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對『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

你是否『解行相應』、『理事俱足』於美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對『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


以下3個videos是美國的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對『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

前2個是美國的行政立法體系依據台灣關係法(TRA)的基準來闡述『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即on the people on Taiwan;

最後1個是美國的司法體系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和平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等國際法,來論述『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 即on the people of Taiwan;


面對美國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對『台灣問題』之見解、立場及主張,你要如何因應,以使『台灣問題』獲得最適甚至是最佳的解?





1.Evaluating U.S. Policy on Taiwan on the 35th Anniversary of the Tai... (行政體系)


2.
U.S.-Taiwan Relations Hearing 20140314(立法體系 Vs. 行政體系)

3.林志昇等控美案的上訴高等法院之言詞辯論(司法體系 Vs. 行政體系)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

檢視次數: 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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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討論的回覆

For 鍾美龍 ,早,

你所言甚是;

舊金山和平條約就像一把鑰匙,可用來解開『台灣問題』的結來----台灣的國際地位正常化和台灣人的國際身份正常化;

你認為誰或哪個組織最適合於拿那一把鑰匙去解開『台灣問題』的結來?

For 鍾美龍

你若是美國軍事政府的決策人員之一,你會在什麼條件成熟時拿出那把鑰匙?

For 鍾美龍

是的!

你準備好了嗎?   哪些項目你準備好了? 哪些還沒有或無從準備?

從上面3個影片中,你是否已瞭然美國軍事政府的決策單位和人員所在意的項目?

For 鍾美龍

你提到的『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了』,並不是你可以被美國政府信任而委任你管理台灣民政事務的『充分條件』。

For 鍾美龍

美國政府相關單位和人員一直強調依據國際法且和平地解決亞洲區域爭議問題;

如下面示意圖,系統中哪個關鍵是美國強調的依據國際法且和平解決亞洲區域爭議問題之充分條件?

上頭影片最近在朋友介紹下.看了一下內容.大部份談論到[台灣關係法]過程與意義.說到出售武器給台灣.為平衡地區安全之意義.那未來台灣人如果有機會自行研發防衛武器或類型相關科.請問~管制單位為誰?

For 林家禾 ,早,

目前買武器的組織是滯留在台灣的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美國稱謂其為台灣管理當局(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其需要的防衛武器是由美國供應,這在台灣關係法(TRA)裡明文規定的很清楚;

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被佔領的地區,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終戰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有確認這一點,故美國有責任和義務保衛台灣的安全,這就如同10多年前伊拉克、阿富汗被美國打敗而被佔領,10多年來的伊拉克、阿富汗之國防安全皆由美國(軍事政府)負責及執行;

故,你提到的『未來台灣人是否有機會自行研發防衛武器或類型相關科』,理應由美國軍事政府來決定,且管制單位當然是美國啊!


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有保衛佔領地台灣的安全之責任和義務

那如果我研發了一架戰機.也不能私下給日本.對不對?

For 林家禾

你提到的是『假設的問題』,其對應的答案也可被建立於假設條件上;

既然有能力研發一架戰機,你為什麼不發揮你更大、更廣的影響力?

謝謝這位老師的回應.你說對了.我本來就想把設計圖送給美國.但台灣民政府一出現之後.我的計劃就改變了.也放棄了可移式海上堡壘.所以我只能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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