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回應今天自由時報國際新聞的"《白樂崎專欄》對艾齊尼教授的回應"之回應文:
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 有保衛佔領地台灣的安全之責任和義務
Taiwan ≠ Chinese Taipei ≃ ROC∈ {PROC , ROC} ⊂ China
Taiwan = Legal Taiwan(法理的台灣);
Chinese Taipei = Chinese Exiled Government in Taipei(在台北的中國流亡政府);
ROC =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 ;
PROC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
China = 中國 .
台灣是美國(總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征服大日本帝國天皇的佔領地,美國至目前仍然是台灣的主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終戰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以來,美國始終負責保護佔領地台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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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應該優先履行舊金山和約(SFPT)中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的權利與義務,且擱置台灣關係法(TRA),何故?因為SFPT為美國最高法律位階等同美國憲法的法律位階!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三個最高法律位階的法律:
1.美國憲法
2.依美國憲法條文所立之法律=幾乎都是美國聯邦法律(Federal Law of United States)
3.美國已簽或將簽之條約
For jason dan ,
SFPT就像是某一台電腦(美國)裡的一應用軟體程式,若要此電腦依據此應用軟體程式執行起來,先決條件是要啟動電腦並且啟動此軟體程式(SFPT);
請問:
1.誰去啟動電腦?
2.啟動此軟體程式(SFPT)?
3.誰監測它們執行的過程和結果?
目前看來,有TCG見『義』勇為而擔任此任務。
因之TCG 的所有同心是責無旁貸的!!!大智大雄者盡大力,少智盡心力,各盡其力共同為台灣地位正常化打拼!!!衷心感佩!!!
For jason dan ,
你先集中火力把台北州燒旺起來、燒得爐火純青吧! 以帶動TCG精進,好讓美國政府對台的決策單位和關鍵人員能肯定TCG的能耐,以加速台灣的國際地位和台灣人的身份正常化。
但願大家與我都能如願以行!!!
舊金山對日合約生效後。
1960年6月10日ROC國民黨控告逃兵案Sheng v. Rogers司法案例說明主權並未移轉到中國或是ROC。
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15487):
【第1頁:『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亦非歸屬任何一個國家之部份,台灣的地位「正處懸置」。』(Page 1: “Formosa is neither a country itself nor part of any country,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
【第2頁:『從我們聯邦政府國務院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協議如傳言般已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Page 2: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 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