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陳隆志《星期專論》馬關條約、開羅宣言、舊金山對日和約


2013-12-22

◎陳隆志

近日馬氏政府大張旗鼓紀念「開羅宣言七十週年」,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條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引起紛爭。針對此,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由《馬關條約》談起。

馬關條約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直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開羅宣言

基於軍事的考慮,美、英、中三國領袖於一九四三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表示戰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有專家認為只是「新聞公報」),根本不是「條約」,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

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

舊金山對日和約

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國際法以和平條約(和約)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一九五一年九月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最根本、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一九五一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四十七個同盟國簽署,戰敗國日本也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免提到舊金山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過去地位未定的台灣

已進化為一個國家

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他的國際法英文教科書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

原文轉載自由時報: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4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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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長上課提起此星期專論,特貼上論壇,方便大家查看.
小弟讀完此文,好像看到「星期笑話」,因該文章完全誤導本土台灣人,使本土台灣人繼續被殖民吸血。
讓小弟覺得自由時報總編沒文化?只會支那英文?沒讀書?為啥都未查證,直接刊登報紙!
為讓全世界網友知道我們論壇的高素質,請先進們,引用條約原文,再用大力批評指正!

一.台灣土地主權割讓
馬關條約: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上述,大清皇帝陛下永久割讓台灣土地主權大日帝國天皇陛下。
所以,大日本帝國天皇擁有臺灣土地主權


二.台灣土地管轄權放棄
舊金山和約:第 1 章 和平
第 1 條 【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a).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b).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Article 1
(a).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each of the Allied Powers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comes into for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b). Allied Power concern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第 2 章 領土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等島嶼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b).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5 September 1905.
(d).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2 April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e).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上述,依法理上:
1.二戰是美國與大日本帝國宣戰及戰爭。舊金山和約是由新日本國與美國...等國簽署,
 證明太平洋戰爭尚未結束,以前的大日本帝國領土都被美國佔領殖民中
2.第 2 條(b).日本(新日本國政府)放棄台灣的管轄權
3.第 2 條(f).日本(新日本國政府)放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管轄權
4.尚有在美國德州地方法院訴訟中:新南群島訴訟案,可證明。(訴訟案號及資料後補)
 新南群島訴訟案,網址:http://www.zenbowlawfirm.com/index.html

上面都是小弟引述秘書長大作:台灣主權研究(一)~(五)
http://usmgtcg.ning.com/forum/categories/6473745:Category:171836/li...

該陳隆志的專欄內文,尚有許多,許多錯誤,歡迎大家
引用條約原文,踴躍幫小弟補充。

小弟如有誤,敬請先進們指正。謝謝!

檢視次數: 1581

回覆

該討論的回覆

〈馬英九說《開蘿宣言是條約》〉是真的嗎?

declaration:an official or serous statement of what someone believes.

treaty:a formal writte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countries or government.

如馬自創“宣言declaration=treaty條約”,那大家可認真考慮哈佛的博士是如此的低下?!還是馬如今的心智水準已如低能兒了!!!

他講的英文,美國人聽不懂,我是覺得他論文都是用支那文寫的?

依這種水準,他的論文一定是邏輯錯亂無比!否則應該是有人代筆咯!不然博士論文如何能過!?難不成是用買的???

依我所接觸的支那人做觀察,結論是支那人的基因沒有邏輯,所以支那人天生腦袋的結構上沒邏輯這區塊,可供他們支那人思考,也可能蒙古帝國及大清帝國在統治時,特別將腦袋有邏輯的人,全部殺光了,只留下沒有邏輯的支那人!

For jason dan

曾在台北州會議廳論述:

我曾做一比照說: 情書可以跟結婚證書或婚姻契約書的效力比嘛!?

to leelitw:我研究台灣關係法內文,越看越像:「台灣殖民法」!

不知您是否也有此認同!!!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是美國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但是否已成聯邦法律〈Federal Laws 〉?

For 野田

的確如你對TRA研究後的見解;

我之前是綜觀TRA全文後,以及實證於美國政府對台灣運作的情況,我是把TRA歸類於類似公司的管理章程,尤其是如公司的管理團體的聘任管理方式,即董事會(董事長做為代表人)明文規定和規範管理階層(總經理團隊,這邊是指台灣管理當局)的權責。

陳隆志老先生不可能不知道台灣民政府的事.....這應該代表陳隆志老先生

這一群人所傳遞的一個信號.......如何解【讀獨毒】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佔領地台灣,仗『義』執言每都屠狗輩,而『負』心的總是像陳隆志這類讀書人。

他應該來上我在初級班開的課程:"解決『台灣問題』的『腦內革命』"


For 野田

有位同心廖聰賢今天一大早打電話問我:陳隆志在自由時報的論説,你看法如何?

因為我週日整天在山中搶種植樹苗,所以才沒有在星期日的自由時報即時『論戰』陳隆志的謬誤之論;

他若參加郡守資格考,分數一定是排在倒數第一名;


 Lee Li :

陳隆志論述的太粗陋,你應該看得出他漏洞百出,他只有國中生的水準。

以下是他8項大錯特錯點,你看了都會搖頭,你都比他清楚:


1.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

2.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

3.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

4.一九五一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5.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6.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

7.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8.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Lee Li :

你可以看看、比較我以前發表的相關論述:

0.我強烈反駁:獨派大老 陳隆志的『台灣要正名入聯』之謬論!!!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91518

1.你的國家是什麼國家? Taiwan is not a state neither a nation nor even a country, but an occupied territory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taiwan-is-neither-a-state-even...

2. 流亡中華民國民進黨與中國國民黨『唱演雙簧』 欺騙『無知』的台灣人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51353

3. 蔡英文連"破題"的能力都闕如 何來有"最後一里路"可供她走!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55206

8項大錯特錯點的第2項:------------,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正確地說應該是主權權利的變動

第8項更離譜,直是眛著事實與良知的無賴之徒的語氣,台灣何時有過自己的人民 領土 政府和外交!!!???

For jason dan

在『我不是我的我』的李登輝、『我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別人也做不到』的陳水扁的窘困下,陳隆志彰顯的是黔驢之技、黔驢技窮;

論國際法及戰爭法 誰能與爭鋒! "波茨坦宣言"和 "開羅宣言"等宣言只能甘拜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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