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FB PO文:
在國際法,佔領不得轉移主權,流亡政府不可就地合法。所以佔領國不可在戰敗國徵兵,這是違反國際戰爭法。因為台灣民政府林志昇告美國違法讓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徵兵,因此他們才停止徵兵。

有人問:
問題是聯合國與美國還沒向國際公開承認台灣民政府?

請問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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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國家承認通常是國書表達,或是派使節互訪,意思到即可算數!!

而美國跟中國卻派“總統”跟“國家主席”拜訪日皇,可知美國跟中國是“十足給面子”的承認日皇,不是嗎!!!

中華民國民進黨與中國國民黨『唱演雙簧』 欺騙『無知』的台灣人


看看蘇格蘭獨立的法理程序多完美啊!! 

TCG , you are right by the side of God , Go ahead !

『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定于10月15日赴蘇格蘭首府愛丁堡,預計將簽署一份允許蘇格蘭就是否脫離英國舉行公投的協議』。

同理類推:
台灣要讓美國總統親身到台灣來簽署允許台灣獨立公投,才是高竿的法理運作。但這之前是要效法蘇格蘭爭取及享有台灣自治。

靠民進黨及其成員來救台灣及台灣人,就如請『江湖郎中』來治療病一樣!  會怎樣?  會『藥到命除』的!

中華民國民進黨與中國國民黨『唱演雙簧』 欺騙『無知』的台灣人

習近平拜訪日皇,是要向日本天皇買台灣,但日本天皇拒絕。

習近平要跟日皇買台灣,那不剛好證明,中國承認日皇,且承認台灣是日皇的土地!!!

然後,日皇又給TCG人員進去皇宮,承認TCG。

故可證,中國已承認TCG。

OK.

For 郭博學,

控美案的原告者是林志昇帶領的228名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可不是台灣民政府林志昇

何況台灣民政府是轄屬於美國軍事政府,全名是台灣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的民政府,簡稱為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而下屬會控告上司嘛!?  是理應不致下屬會控告上司。

請注意聽以下連結法院秘書開場白的傳喚說明之原告或上訴者是誰?

林志昇等控美案的美國聯邦上訴高等法院之言詞辯論

leelitw 多謝指道,没錯,你說法正確

請參考 秘書長大作 :台灣戰爭史回顧 (151)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151

上述,就可來回覆那些問題,還不知道這是合法,就叫他去讀書

亦可反問,
不承認,台灣當局早就抓光光了

世界各國皆承認日皇,SFPT新日本(不同於大日本)放棄台灣,大日本沒放棄台灣。

故可證日皇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之合法政府須經日皇承認。

TCG獲日皇同意,進入靖國神社“內殿”參拜,可證日皇已承認TCG為台灣之合法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B1v7-Pwklc&feature=youtu.be&t=43m08s

現在只剩下台灣人要不要加入台灣民政府運作而已!!!

亦即台灣人愈快加入台灣民政府運作,可愈快趕走流亡中華民國。

新日本(麥克阿瑟之和平憲法)1946/11/6成立,接著1951/9/8代表“新日本”簽舊金山和約。

所以是新日本放棄台灣,並不是大日本放棄台灣。

請詳讀公民權利法案 (每個同心都有)27頁,第三段,最後一句:“(新日本)放棄新日本政府對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台灣主權權利”。

即,“新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權利,但大日本沒放棄台灣主權權利”的意思。

故可證,大日本仍有擁有台灣主權權利,台灣主權權利在日皇手中。

即,日皇擁有台灣主權的權利,但新日本擁有承認台灣主權的義務;因為新日本從大日本分割出來,所以新日本當然必須承認大日本的存在。

好比,你從你爸媽分家出來,你當然要承認你爸媽仍擁有的一切,道理是一樣的。

簡言之,新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的權利,但仍擁有承認台灣主權(在日皇手中)的義務;

而大日本(日皇)則仍擁有台灣主權的權利(The power of sovereignty)。

日皇是“唯一”有權承認台灣的合法政府的“法源主體”,TCG以“台灣的政府的名義”去見日皇,代表日皇承認TCG為台灣的合法政府。

故可證,TCG為台灣的合法政府。

台灣人快加入TCG就對了!!!

亦即,未經日皇承認之台灣的任何政府(含流亡中華民國政府,425台獨事件之美國台灣政府,台灣國臨時政府或其他有的沒政府等)都不是“台灣的合法政府”。


這樣台灣人懂了嗎?

懂了就快加入台灣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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