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 常委會的結論是把『馮京當馬凉』看而產生『張冠李戴』的『錯知錯覺』,是不能『解行相應』、『理事俱足』於國際法所產生的錯誤之結論;
主張還分『實』與『不實』嘛!? 遵循國際法所規範的國際慣例程序來推動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和台灣(Taiwan)國際法理身份地位的正常化,就是『解行相應』、『理事俱足』於國際法而『依法行事』的主張、推動及落實;
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解行相應』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和約舊金山和約和國際法理邏輯,以及聯合國的判例,『理事俱足』地主張『日本天皇擁有台灣主權(Sovereignity),而美國軍事佔領中』,以追求和推動台灣(Taiwan)和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國際法理身份地位的正常化:
台灣國際法理身份地位的正常化:Y = F(馬關條約 , 舊金山和約 , 國際戰爭法等)
美國中央情報局1949文件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仍是被佔領的領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9/today-p2.htm#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至目前,台灣是一被佔領地,美國是台灣的主佔領權國(the 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在『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和『流亡政權不得就地合法化』的國際法理規範下,美國政府有絕對的權力、權利和責任來解決佔領地台灣的問題,故生活於佔領地戰敗的台灣人及逃難自中國的中國政治難民是沒有法理權利逾越主佔領權國美國政府的意志;
受『佔領不得移轉主權』的戰爭法及其佔領法之規範,沒有台灣主佔領權國美國及台灣主權擁有者日本天皇二者的同意,台灣戰敗被佔領的住民是沒有權力舉行公投程序以完成自決;
要解決佔領地台灣的問題,包括台灣及台灣人的國際身分地位二大問題;
美國前任國務卿希拉蕊女士已多次公開表達:依據國際法來處理、解決亞洲區域裡有爭議的問題;
美國政府重回亞洲的政策,已正在積極地進行中,其主導成立佔領地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是解決台灣問題必須的國際法理程序之一;
美國軍事政府(US Military Government )依據國際法、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戰爭法、佔領法、國際紅十字會章程及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等國際法理,扶導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成立,以處理佔領地台灣的民政事務,而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和約《舊金山和平條約》就是屬於國際法;
佔領地台灣住民包含二大類:戰敗的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逃難自中國(China)的中國難民(Chinese Exiled People),這二大類他們所屬的國籍不同,故他們不具有法理權利以公投來決定佔領地台灣及台灣人的歸屬及國際法理身份地位。
參考文獻
0. 台灣的住民沒有權『力』公投投票決定有關台灣主權、身份地位的項目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03092
1.美國重回亞洲政策老早已如火如荼的在進行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06258
2.依據國際法『才能看清楚、講明白』及有效的解決台灣問題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52282
3.台灣人較欠缺追求真實、真相的膽識,更少有捍衛真理的勇氣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12610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