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的責任。美國征服者依照國際法、戰爭法必須主動協助被佔領區人民成立「當地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已經於2008年2月2日在台灣台北成立,並依法向美國國務院以及國防部報備,經過觀察,過去美軍依戰爭法執行日本琉球佔領為例,其「琉球民政府」設立模式依日期先後順序,整理如下:

1. 1945年4月1日
琉球列島美國軍事政府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2. 1945年8月20日
成立沖繩諮詢會(Okinawa Advisory Council)
3. 1946年4月24日
成立沖繩民政府(Okinawa Civilian Administration)
4. 1946年10月3日
設置奄美群島臨時北部南西諸島政廳
(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Northern Ryukyu Islands)
5. 1947年3月21日
成立宮古民政府 (Miyako Civil Government)和八重山民政府(Yaneyama Civil Government)
6. 1950年6月15日
成立臨時琉球諮詢委員會(Interim Ryukyus Advisory Council)
7. 1950年12月15日
成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United Stated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8. 1951年4月1日
成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Ryukyu Provisional Central Government)
9.1952年4月1日
成立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kands)

美軍如果親自佔領日本台灣,則會在該佔領地(台灣)所設立「台灣民政府」,台灣人民無在美國本土另設「代表處」之必要。但是,美軍如果是委由盟國代理佔領日本台灣,在其代理人(台灣當局流亡中華民國),沒有依戰爭法規定於該佔領地設立「台灣民政府」之情況下,應該負責設立「美國台灣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之美國國防部,在將「美國台灣軍政府」改組為「美國台灣民政府(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之前,有義務參照「臨時琉球諮詢委員會(Interim Ryukyus Advisory Council)」模式,在美國本土設立「臨時台灣諮詢委員會(Interim Taiwan Advisory Council)」,提供隱身於美國本土之「美國台灣軍政府」治理台灣諮詢。

台灣諮詢委員會權限:

A. 提供美國軍政府諮詢.

a. 負責糾正並提醒美國,對台灣之錯誤成見(to redress American mindset on Taiwan)。

1. 「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並不等於「在台灣的人(people on Taiwan)」。
2. 「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應該排除日本當初統治因素,「法理台灣」並不等於「台灣關係法」定義下,不能併入流亡中國政權,在台灣統治因素之「政治台灣」。
3. 台灣在日本正式投降前,是日本統治下日本國土一部份而非殖民地。台灣並非日本佔領下之中國領土,正如同波多黎各,並非美國佔領下之西班牙領土。美國對「日屬台灣」和「美屬波多黎各」法理地位認定,不應「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s)」。
4. 美國不應無視國際法理,而有台灣當然要「歸還」中國之成見。

b. 提醒而且關注美國對台灣之法理責任及義務(to remind the United States of being under a legal obligation to Taiwan)。

1. 美國應以親自,或代理方式核發「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給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特別是美國高院已經做出判決。
2. 美國依戰爭法之「征服權(rights of conquest)」,有權力親自在台灣行使「佔領權利(rights of occupation)」,但是也必須履行「佔領權利」所衍生之「佔領義務(obligations of occupation)」。
3. 美國應參考「臨時台灣諮詢委員會」所提供諮詢,設立並承認「台灣平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或「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

B. 規劃未來「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政治體制。

C. 「台灣民政府」應該建立向美國軍事政府陳情管道。
美國軍事政府其「現任代理人」馬英九先生,並無立場審判及羈押其「前任代理人」陳水扁先生,透過此陳情管道,建立訴求應立即釋放「陳水扁先生」。

由以上之分析可推論:

「台灣民政府」駐美代表處,不必得到其他國家外交承認,可以接受道賀,因為,其不具有「拓展台灣外交」或「管轄台灣內政」功能,純粹是定位為臨時之「美國軍事政府諮詢機構」,其辦事處設在美國本土,隨伴美國台灣軍事政府,以方便「就近」諮詢,則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依照美國執行軍事佔領模式,美國政府正式承認此「權宜諮詢機構(Advisory Instrumentality)」,為設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之前置作業,以開始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4/24初稿 2013/09/04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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