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檢視次數: 91852

回覆

該討論的回覆

根據紐倫堡原則,違反國際法的個人將受到審判,服從上級命令並不能免除國際法上的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A%BD%E4%BC%A6%E5%A0%A1%E5%8E%9F%E...

什麼話才是粗魯話??

粗魯話就是不講理的話!!!

1945/10/25 蔣賊竊佔台灣,禁止台灣人講本地話,代表蔣賊一干人就是粗魯不講理。蔣賊一干人不講理,蔣賊一干人講的話才是粗魯話呀!!!

換言之,在台灣北京話就是粗魯話。

這樣大家懂了嗎???

但一堆人都不懂,整天學著蔣賊一干人講粗魯話,這不可笑嗎?

你還要繼續講,『粗魯話』嗎?

蔣賊等粗魯人禁止台灣人講粗魯話,當然就是禁止講粗魯人講的話,也就是禁止講北京話了。

這樣大家懂了嗎?

這是蔣賊集團自己禁的,可不是翻一本書禁的嘿!!!

中國指派香港特首,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人抗議有理。
中國應該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讓香港人直選特首,否則就是中國的不對。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3﹣4: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特首應由香港人選舉產生,中國政府不能指定特定人選。

香港人選舉產生的特首,再由中國政府任命。

除菲舉選有問題,例如選舉不公,舞弊等,否則中國政府必須尊重香港人的選舉結果,任命當選人為香港特首。

這樣才對。

習近平如果有在偷看翻一本書講古,應該知道怎麼做了吧!!!

那當然就是叫阿英快下台,重新普選,選出香港特首就對了咩!!!

這麼簡單的事,還需要傷腦筋嗎?

真是的。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AD%E8%8B%B1%E8%81%AF%E5%90%88%...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3﹣4: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香港特首應由『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而不是由『外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

亦即,經由『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合法的特首,選舉或協調過程如有不合法的地方,中國政府則可要求重新選舉或協調。換言之,如選舉或協調過程完全合法,那麼中國政府就必須依中英聯合聲明,任命經由『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合法的特首。

但是,現任香港特首由中國之『外地人』協調產生,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既是違反聲明,那麼阿英特首就是非法的特首。非法的特首,香港人當然有權將化趕下台,並要求由『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合法的特首。

香港人要求普選香港特首,完全符合中英聯合聲明之『經由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合法的特首』的規定,抗爭有理。

中國單方面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國必須請阿英特首快下台,重新普選特首,以免事態擴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衝擊到中國政府的中央領導威信。

換言之,中國政府依『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讓香港人普選自己的特首,才是明智的決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B%B1%E8%81%AF%E5%90%88%E...

現任香港特首由中國主導產生,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換言之,現任香港特首是『不合法』的特首。

香港警方應該遵守合法的『中英聯合聲明』,跟香港人民站在一起,而不是去聽『不合法的特首』的命令來鎮壓香港人民。

香港警方聽從現任不合法特首的命令,對付香港人民,等於是跟香港特首一起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一起狼狽為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香港警方現在要做的事是,保護香港人民,而不是保護不合法的特首。這樣的警察才是深明大義的真正警察。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就是要讓香港自治的意思,只是香港的特首由中國政府根據『香港當地人選舉或協調產生後』再任命而已。

只要香港特首是依選舉或協調合法產生出來的,中國就必須任命當選人為特首。

中國並無法從香港取得任何好處。

既然如此,中國何不讓香港獨立,免得沾一身腥。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3-4: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在先,梁振英非由『香港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不符中英聯合聲明之規定,因此為不合法的特首。

不合法的特首無權指揮香港行政當局,任何香港公務員皆可不服從不合法特首的命令。

香港公務員如聽從不合法特首的命令,等同不合法。

中國染指香港內政,違法在先,因此主張普選的香港人民抗爭有理,香港人民可請求英國派出皇家警察協助保護合法爭取香港權利的抗議民眾,並對於破壞合法訴求的不法人士採取必要制止動作。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3-2: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中國無權干涉香港內政。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B%B1%E8%81%AF%E5%90%88%E...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中國無權干涉香港內政,香港特首必須由香港當地人決定。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當地人決定的特首,中國就必須任命。如果特首不是由香港當地人決定,那麼中國就不能任命。

換言之,現任香港特首由中國指派,不是由香港當地人決定,中國就不能任命

因此,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國必須立刻解除梁振英的特首職務,重新普選,由香港人自己決定特首。

真理不容抹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B%B1%E8%81%AF%E5%90%88%E...

中英聯合聲明是兩國意向  落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才是法律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_full_tex...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
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
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
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
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修正案》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一屆﹞第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
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
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予以備案,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
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因此2014中國中央公布的修改版才是爭議點   可悲香港被冷水煮青蛙

美國必須立刻調查滯台中國難民。

確定為中國難民者,立刻送回中國,以免中國難民繼續待在台灣作亂。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6941

﹣﹣

1949/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時香港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香港是大清帝國割讓給香港的,1912大清帝國亡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成立,無權繼承大清帝國。

換言之,大清帝國將香港割讓給英國,干中華人民共和國屁事。

就歷史脈絡而言,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沒關係。

英國把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經香港人同意,根本是不對的。

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梁振英必須立刻下台。
香港必須進行真普選,選上的特首改由英國任命。

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已無權任命香港特首。

英國如不想任命香港特首,叫翻一本書任命也行。

香港重新選上的特首,翻一本書確定選舉無不法,當然就會阿沙力的批准新任香港特首了!!!

那還用說嗎?

© 2024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