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於晴時多雲悶熱的星期二清晨爬山健行,巡視完樹苗後,上班工作前,回應 金恒煒 先生(政治評論者)在今天 自由時報發表"新「滿大人」的野蠻崛起"之回應文:



各位讀友,

1. 你是否是一中國人?

答案:你一定是中國人。

因為:依身分證來驗證人,你現在持有的身分證明文件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中華民國』的官方英文版是叫做『Republic of China』,請問: of 字後接哪一個英文字? 是China吧! China的中文字叫做中國,所以,你確確實實是一中國人,而不是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


若你說你是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而不是中國人,請你拿出證明文件來證明你是一標標準準的台灣人。


2. 你是否具有中國人慣用的中國人思維、行為模式?
答案: 是,你是具有中國人慣用的中國人思維、行為模式。

因為:看到上述1.的說明,你若不屑,那表示你就是具有中國人慣用的中國人思維、行為模式。



參考文獻

1. 中國體制何止七大弊端!你是中國人也屬一大弊端!!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34557

2. 中國體制何止七大弊端!你慣用的中國人思維、行為模式也屬一大弊端!!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38526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

檢視次數: 507

回覆

該討論的回覆

 

我是台灣人,怎麼證明你是台灣人?

 

1.從台灣文化復興

     當然母語是認同文化最偉大的因素,再以歷史教育認識自己的根,最後延續台灣血緣的命脈。南島文化的根源與深遠的史前文化,栽培與孕育我們的母親,身為台灣人不能忘恩!

2.學習先進國家精進

   依據"日屬美佔"的真理,學習自修與先進國家互動精進,建設日本台灣人未來的幸福

3.申辦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取得公民身分

依據台灣公民權利法認定:

第 3 條 【台灣公民之定義】

下列之人為台灣公民:

  1.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簽署投降書時,在日本治理之台灣設有戶籍之台灣人及其現今仍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2. 依本法其他規定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
  3. 前二款台灣公民間,暨前款台灣公民間,於台灣有戶籍之後代為台灣公民。

        台灣公民年滿十八歲時有選舉、罷免、公投等權利。

第 4 條 【台灣居民之定義】

本法實施時,於台灣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居民,由法治與法務部逕行發給台灣居民身份證,其居留期限,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期間,由法治與法務部與美國軍事政府協商定之。

請領台灣居民身份證限於台灣境內辦理。

 

第 5 條 【人道與法理考量---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一】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無不良紀錄者,經申請審核認可,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1. 台僑。
  2. 僅父或母一方為台灣人,而其本人於台灣有戶籍。
  3. 自本法實施日起,於台灣連續三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之合法居留且有住居所之美國人或日本人或原為美國人或原日本人者。

第 6 條 【特殊貢獻--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二】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無不良紀錄者,經申請審核認可,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1. 對於台灣之安全、經濟、環境、農業、外貿、醫學、科學、藝術、運動、工程、本土文化、教育、宗教或其他重要領域事項之進步或自由化有卓越貢獻者。
  2. 於本法實施前,已經參加過台灣民政府所舉辦之研習會且協助推動台灣民政府之工作者。
  3. 其他類似前二款之情形,經法治與法務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其他重要領域事項,由法治與法務部定之。

依第1項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不受本法第14條之限制。

第 7 條 【人道考量---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三】

下列之人,雖不具備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若於台灣有住居所而無戶籍,經申請認可,並親自宣誓或由其代理人、監護人等宣誓遵守台灣法律體系與支持民主政治發展者,為台灣公民。

  1. 在台灣出生,生父及生母不明或生父及生母為無國籍人,而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者。
  2. 其他與前款類似情形,經法治與法務部給予特別考量者。

第 8 條 【一般取得台灣公民身份及其條件---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四】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除合約工作者外,現於台灣區域內有住居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

  1. 自本法實施日起,於台灣區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六年以上者。
  2. 年滿十八歲並依台灣民政府之法律及其本國法或國際法均有行為能力者。
  3. 品行端正,正面思想,無不良紀錄者。
  4. 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者。
  5. 具備台灣話及英語或日語或華語等其他基本語言能力與台灣歷史與地理等國民基本常識者。

前項第五款所定台灣區域內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法治與法務部報國務院核定之。

第 9 條 【父與母皆非台灣人而於台灣有戶籍---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五】

父與母皆非台灣公民而於台灣有戶籍,持有台灣居民簽證者,其居留期間依本法第4條之規定,於台灣民政府參議院與眾議院完成普選後,無不良紀錄者,得依第8條規定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其居留期限不受影響,其他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台灣公民身份被駁回者,法治與法務部可酌情,為下列之處分:

  1. 繼續給予三年以內之居留簽證或限制其於60天內出境。
  2. 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本法實施前,於台灣有戶籍之台灣人,有資格但不願意取得台灣公民身份者,於向權責機關提出「效忠中華民國或其他國家之聲明書」後,其居留簽證依前項後段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特殊取得台灣公民身份---依本法認定之台灣公民之六】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台灣區域內有住居所,具備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自本法實施後,每年合計於台灣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取得台灣公民身份為台灣公民:

  1. 為台灣公民之配偶。
  2. 為台灣公民之養子女。

 

 

 

 

 

 

 

 

© 2025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