免強同意美國管琉球,但美國最後仍須物歸原主。原主當然就是大日本帝國。
亦即,只要大日本帝國殘餘主權回復後,琉球就必須交還給大日本帝國。
回復大日本帝國殘餘主權的重責大任,則是在每位本土台灣人的身上。
美國獨立宣言提到:
解除效忠英國王室的一切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家之間的一切政治關係從此全部斷絕,而且必須斷絕
再跟SFPT 2 比對:
﹣﹣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是不是很像!!!
如果把美國獨立宣言中的
﹣﹣
解除效忠英國王室的一切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家之間的一切政治關係從此全部斷絕,而且必須斷絕
﹣﹣
改為:
美國放棄對大不列顛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是不是一樣的道理!!!
這當然是一樣嘛!!!
所以,SFPT根本就是新日本對大日本的獨立宣言!!!只是因為含有二戰因素,讓人以為是新日本的戰敗宣言!!!
事實是,SFPT是新日本戰勝大日本的戰勝獨立宣言!!
1946/11/6新日本既然已從大日本獨立出去,且在1952/4/28獲翻一本書軍事聯盟之承認,當然新日本“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的領土,就不是大日本的領土;又1952/4/28翻一本書軍事聯盟又承認朝鮮獨立,故朝鮮也不是大日本的領土。
亦即,新日本及朝鮮以外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就是現在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台灣,千島島及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及琉球群島)。
琉球必須等大日本帝國政府回復,才能向美國(或新日本)要回,所以大日本帝國的回復只能靠本土台灣人了!!!
注意:大日本跟新日本是二個不同國家,千萬別搞在一起!!!就好比,英國跟美國是二個不同的國家,不能把英國跟美國搞在一起!!!
台灣人必須清楚知道,我們的國家是:
大日本帝國
領土包含台灣,千島島及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及琉球群島
不是那個領土包含中國大陸的流亡中華民國!!!!
流亡中華民國是200萬中國難民的國家,不是2000萬台灣人的國家!!!
每個台灣人都有責任來保護及愛護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
這是上帝留給台灣人的,且由SFPT的翻一本書軍事聯盟保證的。
台灣不是流亡中華民國的一部份,流亡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的國家,台灣人不須要跟“流亡”掛上等號。
新日本,大日本帝國已經是不同的國家,台灣人也不要和新日本搞在一起。
我們有自己的國家,那是一件多麼令人振奮的事呀!!!
台灣人必須搞清楚,什麼是“我們的國家”。
翻一本書已經幫台灣找到答案了,我們的國家就是:
大日本帝國
領土包含台灣,千島島及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及琉球群島
法源依據是SFPT。
從新日本獨立的角度來看二戰,可解讀為:
二戰太平洋戰區為盟軍幫新日本跟大日本打的一場獨立戰爭,二戰結束,新日本在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的承認下獨立成功。
SFPT第 1 條 【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a).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SFPT第 23 條 【批准、生效】
(a).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准。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述多數批准國送達之後,將對所有批准國家生效,包括澳洲、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王國與北愛爾蘭,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本條約應自個別國家之批准書送達後,對該批准國家個別生效。(b).若本條約在日本批准文書送達後九個月內未生效,在任一批准國之正式通告日本政府與美國政府後,本條約在日本與該批准國間逕自生效。但此正式通告應於日本之批准書送達後三年內為之。
簡言之,SFPT在翻一本書軍事聯盟批准後,即代表戰爭結束!!!
戰爭結束還能佔領嗎?當然不能嘛!!
佔領就代表戰爭還沒結束。
反之,戰爭結束代表不能佔領。
因此可證,美軍並無權佔領台灣。
又因,台灣尚未成立政府,所以美國有道義上的責任,必須出現在台灣,並監督不合法的流亡中華民國,暗中保護台灣。
現在台灣民政府已成立,美國必須支解流亡中華民國的各部門,並一一交還給台灣民政府管理。
台灣民政府依SFPT之規定,繼承大日本帝國之殘餘主權。
大日本帝國並未消失,只是名稱改為台灣,而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則改名為(台屬)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台屬)西沙南沙。琉球要回來後,改名為(台屬)琉球。
亦即,台灣不需要搞獨立,依SFPT之法源,回復大日本帝國之殘餘主權,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了。
二中一日 , 一中二日?
二中一日:二中是中國與中華民國,一日是一個日本;
一中二日:一中是中國,二日是大日本與日本。
台灣長久以來,就是走入二中一日的錯誤迷途裡,才會主權空轉68年。
錯誤的知識,造成錯誤的世代。
台灣心須更正回來,回到一中二日的正確道路,才會被國際社會接受,並正常運作,享有國家尊嚴。
流亡中華民國不可能給台灣任何國家尊嚴,它永遠只會給台灣人載個chinese taipei的小帽子,在國際間讓人看笑話而已!!!
1952/4/28,SFPT 2 寫明,日本放棄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
如以二中一日的錯誤知識來看,則會誤判為,日本(與大日本)放棄{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沒人的,而中華民國剛好在台灣,所以台灣就變成中華民國的。然後,台灣就永遠出不了國際大門,一出去,馬上被打槍,變成chinese taipei。
而以一中二日的正確知識來看,則可正確判為:日本放棄“大日本”之{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是大日本的,與日本跟中華民國都無關,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合法,流亡中華民國必須離開台灣。如此,也才符合國際的法理,台灣才能正真走入國際社會,成為國際合法的一員。
一中二日才是正確的法理呀!!!
1952/4/28,上帝在SFPT 說,要把大日本的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給台灣人,當時的到現在的所有台灣人都不要,然後都去要流亡中華民國。但流亡中華民國什麼都沒有!!!!台灣人能要到什麼???要到的只是228,38年戒嚴,白色恐怖,不合法徵兵,不合法徵稅,不合法統治,chinese taipei...。
所有台灣人既然都不要大日本的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 現在翻一本書跳出來說:
翻一本書要大日本的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
那大日本的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變誰的?
當然就是變翻一本書的,不是嗎?
故可證,上帝已經把大日本的殘餘主權{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群島}給翻一本書了!!
看來翻一本書真的發了!!!
“翻一本書講古,條條有理,句句珠璣”
“哪裡哪裡,翻一本書翻書從來不按頁數翻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