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絕於國際保護的絕對不是台灣 而是在台北流亡的中國流亡政權

以下是於濕涼的週三清晨爬山巡視完樹苗後,工作前,回應 沈建德先生(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於今天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發表的"台灣自絕於國際保護?"之回應文:

To  沈建德,

你又在耍中國人野人獻曝的小聰明了,這就如同幾年前你辛辛苦苦發現了『開羅宣言』沒人簽名,就自認為『開羅宣言』沒有效力一樣歪理歪行;

最糟糕的是你跟民進黨(蔡英文、呂秀蓮等等)一大票人患得毛病一樣嚴重,沒有『智力』把『中華民國』跟台灣分開來;

何況『中華民國』已退化萎靡不振成一在台北流亡的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Chinese Exile Government in Taipei),就像被『去勢』的太監一樣,你是無法度讓太監生兒育女的。

建議你多多從法理角度來探討台灣的問題,少用一些中國人慣用的情感技倆來探討台灣問題。


A. 『開羅宣言』對台灣澎湖的處置意向是無法理效力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中所提出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主張,已在終戰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被全然融合考慮到;依據法理可執行的規定都已執行,惟不通於戰爭法之佔領法(佔領不得移轉主權)、萬國公法(主權不得被割讓)等國際法的台灣澎湖問題,是無法度依據終戰和約前的『開羅宣言』的意向來執行;

另因當時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已被政變推翻而被美國政府收留流亡到戰敗被佔領的台灣澎湖地區;

繼承中華民國政府而取得中國法統權利的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違背了『開羅宣言』的先決條件(不得對他國領土有野心)而派兵進入朝鮮介入韓戰;

因此,『開羅宣言』對台灣澎湖的處置意向是無效的,最終是依據終戰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處理台灣澎湖問題的法理依據。

B. 美國對佔領地區台灣澎湖有絕對的保護權責

a.韓戰爆發時,美國政府派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

b.在金門的中國內戰823砲戰,美國不介入,但一直防護台灣澎湖;

c. 1996年中國試射飛彈以恐嚇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Chinese Exile Government in Taipei)在佔領地區台灣澎湖的總統選舉;美國政府依據主要佔領權國的權責,派二艘航空母艦戰鬥群分別從台灣海峽及台灣東邊太平洋水域巡防台灣澎湖;

d.莫拉克颱風對台灣南部的重創,美國軍事政府依據主要佔領權國的權責派軍用載具載滿救援物資進入災區。

以上種種跡象,都在彰顯台灣不會被絕於國際保護,尤其美國政府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依據佔領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政府絕對要負起佔領地區台灣澎湖的安全;


C. 關於美日安保條約

美國政府重回亞洲的政策已如火如荼地在進行,她重心重回亞洲,不是只在那跟在台北流亡的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談談美牛、美豬輸入的小議題;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其政府已從日本政府手中接管台灣澎湖的主權權利,防衛台灣澎湖的安全是她的權責;

若能把日本政府拉進來一起負起保護台灣澎湖的安全,不是快哉!  

何況,日本雖是懸空放棄台灣的主權權利,但對台灣澎湖主權的責任與義務是逃避不了的。


D. 結論

在主要佔領權國的佔領權責及終戰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有效運作下,台灣是絕對不會(被)自絕於國際保護;

而會自絕於國際保護的是在台北流亡已68年的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這個流亡政權已於2011年跟其祖國(中國)的合法政府簽訂ECFA,結束國共內戰而不再是中國的一叛亂組織,她已沒理由不離開台灣回到其祖國懷抱裡尋求保護;

所以,是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正在自絕於國際保護。



更詳實,請參閱重要的法理台灣之參考文獻

台灣戰爭史回顧
http://usmgtcg.ning.com/forum/categories/6473745:Category:57098/lis...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

檢視次數: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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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以下是陳彥亨先生(退休譯者,著有《債與償﹕台灣二二 八傷痕小說》)回應昨天 沈建德先生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發表的"台灣自絕於國際保護?"之回應文:

「台灣自絕於國際保護?」一文,有兩處值得商榷。

第一,當馬英九提出九二共識,並用之交換ECFA,幾乎上自前總統李登輝等綠營大人物,下至懷有台灣心的眾多小民都大表反對,也曾在台聯的發動下,連署不只一次,可恨最後皆被藍營馬朝所把持的審查會所否決。

第二,多數台灣人民對傾中沒反應嗎?近日來,青年師生反對旺中的媒體壟斷、社會人士反對中生納入健保及打工、農民北上抗議中國農產品傾銷等,皆是反傾中的舉動。難道美、日等國,尤其是美國,會不知馬上台欲傾中嗎?希望誠如有人所言,美國非挺馬,而是以其擁有美國籍而操控他,或說得諷刺些,以他當胡蘿蔔來引誘老中。

當然,若真有一日,美國敢違背台灣住民自決之公投原則,私下將台澎送給中國,那等於也是美國自絕於亞太,自絕於國際的時候。我相信若在明天,於國際見證、美國監督下,舉行一項公平、公正、公開的台灣住民公投,會選擇依中的應該很少,就連愛罵美、日的泛藍人士也不敢選。

以下是Shu Morimoto 先生 (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回應陳彥亨先生的回應文:

陳彥亨說的好。「台灣住民自決公投」是大家應該努力的目標。可是這也必須先爭取國際自由社會的支持。然而,要人家幫我們,,首先我們自己要清醒(反洗腦),要團結,要有共識。這些,台灣人,辦得到嗎?

以下是我回應Shu Morimoto 先生的回應文:

To Shu Morimoto ,

你讚賞陳彥亨的「台灣住民自決公投」,我是認定你跟陳彥亨一樣是中國人習以為常地『情感用事』的無知之輩;請問誰給你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公投法源或制定公投法的權力與權利;

1. 請你回答是誰?

2. 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有幾種你知道嘛!?

這如你是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的住民,你享有Lincoln地區的公投權利及權利嘛!?

3. 另外,請問:要依據什麼來使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團結及共識?

用蜂巢做一比對說明:

幾萬隻的蜜蜂(尤其是工蜂)為什麼能團結、共識於一蜂巢裡的一隻蜂后?

因為,蜂后能分泌出Pheromone(費洛蒙)外激素散發於空氣中,此Pheromone會給蜂群帶來致命的吸引力而使蜂群團結、共識於一蜂巢裡的一隻蜂后。

對台灣人而言,此Pheromone就是法理台灣(legal Taiwan),但目前檯面上二個中國流亡政權體制下的政黨分泌出的都不是Pheromone,而是膺品次級品的合成物之政治台灣(political Taiwan),所以台灣人就跟沒有Pheromone的群峰一樣亂飛亂舞,最後面臨跟『飛蛾撲火』一樣的敗壞。

Shu Morimoto 你瞭解法理台灣(legal Taiwan)與政治台灣(political Taiwan)的操做型定義之差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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