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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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土地是誰的?

土地是上帝的,只是交給人管而已!!!

上帝當然有權決定把土地交給誰管!!!

誰才有資格管,當然是知道上帝要交給誰的人來管!!!

1952/4/28上帝在SFPT中要把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交給台灣人來管,台灣人都不要,都跑去要那個什麼都不是的流亡中華民國,不要大日本的殘餘主權。

上帝等了68年,才等到一個台灣人﹣翻一本書跳出來講,大聲講,翻一本書要大日本的殘餘主權。

上帝感動的痛哭流涕道,“終於有人要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上帝於是二話不說,把“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交給了翻一本書。

“翻一本書從此連作夢也會笑~~~~”

阿日皇怎麼辦?

上帝說,誰叫他1952/4/28的時候不來管,又沒人綁住他的手腳,也沒人封住他的嘴巴,那要怪誰?只能怪他自己了!!!

阿流亡中華民國的中國難民怎麼辦?

上帝說,中國難民又不是台灣人,又能怎麼辦?只好涼拌,炒雞蛋,叫他們滾蛋了!!!

那台灣人呢?

上帝說,“還不簡單,去跟翻一本書分一點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不就得了嗎?但要看翻一本書高興給多少算多少!!!”

“翻一本書當然是有多少給多少,見者有份,先來先給了,但是數量有限,欲領從速!!!”

依翻一本書最新的解讀:

舊金山和約SFPT

第四條

﹣﹣

(a).依 據本條 b. 款之規定,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對目前正管理該地區之當局與其居民 (包含法人在內) ,就日本與日本國民之財產、請求權與債務之處分,以及該當局對日本與日本國民,就該當局與其居民在日本之財產與包含債務在內之請求權之處分,應依據日本與 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之聯盟國與其國民財產且目前尚未歸還者,應由管理當局依現狀歸還 (前項所稱之國民,在本條約中皆包括法人) 。

(b).日本承認前述第 2 條與第 3 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c).依據本條約,日本所掌握連結至日本之海底電纜將予以等分。日本擁有者為日本端之設備與該電纜之一半,以及分離領域所餘電纜和其端點設備。

﹣﹣

其中的日本係為“新日本”,日本國民係為“新日本”國民,不是大日本臣民。

新日本於1946/11/3由麥克阿瑟主導修憲成立,後於1951/9/8 簽署SFPT,SFPT於1952/4/28生效。故可知,SFPT裡的日本皆指“新日本”而言,而不是大日本。

台灣人是大日本臣民,不是新日本國民,請勿對號入座。

亦即,SFPT 4無涉大日本臣民,只與新日本國民有關。1945前從日本移居到台灣的日本人在SFPT已被定位為“日本人”,即1946/11/3和平憲法之新日本國民,而不是大日本臣民。

後來,這些新日本國民則被蔣介石送回新日本。

換言之,蔣介石送走的日本人是“新日本國民”,不是大日本臣民。

大日本臣民仍留在台灣,就是現在的本土台灣人。

亦即大日本臣民(本土台灣人),依SFPT,並無受任何的財產處分!!!

SFPT 4中,有提到日本國民。這日本國民,即現今的日本國民,不是台灣的大日本臣民。

SFPT 4處分的是新日本的“日本國民”,不是台灣的大日本臣民。

臣民與國民是不一樣的。

那所有跟蔣介石部隊一起 A 大日本財產的本土台灣人及滯台中國人

都確定肯定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囉.....

在SFPT架構下,只對新日本{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之日本及日本國民做財產處分,並無對大日本{台灣,千島群島庫頁島部份,西沙南沙}之大日本殘餘主權及大日本臣民做財產處分。

蔣介石集團在SFPT生效後,就應主動將大日本殘餘主權交還日本天皇,或者日本天皇應主動透過49國盟軍向蔣介石要回。

蔣介石集團就是A了大日本的龐大財產(殘餘主權),才有錢可以掌控台灣那麼久。同樣被蔣介石佔領的越南,因為根本沒錢,所以佔沒多久,就不想佔了。

蔣介石集團根本沒從中國運半毛錢過來,只運一堆破銅爛鐵及殘兵敗將來而已!!!

如果蔣介石在中國還有很多錢,根本不用跑來台灣,直接拿那些錢(據說有好幾船黄金)在中國徵兵,就可以把共產黨打趴了,不是嗎???有錢難道不會用嗎?

說什麼運來台灣有好幾船黄金,根本是騙人的。

來台灣A大日本好幾船黄金倒是真的。

總之,流亡中華民國的歴史都是騙人的。

我在懷疑 1 : 400000 的賠率最有可能的是從.....嘿嘿嘿
翻 N 本書大大...你猜猜看 ?

不瞞您說,翻一本書覺得,1:400000適用範圍最大只能到200萬中國難民及少數效忠中國難民的台灣人,並不適用於其他2000萬善良的台灣人。

翻一本書相信,無知不是一種罪,只是需要再教育而已。

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的美國有在聽翻一本書的命令

防空識別區爭議 美嚴詞警告中國

很好,很好!!!

看來,美國還是很怕總統的位置被翻一本書搶去!!!

從美國的反應,可再次驗證,杜勒斯防線理論的正確無誤。

推理如下:

沖繩返還日語沖縄返還)指的是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沖繩縣)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權交還給日本的過程。

照理,1972/5/15以後,美國就沒有權力再對沖繩的主權發表任何看法。

在美國的認知裡,釣魚台應為沖繩的一部份,故美國多次表明釣魚台主權為日本的。1972/5/15,釣魚台已隨著沖繩返還給日本了!!(雖然可能存在一些法律問題)

如果沒杜勒斯防線,那美國可以不用管釣魚台主權問題,也無權管釣魚台。

但因為有杜勒斯防線,才讓美國不得不管,不管也不行。

當然,1995﹣1996的台海危機,美國派航空母艦來台灣海峽,目的也是為了維護杜勒斯防線的有效性。

故可知,台灣確實是受杜勒斯防線保護,翻一本書軍事聯盟是上帝派來台灣的守護神。翻一本書軍事聯盟是保護台灣,不是佔領台灣,這一定要搞清楚。

SFPT2(f)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簽約國為1946/11/3成立之新日本政府,不是大日本帝國政府,故應解讀為:

“新日本”放棄“大日本”之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即,大日本仍擁有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但,新日本不再擁有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翻一本書軍事聯盟有權維護

“SFPT規定新日本放棄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大日本仍擁有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

之有效性。

因此可證,西沙南沙絕不是無主地,而是大日本帝國殘餘主權之一的領土。大日本帝國的領土,當然與台灣是一體的,這點千萬要搞清楚。

注意: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當然不會把大日本殘餘主權交給一個不知道大日本殘餘主權範圍的人。

亦即,翻一本書軍事聯盟當然會大日本殘餘主權交給一個知道大日本殘餘主權範圍的人。

誰知道大日本殘餘主權範圍

“翻一本書”

“沒錯,就是這款的沙西米”

TCG同心將來是要接大日本帝國政府殘餘主權的政權,不是接流亡中華民國的政權,這點要搞清楚。既然,TCG同心將來是要接大日本帝國政府的政權,那當然都必須像翻一本書一樣,搞清楚大日本殘餘主權範圍才行!!!

根據杜勒斯防線理論翻一本書軍事聯盟49約國之一的美國當然有權力介入南海主權爭議。

前文提到蔣介石載黄金來台灣可能也是謊言

在此前題之下,可更清楚的了解,為什麼台灣會被蔣介石用破軍隊,就能掌控台灣人,把台灣人壓的死死的。

照理說,破軍隊,爛槍爛鞋,台灣人要反抗,輕而易舉。

但,蔣介石集團到了台灣,打開大日本台灣總督府的金庫,發現了一堆黄金,然後利用這些黄金,就可以收買一堆台灣人,作為打手,或幫兇,來統治台灣。

這些黄金,蔣介石當然不能說是大日本留下的,所以就要編一個理由才行。理由就是,這批黄金是從中國運來的。

然後一堆人就信以為真,不再追問。

結果就是,蔣介石根本不是用槍桿子壓倒台灣人,而是用大日本留在台灣的黄金壓倒台灣人。

有錢能使鬼推磨就是這個道理。

有錢,使點小錢,一些貪小利的台灣人就甘心為蔣介石做牛做馬,甚至做見不得人的事。

蔣介石集團只帶了一堆破銅爛鐵來台灣,為什麼可以撐到1971年才退出聯合國,那還不是因為佔了大日本台灣的金庫,有錢,花錢做金錢外交,買通各國,有錢就是老大,然後做威做福。

美國應該也有分到一杯,要不然美國不會到1979年才跟蔣介石集團斷交。

英國離台灣太遠,應該是沒分到好康,所以英國1950年,中共政權成立隔年就宣佈跟中國建交!!!!

1945二戰結束,蔣介石去接管越南,不是越南人比較有國家意識,而是越南的金庫根本沒錢,蔣介石在越南沒挖到錢,當然就不能買通越南人幫他做牛做馬,所以管沒幾年,只好屁股拍一拍走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B6%8A%E9%97%9C%E4%BF%82

戰後蔣介石派出盧漢將軍部下20萬名中華民國國軍士兵進攻北緯16度以北的中南半島去接受日本人的投降,並留守在這兒,直至1946年。

接續:台北條約(中日條約)裡的條文說到:把台灣人『視同』中華民國國民,是否還有效?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是中華民國日本為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

中日條約是否有效?

依翻一本書舊金山和約SFPT之最新見解,台灣是大日帝國的殘餘主權之一,不是新日本的領土。

1946/11/3成立之新日本,其領土也不包含台灣。台灣人為大日本臣民,不是新日本國民。

亦即,新日本根本無權代表大日本臣民與中華民國簽約中日條約自始無效!!!

中日條約中,未經“台灣之大日本臣民”的同意,把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根本完全無效!!!

講白了,說明了,就是中日和約對台灣來說,只是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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