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是一面鏡子,沖繩是台灣最好的借鏡。光讀熟新台灣論是不夠的,還得去涉獵其他
事物,做為未來談判所可能會遇到的情況與可選擇之方法因應。
琉球於 1945 年 6 月至 1972 年 5 月間由美國佔領,其後才得以重歸日本管理,中間到
底發生哪事情?有必要去深入研究探討。
引述資料來源:
「2012 年度 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フェローシップ事業成果報告書 佐藤榮作的對美外交與琉球歸還」做為參考與重點項目分析,不代表本文說的正確。
本文:
美國有給沖繩人自治的機會,為何到最後選擇回歸「日本」的懷抱?
初期1948年美國對琉球的主旨有四:
(1)決定長期保留琉球。
(2)將琉球定位為信託統治區。
(3)扶植琉球民眾自治,至於今後琉球的歸屬,將依民族自決原則,由琉球民眾
自己決定。回歸日本自然是選項之一,但也不會硬性要求。
(4)反對琉球與日本本土經濟接軌,改善琉球民眾生活與建設基地,為今後美國
政府之責任,相關費用由美國支出。
註:上面的「民族自決」是屬於內部自決,琉球是屬於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如果琉球人訴求自治,理應向日本天皇訴求。反之琉球人想回歸母國日本呢?
引述「新台灣論」第307~308頁的內容:
琉球人民認為自已有如魁儡政權,引起琉球人民反感。要求日本政府依「主權
義務」和美國政府協商,反應琉球人「回歸日本」的心聲。美國琉球平民政府
(正確名稱為琉球列島美國平民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否決琉球政府「回歸日本」
決議。琉球人民也可依天賦之抵抗權,訴請母國日本行使「主權義務」,在美
日兩國間的「友誼及利益」基礎上,和美國協商,以使琉球地位正常化。
讓我們將「關鍵字」換過來看。
台灣群島美國民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否決台灣政府「回歸日本」決議。台灣人民
也可依天賦之抵抗權,訴請母國日本行使「主權義務」,在美日兩國間的「友誼
及利益」基礎上,和美國協商,以使台灣地位正常化。
戰後第一個在琉球成立的政黨是沖繩民主同盟,時間是 1947 年 6月 15 日。緊接著於
同年的 7 月 20 日與 9 月 10 日,相繼成立的是沖繩人民黨與沖繩社會黨。三個政黨
的立論各異,但希望利用美軍佔領時期,擺脫日本統治,確保琉球自主的想法,卻相
當一致。例如沖繩民主同盟主張「獨立共和」,沖繩人民黨則要建立「人民自治政府
」,沖繩社會黨希望能朝向「建構國家體制」。不過,進入 50年代以後,此等以要求
獨立自主的政黨,因在屢次的選舉中,無法爭取選民認同,而遭受逐漸被淘汰之命運
。34繼之而起的政黨,反而無一不以回歸祖國為訴求。
台灣目前是大幅引進中資,但當時的琉球則是引進日資。
圖ㄧ
圖二
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
歷經 5 個階段的變化。第1 個階段是佔領當局直接任命。第 2、3 個階段則為透過立
法院的諮詢或提名,由佔領當局從立法委員中任命。第 4 階段則採間接選舉,由多數
黨領袖出任。第 5 階段則開放為全民選舉。
琉球全民選舉的法源基礎是來自於美國總統詹森於 1968 年 1 月 31日所頒布的第 11395 號
行政命令(Further Amending Executive Order No. 10713, Providing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112也就是說,全民選舉並非出於民眾由下而上的爭取,而是來自美國
佔領當局的決策。
最後建議已有法理基礎的同心,再回頭看「日本國恥台灣島」,真是別有一番心得。
以上供同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