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流亡政府總統府信箱留言: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範圍為何?

在中國流亡政府總統府信箱留言:

進財 :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長信箱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gary541214@gmail.com
姓  名:張進財
聯絡地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151號
聯絡電話:0935962968
信件編號:20131009147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範圍為何?
內  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四條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請教一下: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範圍為何?

因為我不太明白,請您給於明確的告知及說明?

Best Regards,

發信日期:102-3-21
驗證日期:102-3-21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意信箱填寫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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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流亡政府行政院內政部回覆:

[010-10200​7341]

收件匣

x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9:35 (14 小時前)

寄給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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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直接回復本信,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您有相關陳情意見,煩請至本部部長信箱網站填寫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 如信件為亂碼,請看附檔,謝謝您!
** If You are not able to read this email, please see the attachment.Thank you!
處理情形 :


張先生您好:

您寄給總統府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提及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範圍1事,經行政院院長信箱於102年3月25日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4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係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且固有疆域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是以,憲法中對於固有疆域之範圍,並未明確規範由那些區域所組成,先予說明。


二、而考量現行兩岸分治之國際政治現實,政府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範之原則下,制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該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至「大陸地區」則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復說明「大陸地區」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三、由上述說明可知,在憲法架構下,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包含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您如果對上開規定詳細內容有興趣,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檢索」及「司法判解」區查詢,首頁網址為: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
本案聯絡人:陳杏莉
聯絡電話:(02)23565277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3q1.asp?IstrMid=010-102007...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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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摘要 : [010-102007341]
來信內容 : 詳見附加檔案

內政部所提供的查詢的路徑,已經查不到明確的資料:

1.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檢索」及「司法判解」區查詢,首頁網址為: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Q0010001

3.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內容: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64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廿七日憲法第二次增修: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005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759

張進財 (42.10.1)

檢視次數: 2467

回覆

該討論的回覆

中華民國亡國奴片面自我催眠,搞的大家神智都不清,缺乏自我省思與法理地位的認知,靈魂停留在"魔神政權的鬼魅時空"永遠也醒不過來,只有民政府能夠打破這異象時空,找回原來屬於台灣人的幸福世界!

虛無沒有的東西流亡難民當然無法回答你問的問題   看他們的回答如鬼話 所以叫做鬼話連篇!

發函:
發文字號:USMGTCG007TRA001號
發文者:蔡騏旭 
地址:延平北路6段263號 
發文日期:2013.3.11 
正本: 中華民國總統府
北市教育局 
副本: 社子國小 

主旨: 
茲因社子國小,開出收費四聯單。有違事實及貴國憲法詳述如下,
請貴台灣當局(One of the Taiwan Authorites)馬局長、貴國所屬北市教育局及社子國小說明、並退回家長已繳費用&lt;貴國法定五年、不當得利所得&gt;。

說明:
一 、家長會費、教科書、學生團體保險費、美勞材料費、簿本費, 貴國憲法第160條明訂:「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巧立名目、違反憲法,收取費用之行為 請查照。

二、並列收費四聯單中之家長會費 亦違反自願募款之原則,察成立家長會之收費,經費管理 1.家長會財務獨立 並自行管理 ,財務及帳戶自行管理(未委由學校人員經手)之規定。然查該項費用由學校行政人員 代收款項 有違自治條例。

三、民國91年6月,台北市議事會三讀通過了「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自此,家長為學校教育合夥人的身分已完全確立。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並列繳費四聯單中有強迫收費之嫌 ! 

四、貴國,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亦參照案美國pta之作法,進入家長會團體運作! 然查家長會無所不包,使的學校與家長會,角色混淆不符體制設計的本質,無依例法落實違反憲法義務教育的基本精神,嚴重侵害台灣人民受教權益。

五、按&lt;中華民國家賠償法第2條&gt;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
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六、貴國憲法:當兵義務與國教義務之差異 
當兵: 交通費 軍服 薪水 伙食 住宿 書籍 醫療 保險...等,國家全買單;
國教: 交通費 制服 雜費 午餐 家長
書籍 醫療 保險...等,家長全買單,
義務的意涵,不應被曲解! 國教所屬法源亦不能違反憲法,國家應盡之責任,憲法所賦,國教應循憲法規定之義務。 

參考資料:
A、北市國小家長會聯合會會長彭國能說,強迫募捐的作法相當粗糙。北市敦化國小校長蔡秀媛說,明文規定家長捐錢,違反教育本質。

B、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監察院最近約詢教育部官員,初步發現名目多達十幾種,平均每名中小學生每年多負擔1至2千元,將追查有無官員失職。 

結果: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4735369516140&set=a.3665...

西元 2013 年 3 月 11 日

內政部長信箱應該告訴我們

中華民國哪一年拿到台灣??

      中華冥國流亡政權一貫作為都是黑白說說,片面認知不對外發佈,黑箱作業,任意行使行政命令,便宜行事不管平民老百姓的死活,那管你甚麼國際法或現行法令,依法行政只是對我們本土台灣人民.

      就如中華冥國流亡政權的大老許水德所說的法院是牠們鍋面黨開的,現行的流亡政權的法令或遊戲規則由牠們自行解釋,同一個法條遇到不同樣的人就會不同說詞與答案,法令與規則就自行轉彎!!!! ((X~X))~~~~~~~~

這樣的事件在現行中華暝國流亡政權的體制下非常多.....您所說的事件只是冰山的一小角吧了!!!!!

 

由 gary蓋瑞 chang 衍申得知 :
1. 依中華台北憲法本文及55憲草:內[未明確註明],[台灣及澎湖],為[領土範圍],
亦不是中華台北的[神聖不可分割領土].
2. 依中華台北憲法本文:內註明[公民],亦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依中華台北發行身份證:全均為[國民身份證].

60幾年來的選舉,應全為無效!

gary蓋瑞 chang 回覆!

 

 

 

講真的  沒有國  不是國家 那來的憲法  CT得原來憲法就像蔣臭頭父子只剩屍骨一個

台灣人卻日日抱此屍骨眠  尤其是DPP 守屍鬼!

 中國流亡政府偽憲法增修條:片面將臺灣地區納入偽憲法的領土範圍內,明顯違反國際戰爭法!

國際戰爭法規定:佔領地區之主權不得被移轉主權.

本土台灣人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去參加流亡政府所舉辦的選舉當然是無效的!

gary chang

國際上不承認 自己對自己講 那算數啊!誰理你啊!擺上國際舞台就知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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