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208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61227
日俄高層會談 聚焦安全合作和北方領土問題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
最有影響力的人.....處理最有爭議性的北方四島議題.....
標籤:
翻一本書嚴重警告美國:
1945年美國之一般命令第一號之蔣氐叛軍集團在台灣已構成侵略台灣之實,根據萬國公法:
此國負屈,將彼國船隻財貨,在其國疆內者捕拿,先行查封,備抵。
翻一本書有權查封中華民國的所有在台灣的財產,美國必須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所有財產查封,乖乖全數交還翻一本書,速將財產清冊送來給翻一本書清點。
否則,翻一本書依法糾辦,絕不寬貸!!!
等翻一本書收到清冊,再看哪位同心有興趣的,一起去點收!!!
總之,翻一本書賺翻了!!!!
一家烤肉,萬家香,口水直流中。
弱勢團體只要懂得法理,快去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就馬上變強了!!!
查封的財產當然是見者有分,有台灣身分證的都發了!!
阿變強,當然就不用補助了!!!
翻一本書警告美國:
中華民國在台灣亂搞69年,美國必須依萬國公法速將中華民國的全部財產查封,交還翻一本書。
如果美國故意放任中華民國脫產,最後中華民國賠翻一本書不夠的部份,美國負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進叫你美國要叫中華民國來台灣!!!中華民國犯的錯,你美國當然必須負全責!!!
中華民國賠不夠的,剩下當然是要你美國來賠!!!
http://www.uscnd.com/article/article-c169787.aspx
針對賠償事故.....中美有合作啦......
舊金山和約:
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聯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
翻一本書必須再三強調,去簽舊金山和約的國家,是日本(領土含本州,九州,四國,北海道),不是大日本帝國。
因此,舊金山和約是日本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的條約,同時也是承認朝鮮從大日本帝國獨立出去的條約。
二戰結束,依一般命令第一號,
大日本被美國佔領的部份,朝鮮及日本本土,已在舊金山和約中處理完成,即日本主權獨立,朝鮮獨立。
盟軍46簽約國,既然承認日本及朝鮮獨立,等於反相承認大日本帝國剩餘之其他領土(被俄國佔領之庫頁島,及被蔣中正佔領之台灣澎湖,被南韓佔領之巨文島,濟州島,鬱陵島,被美國託管的琉球及南洋群島,被中國佔領的西沙南沙群島)也獨立。
好比,有一塊地,分成三塊,最後法院判定,第一塊地是A的,第二塊地是B的,然後沒說第三塊地是誰的。那第三塊地是誰的?
當然還是原地主的嘛!!!
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就是被盟軍(法院)判定,第一塊地是日本的,第二塊地是朝鮮的,沒說剩餘的地是誰的。那剩餘的地當然就還是大日本的嘛!!!
這麼簡單,為什麼一堆人就是不懂?
一般命令第一號,台灣被蔣匪佔領,但舊金山和約第6條結束佔領只提到結束日本本土的佔領,並未提到結束朝鮮及台灣澎湖之佔領。
馬的,狗屎的美國,佔領台灣還不讓台灣人知道,這是哪門子的佔領!!!
佔領者當然有責任向被佔領地講清楚,說明白,佔領地被佔領。
總之,美國必須將欺騙台灣人的中華民國趕走,將美國佔領下的台灣的合法政府先還給台灣人。
看來台灣這個結已經打開了
1.美國把中國難民先移去金門馬祖平潭
2.美國接管台灣當局,把政權交給台灣民政府
3.美國把違法的台灣當局抓去國際法庭軍法審判
4.台灣民政府向美國要回南洋群島,琉球,庫頁島及千島群島,西沙南沙,濟州島巨文島(對馬島)鬱陵島,大日本帝國復國。
﹣﹣
法理上,庫頁島及千島群島是美國委託俄國佔領,濟州島巨文島鬱陵島是美國委託韓國佔領,對馬島是美國委託日本佔領,琉球現在是美國委託日本代管,西沙是美國委託越南佔領但被中國竊佔,南沙是美國委託菲律賓佔領但被中國竊佔,台灣澎湖則是美國委託蔣介石佔領但被蔣介石竊佔。
馬的,好端端的佔領搞的亂七八糟。要不是翻一本書太閒,還真的沒人看懂!!!
依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讓上述之島嶼各別獨立的意思,因此上述之島嶼組合起來,當然還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任何國家當然不能違法佔領。
依舊金山和約,盟軍既然讓日本及朝鮮二國獨立,就沒有理由不讓大日本帝國之剩餘領土獨立。否則就是差別待遇,這是不對的。
但事實擺在眼前,大日本剩餘領土顯然遭受相當大的差別待遇。
這差別待遇某種程度來說,是台灣人自找的。如果台灣人不去領中華民國的身分證,又怎麼會自取其辱呢?
當然,台灣人可以怪是被中華民國欺騙,但如果夠聰明,怎會被中華民國欺騙呢?中華民國欺騙台灣這部份,美國要負全責。至於台灣人不夠聰明這部份,當然是台灣人自己要負責。但說到底,騙子騙人,當然是騙子的不對!!!!
台灣人呀!!!!被中華民國欺騙了69年,還不知覺醒嗎?
台灣人快加入台灣民政府吧!!!
話說回來,如果沒有美國一般命令第一號,蔣介石再怎麼會騙,也沒辦法騙到台灣來,而台灣人再怎麼傻,也不會被蔣介石騙。
由此可知,美國最終還是要為蔣介石的違法行為負責的。
北朝鮮(북조선/北朝鮮),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1948年9月9日成立,其領土約佔朝鮮半島總面積的5/9。
﹣﹣
但是1952/4/28生效的舊金山和約2(a)決定朝鮮獨立。
這代表什麼?
代表1948/9/9成立的北韓是不合法的,所以北韓沒在聯合國會員裡。
為什麼北韓不合法?
因為,大日本降伏文書,大日本向盟軍投降,大日本的領土主權全部交給盟軍處分。
1948/9/9北韓仍是大日本的領土,主權在盟軍手中,北韓搞獨立等於是公然與盟軍對抗,下場當然就是很慘!!!1950年的韓戰本質上即是北韓跟盟軍的戰爭。但後來中國卻自己扯進來。如果中國沒扯進來,今天的韓鮮應該早已統一。
感覺中國扯進來有點假!!!好像是有人設計,故意不讓朝鮮統一的。
台灣呢?台灣如果搞獨立,就會跟北韓一樣。還好台灣沒搞獨立!!!!另一方面,台灣也是被人設計,才會搞到現在還沒搞出個飛機。
舊金山和約
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聯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b).依據 1945 年 7 月 26 日波次坦宣言第 9 條有關日本軍隊撤退回國之條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續執行。 聯盟國承認,身為主權國家之日本,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之規定,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權等固有權利,同時日本得自主締結集體安全協議。
(c).所有被佔領軍所徵用但尚未獲得補償之日本財產,以及本條約生效時佔領軍所佔有之日本財產,非經其他雙邊協議之安排,應於 90 日內歸還日本政府。
﹣﹣
舊金山和約裡的日本都是日本本土,與大日本台灣無關。
從這個角度切入,即可知台灣並不受限於舊金山和約。但台灣仍受限於一般命令第一號。
亦即,台灣是因為一般命令第一號而被美國軍事佔領。一般命令第一號在台灣並未結束。
舊金山和約的軍事佔領結束,是對日本本土而言,對大日本台灣仍未結束。
但是,美國委託蔣介石集團在台灣佔領,打壓台灣人權69年,讓台灣人淪為無國籍(中華民國國籍是違法的),美國必須負責恢復大日本台灣人權,亦即恢復大日本台灣人的國籍。
翻一本書嚴重警告美國,美國已違反人權公約15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觸犯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