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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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和平憲法取回日本放棄領土(含台灣)主權的合法程序為:
根據2758號,中國取得中華民國(中國地區及人民)代表權,但並未取得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之權力。
亦即根據2758號,中國已經承認『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
但中國當局卻在反分裂法明言規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這明顯違反2758號,等於中國當局不承認2758號,承認中國當局為『非法政權』。
根據中國反分裂法,中國當局已經違反2758號,聯合國必須驅逐中國當局之『非法政權』之代表。
所以,法理上,中國現在已經是『無政府』狀態。
聯合國如果沒驅逐中國當局之『非法政權』之代表,表示聯合國有問題,聯合國官員可能收取中國非法政權之不法利益。
根據和平憲法前言:
朕非常高興基於日本國民總體民意,確定了新日本的建設基礎;經樞密院顧問的諮詢、按照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帝國議會现已表決批准了帝國憲法的修正案,并在此公布。
和平憲法是帝國憲法的修正結果。
因此1945/4/1在台灣實施之帝國憲法已經在1946/11/3修正為『和平憲法』,並於1947/5/3『和平憲法』正式實施生效。
故可知,台灣1947/5/3 就必須實施和平憲法,但因為1947/2/28 聯盟國之蔣介石屠殺光台灣知識分子,造成台灣人無人知道要實施和平憲法,無人要求實施和平憲法,無人可實施和平憲法。
聯盟國之蔣介石用殘暴的手段阻止台灣實施和平憲法就是228的真相。聯盟國之蔣介石違反國際法,聯盟國必須負責賠償台灣人權損失。
和平憲法既然已實施,台灣人當然有權要求依和平憲法辦事,TCG當然應依和平憲法辦事。
根據和平憲法,TCG必須立刻辦理國會選舉。翻一本書要求TCG依和平憲法辦事,立刻辦理國會選舉。
和平憲法早在1947/5/3就該實施,台灣已經拖延了70年,不能再拖了。
http://hk.on.cc/cn/bkn/cnt/news/20170817/bkncn-20170817143144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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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海的主權歸屬,翻一本書已經講很多次了。
根據舊金山和約,1B:
根據和平憲法,日本天皇已把完全主權交給所有日本國民,所以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則必須由日本放棄領土之日本國民來恢復。台灣必須由本土台灣人(台灣之日本國民)來恢復,西沙南沙群島無日本國民,所以也須要由台灣之日本國民來恢復。
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開採石油的行為已觸犯違反聯合國憲章,侵略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干涉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因此中國與菲律賓必須退出聯合國。
恢復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不同於『獨立』。
所謂獨立是從無主權到有主權,也就是一切重頭開始,例如美國獨立,制訂新的憲法,完全脫離英國的控制,從沒有主權到有主權。
但恢復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則是原來就有的,從原來的主權分割,再把它恢復而已,所以與獨立無關。
台灣原屬大日本帝國,但大日本帝國戰敗,根據和平憲法,日本天皇把主權交付給日本國民,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之日本國民之日本政府只恢復日本四島之主權,成為一個國家。此日本國之主權原屬大日本帝國,是從大日本帝國分割出去的。
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也是從大日本帝國分割出去,唯必須由日本放棄領土之日本國民來恢復其主權。日本放棄領土之主權恢復後,與日本國一樣,享有國家之同等待遇。
根據和平憲法,日本放棄領土之日本國民當然可恢復主權,並享有國家之同等待遇。
1947/5/3 台灣的有效憲法已從帝國憲法修改為和平憲法,因此台灣不必新立憲法,所以依和平憲法恢復台灣之主權不是獨立。台灣沒有獨立的問題,只有恢復主權的問題。
台灣恢復主權必須由本土台灣人依和平憲法來完成。
1947/5/3 日本帝國憲法已經修改為和平憲法,所以天皇已經沒有恢復台灣主權的主導權,恢復台灣主權的主導權已經轉到台灣之日本國民手中。
因此,TCG必須依和平憲法辦事,恢復台灣主權。
偽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流亡政府』,根據國際法則無權依和平憲法辦事,無權恢復台灣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