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於晴時多雲悶熱的星期二清晨爬山健行,巡視完樹苗後,上班工作前,回應 金恒煒 先生(政治評論者)在今天 自由時報發表的"新「滿大人」的野蠻崛起"之回應文:
各位讀友,
1. 你是否是一中國人?
答案:你一定是中國人。
因為:依身分證來驗證人,你現在持有的身分證明文件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中華民國』的官方英文版是叫做『Republic of China』,請問: of 字後接哪一個英文字? 是China吧! China的中文字叫做中國,所以,你確確實實是一中國人,而不是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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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灣人,怎麼證明你是台灣人?
1.從台灣文化復興
當然母語是認同文化最偉大的因素,再以歷史教育認識自己的根,最後延續台灣血緣的命脈。南島文化的根源與深遠的史前文化,栽培與孕育我們的母親,身為台灣人不能忘恩!
2.學習先進國家精進
依據"日屬美佔"的真理,學習自修與先進國家互動精進,建設日本台灣人未來的幸福
3.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取得公民身分
依據台灣公民權利法認定:
第 3 條 【台灣公民之定義】
下列之人為台灣公民:
台灣公民年滿十八歲時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
第 4 條 【台灣居民之定義】
本法實施時,於台灣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居民,由法治與法務部逕行發給台灣居民身份證,其居留期限,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期間,由法治與法務部與美國軍事政府協商定之。
請領台灣居民身份證限於台灣境內辦理。
第 5 條 【人道與法理考量---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一】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無不良紀錄者,經申請審核認可,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第 6 條 【特殊貢獻--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二】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無不良紀錄者,經申請審核認可,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前項其他重要領域事項,由法治與法務部定之。
依第1項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不受本法第14條之限制。
第 7 條 【人道考量---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三】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於台灣有住居所而無戶籍,經申請認可,並親自宣誓或由其代理人、監護人等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第 8 條 【一般取得台灣公民身份及其條件---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四】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除合約工作者外,現於台灣區域內有住居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
前項第五款所定台灣區域內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法治與法務部報國務院核定之。
第 9 條 【父與母皆非台灣人而於台灣有戶籍---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五】
父與母皆非台灣公民而於台灣有戶籍,持有台灣居民簽證者,其居留期間依本法第4條之規定,於台灣民政府參議院與眾議院完成普選後,無不良紀錄者,得依第8條規定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其居留期限不受影響,其他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台灣公民身份被駁回者,法治與法務部可酌情,為下列之處分:
本法實施前,於台灣有戶籍之台灣人,有資格但不願意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於向權責機關提出「效忠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之聲明書」後,其居留簽證依前項後段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特殊取得台灣公民身份---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六】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台灣區域內有住居所,具備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自本法實施後,每年合計於台灣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