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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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必須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
同理
國與國之間,政府與政府之間,也必須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
這是普世的價值,也是世界進步的動力所在。
台灣民政府之合法性雖源自於控美案之成立,但真正取得合法性,乃在於“晉見日皇”。
日皇合法擁有台灣的主權,晉見日皇則成為表示擁護合法的象徵。
因此,台灣民政府去跟日皇請安問好意義重大。
各國政府看到台灣民政府跟日皇問好,在“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的大原則下,沒有立場反對,而且必須表示歡迎,且予以台灣民政府肯定。
台灣民政府擁護日皇,代表台灣民政府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
各國政府在“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的原則下,有義務來支持台灣民政府,歡迎台灣民政府加入國際社會,協助台灣民政府早日重返國際社會。
當然在期待各國政府支持台灣民政府之合法性同時,台灣人也必須自發“支持合法,反對不合法”的良知良能,加入台灣民政府的合法運作才對!!!
因此,台灣人必須速前往台灣民政府申請台灣政府身分證,以期早日回復台灣的國際地位。
如果1946/11/6麥克阿瑟不去動大日本帝國的憲法,當時的大日本帝國政府仍在,其所簽的SFPT 2(b)日本放棄台灣,就是大日本放棄台灣。
台灣則成為二戰分離出去的土地,可依聯合國憲章第77條的規定,獨立成為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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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77條:
一、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a)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b)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c)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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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早就在聯合國的安排下,像其他二戰後的新興國家一樣獨立了!!
但事實是,1946/11/6麥克阿瑟去修改大日本憲法,把新日本先從大日本分離出去,再叫新日本去簽SFPT(1952/4/28),這時SFPT 2(B)就應該解讀為新日本放棄台灣。即,新日本從大日本分離出去。
因此,新日本反而是依聯合國憲章77條二戰分離出去的領土,而由聯合國委託美國協助下,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而台灣則因為未從大日本帝國分離,仍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不適用聯合國託管。
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新興國家,而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新日本才是新興國家。
因此,一些台灣人士,尋求聯合國託管這條路,要讓台灣獨立,根本行不通。
台灣人必須覺醒自己仍是大日本帝國的子民,大日本帝國並未放棄台灣,才能找回國家尊嚴。
台灣民政府已獲日皇的特准,每年得以進宮去問候他老人家,台灣人跟著台灣民政府的腳步走,就對了!!
講白了就是,台灣人只要去抱日皇的大腿就可以回復自己的國家了!!!而去抱中華民國大腿則永遠無法有自已的國家。
理論上,大日本帝國二戰以前在海外應該有許多的資產,
聽影片講,日本因為美國凍結資產,才去攻打美國珍珠港。類似這些大日本被凍結的資產,新日本是要不回來的,只有大日本帝國政府(即台灣民政府)才要的回來!!!
只要台灣人加入台灣民政府,和台灣民政府一起擁護日皇,這些大日本被凍結的資產就是台灣人的資產。
這麼好康,台灣人還不趕快加入台灣民政府!!!
當然,日皇必須授權台灣民政府成為大日本帝國政府,才有行使解凍大日本帝國海外資產的權力。
具體而言,SFPT中,新日本從大日本帝國所放棄的權利,就是大日本帝國仍擁有的權利。
例如: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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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所放棄的一切權利,都是新日本放棄的,不是大日本放棄的。亦即,大日本仍擁有新日本所放棄的所有權利,同時大日本則“沒有”接受新日本所接受的義務。
換言之,新日本從大日本放棄的權利沒辦法回復,但仍保有承認大日本擁有那些被新日本放棄之權利的義務。例如,新日本有承認大日本帝國仍擁有台灣,北方四島的義務。
簡言之,新日本不要的,都是大日本的。新日本則在SFPT中,正式從大日本分離出去。
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一部份,台灣人只要成立台灣民政府,獲得日皇的正式授權,則可開始回復那些新日本不要的權利。
既然,新日本有承認大日本帝國仍擁有台灣,北方四島的義務。那麼,秘書長所言,安倍會宣佈日皇擁有台灣,也就理所當然了!!!
2013-10-27 台灣民政府:年底或明年初,日本將宣佈台灣是日本天皇的土地。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yAneU8KrSo&feature=youtu.be&am...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大日本來解讀,變成:
第 2 條 【領土保留】
(a).大日本“不”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不”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大日本“不”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大日本“不”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大日本“不”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不”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大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大日本“不”放棄因為大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大日本“不”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由此可知,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也是大日本帝國的。
至於朝鮮則比較複雜,因為它已經獨立,且分裂為南北韓。既然獨立且獲國際承認,大日本理應無權再過問朝鮮主權。亦即,南北韓在法理上也像新日本一樣,自己放棄在大日本帝國的所有權利了。
天佑台灣,台灣還好沒獨立,要不然就沒機會繼承大日本帝國仍擁有的一切權利。
殘餘主權.....
翻一本書覺得,殘餘主權應該解釋為,大日本仍擁有新日本在SFPT中從大日本放棄的“主權”,這樣就完全解釋的通了。
新日本放棄台灣,所以台灣是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之一。
新日本放棄西沙,南沙,所以西沙,南沙也是大日本的殘餘主權之一。
新日本從大日本所放棄的主權,就是大日本的殘餘主權。
大日本的殘餘主權都是大日本帝國政府(經日皇授權之台灣民政府)合法且必須回復的主權。
簡言之,大日本除去新日本,就是大日本還擁有的(殘餘)主權。
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
用神聖不可分割來解釋台灣沒有從大日本帝國分割出去,雖然解釋的通,但翻一本書老是聽不懂.....
用“並未從大日本分割出去”來解釋台灣沒有從大日本帝國分割出去,翻一本書方才能完全理解。
SFPT中,台灣並未從大日本分割出去。因為,SFPT是新日本簽的,不是大日本(大日本政府當時已被消滅)簽的。是新日本放棄台灣,不是大日本放棄台灣。新日本當然不能代表大日本放棄台灣,因為新日本沒有擁有台灣主權。
新日本沒有繼承大日本。
新日本是從大日本分離出去的一個新國家。
大日本仍存在,沒有繼承的問題,土地仍在,但有“沒政府,沒人民”的問題。
台灣民政府的當前任務就是,回復大日本帝國政府,把大日本臣民(本土台灣人)找回來。
翻一本書“書本一翻”剛好翻到,又閒著沒事,就打出來讓同心參考了!!!
請多指教。
:)
ps:翻一本書讀書有時會倒著讀,所以難免有誤,搞成書本一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