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籍確認 Confirmation of Nationality一文裡的這一段讀來有矛盾!摘錄於底下:

「1945年10月25日前,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身份,事實上並非依中華民國行政院1946年1月12日發佈之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而是依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被「權宜視為」中華民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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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是蔣介石集團在未擁有台灣主權的情形下片面發佈的。

而台北和約第10條,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裡的住民,要去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旦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日本,一脫離日本,則向來被稱為臺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日本,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

1952年月4日28日簽訂而於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萬國公法架構內所意味的是:大日本帝國政府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後,在美國政府壓力下,接受法理身份為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被權宜當做中華民國國民之安排,意味同意中華民國託管台灣,以代為履行日本天皇對台灣之主權義務。

所以我認為本土台灣人真正的國籍,應該是沒有、也不能被剝奪的,但是在現實環境下,被片面地、權宜地「視為中華民國籍」!但在台北和約因日本和中國建交後,認定為失效,日本看待本土台灣人國籍的態度應如何調整?實際上又是如何「權宜視為」的?很令人玩味,但也是日本甚至美國應該說清楚、講明白的!

被權宜視為台灣關係法下台灣當局 的 " 我國"  人     台灣人沒有國籍的大日本臣民  甚至沒憲法保障

國籍愛怎麼賦予,是一個國家自己就能決定的內政。就像英國給前香港殖民地的居民BNO資格,但是中國政府不承認,所以BNO在香港不受英國領事保護。

現在最大問題是,臺北合約已經被日本認為沒有必要,而中華民國也不是一個被國際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所以也就沒有所謂真正的中華民國國籍。

當然,最糟糕的是,中華民國整天自嗨有主權有國格,但是簽發的護照其國籍代碼卻是TWN。

流亡臺灣的中國難民按法理應該去他們的祖國,並且結束流亡。本土臺灣人被權宜“視為”中國籍的法源已經滅失,且又無被大日本帝國正式取消國籍的手續,片面剝奪臺灣人的國籍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所以目前權宜被置為“TWN”籍,這個TWN籍的解釋可以從申請美國ESTA時看到主要佔領權國的立場(法源:臺灣關係法 TRA),不過,這個TWN籍又參雜了中國難民沒厘清出來,這也是本土臺灣人要努力的。

在本文件提及「國家」時,應注意:1979年台灣關係法(第96-8號公共法)第4(b)(1) 條規定「在美國法律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時候,該等詞彙應包括台灣且該等法律應適用於台灣。」(美國法典第22篇第3303(b)(1)條。)相應地,在移民暨國籍法第217節、美國法典第8篇第1187節等免簽證計畫授權法案中提及「國家」之外均應包括台灣。這符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美國自1979年以來依據此政策與台灣保持著非正式關係。

謝謝同心對 中文 "我國"人做進一步的法理闡述   不過"權宜"或"被視為" 這些字眼對台灣人都 是種侮辱

這些曖昧不明的立場就是目前本土臺灣人的真實處境,也是害本土臺灣人一直處在政治煉獄中。

假如能舉證本土臺灣人在1946~1951年間出國使用的有效旅行證件還包括大日本帝國旅券就更有說服力。

按某些牆頭草的性格,可能這段時間很多臺灣虛偽士紳早就搶著改持車輪牌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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