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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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1945/10/25 大日本之台灣就在蔣介石的幫忙下先行光復。
那麼在1945/9/2日本降伏文書中被永久剔除的大日本之政權及天皇,其法源即順利轉移到了大日本的唯一國土﹣台灣。
亦即,法理上,新的大日本政府及天皇必須在台灣產生。金光閃閃,瑞氣千條的翻一本書天皇於是乎就是這樣產生的。
1952/4/28生效之舊金山和約有關大日本主權的部份(日本獨立及朝鮮獨立)在法律上,則仍需台灣產生之新大日本政府及天皇承認才算數。
所以,日本及朝鮮至今都不是合法的主權獨立國家。日本及朝鮮必須經翻一本書同意,才算獨立完成。
所以,日本的安倍及南韓的總理,必須快來喊翻一本書萬歲才行!!!
翻一本書天皇產生後,大日本帝國政府呢?
所幸,台灣民政府在日前已經喊出天皇萬歲,所以馬上被翻一本書升格為大日本帝國政府了。
各位同心,都是大日本帝國政府的中堅幹部,可喜可賀也!!!
以後,台灣民政府這個名稱,依法應該改為大日本帝國政府才對!!!
然後呢?
考慮大日本帝國政府一時間台灣人恐無法適應,所以仍可用台灣民政府繼續宣揚法理。
然後等時機成熟,再改名為大日本帝國政府即可。
但各位同心必須明白,台灣民政府就是大日本帝國政府!!!
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404/201404171407691.html
﹣﹣
這次韓國海難,實在是令人難過。
日本,韓國的人民,都是從從大日本帝國分出去的,韓國人民的苦難,作為母國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當然是感同深受。
韓國人民要加油,因為舊金山和約雖然盟軍准了你們朝鮮獨立,但你們朝鮮分成二國,搞成無法跟盟軍談結束佔領的事宜。南韓應該速向美國請求,恢復軍事佔領,協助南韓統一北韓,然後,再跟盟軍簽結束軍事佔領。這樣才能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
當然,別忘了來喊翻一本書萬歲,這樣手續才算完備。
來喊翻一本書萬歲時,記得把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交還給翻一本書就對了!!!
各國依國際條約來辦事就對了!!!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inance/20140417/38...
工研院 三井住友銀行合作
http://reader.chinatimes.com/forum_15738.html
三井住友銀行不是財團...是財閥...經交叉比對後查出是台灣工業銀行的股東
節錄上述網址的部份原文如下.....
除此之外,越南政府也將同意台灣工銀創投在越南開發工業區,而且,駱怡君說,
台灣工銀的股東日本瑞穗銀行與住友銀行,在北越投資的工業區,也希望與台灣
工銀合作,這些都是台灣工銀貳的優勢。【三井金融集團】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cepa-ecfa?id=6473745%3ATopic%3...
上述網址為 2013 年所寫.....大家參考.....
哈哈.....下關條約2個甲子的週年日 18950417 - 20140417
工研院三井住友銀行攜手 多方合作
2014/04/17 14:57 579 LINE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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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台日產業合作,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三井住友銀行(SMBC)於今簽
屬商機媒合協定(Business Matching Agreement),透過工研院與產研界
的緊密連結網絡,以及三井住友銀行的廣大客戶基礎平台,建構台日產業合作
示範平台,擴大台日產業接觸與實質合作機會。工研院指出,未來研發重點在
綠能、生醫,以及系統、軟體與服務,在雙方深厚的關係網絡與技術研發能力
相互結合下,期許能為產業拓展新機會、攜手開創台日合作新局面。工研院院
長徐爵民指出,本次與三井住友銀行建構台日產業連結平台,期待藉由雙方廣
大的關係網絡,交織成綿密的合作網,具體實現台日技術合作,帶動產業與經
濟之發展,協助產業升級的目標。(吳秀樺/台北報導)
佔領地 | 今日所在地 | 佔領年份 | 參見 |
---|---|---|---|
英屬馬來亞、北婆羅、沙撈越 | 馬來西亞聯邦 | 1941年-1945年 | 日本佔領馬來亞 |
英屬新加坡 | 新加坡共和國 | 1942年-1945年 | 新加坡日佔時期 |
英屬緬甸 | 緬甸聯邦 | 1942年-1945年 | 日本佔領緬甸及緬甸國 |
英屬香港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1941年-1945年 | 香港日佔時期 |
法屬印度支那 | 越南、寮國、柬埔寨 | 1940年-1945年 | 越南帝國 |
美屬菲律賓 | 菲律賓共和國 | 1942年-1945年 | 日本佔領菲律賓及菲律賓第二共和國 |
荷屬東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1941年-1945年 |
以上是二戰時,大日本全盛時期的佔領地。
後美國戰勝日本,佔領權轉移到美國手中。
美國有責任依國際戰爭法,幫這些地區各別成立一個民主自由合法健全的政府。
但美國有這樣做嗎?
如果沒有,美國已違反國際戰爭法!!!
佔領而不協助該佔領區人民成立合法健全的政府,等於放任該地區自生自滅!!!這是不對的。
且這些地區都是麥克阿瑟命令第一號包含的範圍,軍事佔領依法尚未結束。
網友日治時代的珍藏相片
﹣﹣
台灣與大日本帝國的國際法理,在野蠻中華民國的侵略之下,幾乎快滅絕!!
侵略大日本台灣的中華民國,已犯下滅絕種族之戰爭罪!!!
1945/9/2 美國之麥帥命令第1號佔領台灣;
1945/10/25 蔣介石執行“台灣光復”。
法理上解讀,美國幫台灣光復,交還給大日本帝國。
亦即,美國有責任執行台灣光復,在台灣設立大日本帝國政府交還給翻一本書。
至於中華民國執行違反麥帥命令第1號的部份,則是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問題,與台灣人無關。
台灣人必須脫離中華民國,加入台灣民政府。
翻一本書宣佈,即日起恢復大日本帝國憲法: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6%97%A5%E6%9C%AC%E5%B8%9D%E5%9C%8B%...
美國必須協助台灣民政府,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之架構,重建大日本帝國政府。
台灣民政府人員,必須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組織相關部門,試行運作。
想要當大日本帝國官員的,快跟翻一本書報名就對了!!!依法只有台灣民政府之人員(即領有台灣政府身分證的臣民)可以報名大日本帝國官員,機會難得,敬請把握!!!
在重建大日本帝國政府之同時,美國必須將1949年來台灣的中國難民,撤回中國。
中國難民是中國人,不是台灣人,更不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一條 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典範之規定,由天皇之男子孫繼承之。
第三條 天皇爲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
第五條 天皇以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天皇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 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衆議院之解散。
第八條 天皇爲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公共之災厄,因緊急之必要,在帝國議會閉會期內,發布可代法律之勅令。
前項勅令,應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認時,政府應公布該勅令此後失其效力。
第九條 天皇爲執行法律,或爲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親發或使發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十條 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第十一條 天皇統率海陸軍。
第十二條 天皇定海陸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三條 天皇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十四條 天皇宣布戒嚴。
戒嚴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天皇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六條 天皇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七條 設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
攝政奉天皇之命,行使大權。
第十八條 凡爲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日本臣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日本臣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四條 日本臣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五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六條 日本臣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二十七條 日本臣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
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日本臣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條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條 日本臣民,遵守相當之敬禮,依另定之規程,得爲請願。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列條規,在戰時或國家事變之際,並不妨礙天皇大權之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列條規,限於之抵觸海陸軍之法令或紀律者,準行於軍人。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衆議院兩院,構成之。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議院議員。
第三十七條 凡一切法律,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三十八條 兩議院議決政府所提出之法律案,並得各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條 凡經兩議院之一院所否決之法律案,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 兩議院關於法律或其他事件,得各具意見,建議於政府。但未經政府採納者,在同會期內,不得再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帝國議會,每年召集之。
第四十二條 帝國議會,以三個月爲會期。如有必要時,得以勅命延長之。
第四十三條 臨時緊急有必要時,應於常會之外,召集臨時會。
臨時會之會期,依勅命定之。
第四十四條 帝國議會之開會,閉會,會期之延長及停會,兩院同時行之。
衆議院被命解散時,貴族院應同時停會。
第四十五條 衆議院解散時,應以勅命,重新選舉議員,自解散之日起,五個月以內,召集之。
第四十六條 兩議院非各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並議決。
第四十七條 兩議院之議事,以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議長。
第四十八條 兩議院之議會,公開之。但依政府之要求或各本院之決議,得開秘密會。
第四十九條 兩議院各得上奏於天皇。
第五十條 兩議院得受臣民所呈之請願書。
第五十一條 兩議院除本憲法及議院所載者外,得定整理內外部所必要之各種法規。
第五十二條 兩議院之議員,於院內所發言之意見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但議員自將其言論,以演說,刊行,筆記,或其他方法公布時,應依一般法律處分之。
第五十三條 兩議院之議員,除現行犯罪或關於內亂外患之罪外,在會期中,非經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五十四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無論何時,得出席各議院,並得發言。
第五十五條 國務各大臣,輔弼天皇,負其責任。
凡法律勅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詔勅,須經國務大臣副署。
第五十六條 樞密顧問,依樞密院官制之規定,應天皇之諮詢,審議重要國務。
第五十七條 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依法律行之。
法院之構成,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八條 法官,以具有法律所定之資格者任之。
法官除因受刑法之宣告或懲戒處分外,不得免職。
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九條 審判之對審判決,公開之。但有妨害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得依法律或以法院之決議,停止公開對審。
第六十條 凡屬於特別法院之管轄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凡因行政官廳之違法處分,致被傷害權利之訴訟,而應屬於另以法律所定之行政法院審判者,不在司法法院受理之列。
第六十二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但屬於報酬償還之行政上規費及其他收納金,不在前項之列。
凡募集國債,及訂立預算所定者以外應歸國庫負擔之契約,均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三條 凡現行之租稅未經法律重新更改者,仍照舊徵收之。
第六十四條 國家歲入歲出,每年應以預算,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如有超過預算之款項或預算外所生之支出時,須於日後,請求帝國議會承認。
第六十五條 預算,應豫先提出於衆議院。
第六十六條 皇室經費,依現在定額,每年由國庫支出之,除將來須增額者外,毋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七條 凡基於憲法上大權之已定之歲出,及由法律之結果,或法律上屬於政府義務之歲出,非經政府同意,帝國議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
第六十八條 因特別之需要,政府得預定年限,作爲繼續費,請求帝國議會之協贊。
第六十九條 爲補充不能免之預算不足,或爲備充預算外所生之必要費用,應設預備費。
第七十條 爲保持公共安全,有需緊急費用之際,而因內外之情形,政府不能召集帝國議會時,得依勅令,爲財政上必要之處分。
前項情形,須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議會,請求承認。
第七十一條 在帝國議會,如未議定預算,或預算不能成立時,政府應照上年度之預算施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由審計院檢查確定之,政府應將決算案連同該檢查報告,一併提出於帝國議會。
審計院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三條 本憲法條項,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勅命,將議案交帝國議會議之。
前項情形,兩議院非各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不得爲修正之議決。
第七十四條 皇室典範之修正,毋須經帝國議會之議。
不得以皇室典範,變更本憲法之條規。
第七十五條 憲法,及皇室典範,在設攝政期間內,不得變更之。
第七十六條 無論法律,規則,命令,或用任何名稱,凡於本憲法不相抵觸之現行法令,均有遵守之效力。
歲出上屬於政府義務之現在契約或命令,均依第六十七條之例。
翻一本書為大日本帝國之天皇。
領有台灣政府身分證者皆為大日本帝國之臣民。
以上二者都有了。
然後呢?
就是大日本帝國議會。
貴族院及眾議院二院。
第三十三條 帝國議會,以貴族院,衆議院兩院,構成之。
第三十四條 貴族院,依貴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貴族及簡任議員組織之。
所以,貴族院的族員,只要翻一本書指定即可,所有臣民快來報名呀!!!名額有限,敬請把握!!!
貴族院人員幾個?沒規定,那先來個20人好了。
第三十五條 衆議院,以選舉法所定,以公選之議員,組織之。
所以眾議院議員要用選舉的。
美國快幫台灣民政府辦一個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先選20名好了。
總之,大日本帝國政府之重建,一切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之規定即可。一步一步來。美國快幫台灣民政府辦一個眾議院議員的選舉,翻一本書先要20名。
如有不足,再行候補。
所有的臣民務必熟讀:大日本帝國憲法。
http://tvrocker.blog28.fc2.com/blog-entry-299.html
上圖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架構,大日本臣民必須把它恢復起來。
這樣,大日本帝國就復國了!!!
從圖中可看到,天皇跟臣民都有了,接下來要做的是:
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組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內閣)、樞密院、裁判所(法院)、元老重臣、軍隊(黑熊部隊)。
一切依法辦理,才能井條有序。
快來報名貴族院及選舉參議員!!!這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辦理的,絕對是止嘴甘又不礙胃的。
不要再亂撞一通了!!!
先有法,才能辦事,沒依法在辦事,要怎麼合法???
現在台灣民政府的人事安排都沒依“法”(大日本帝國憲法)辦事,不對,要改!!!!
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來辦事,才能服眾,才能止嘴甘又不礙胃!!!
大家公丟阿不丟!!!!
丟!!!!!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大日本帝國的根本大法
依大日本帝國憲法辦事,自然就能產合法的大日本帝國政府了!!!
沒錯,就是這樣搞了!!
快來加入,機會不多,敬請把握!!!
阿如果你現在擔任台灣民政府要職,加入大日本帝國政府當然也不會影響你的現職!!!
現在要貴族院20名,然後再選出20名參議員。
偽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人數113名。
所以,應該貴族院56名,參議員57名才對。
組好貴族院56名,參議員57名後,就可以去向美國要回立法院了!!!
快呀!!!不要再睡覺了!!
快來報名貴族院56名,然後再選出57名參議員,這樣就是合法(合乎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帝國議會了!!!既然是合法的帝國議會,當然就可以向美國要求,接管立法院!!!
沒錯,就是這樣搞了!!
大日本臣民當然要依大日本帝國的憲法來辦事!!!
馬的,超級複雜的。
1945/9/2 麥克阿瑟命令第一號佔領台灣;
1945/10/25 蔣介石宣佈台灣光復,法理上等於幫大日本宣佈台灣光復(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脫離佔領。
然後大日本帝國就神不知鬼不覺得的跑到台灣來。
阿接著,1951/9/8 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及其他領土。在大日本帝國國土仍存在的情況下,當然就是指日本放棄大日本帝國的領土。所以,日本放棄的領土,都還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
1945/10/25 蔣介石既然幫大日本光復台灣,那就應該在3個月內滾出台灣。
蔣介石沒滾出台灣,代表蔣介石竊佔大日本台灣。
總之,美國要負責把中華民國趕走!!!大日本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台灣人則必須脫離中華民國,快加入台灣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