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國民黃帝穎和政黨民進黨錯誤的把『中華民國』當國家看待

以下是於晴時多雲悶熱的星期三清晨爬山健行,巡視完樹苗後,上班工作前,回應 黃帝穎 先生(律師,永社理事)在今天 自由時報發表"「一中」原則消滅中華民國"、巴菲銀藏 先生發表的"一個中華民國是憲法,一個中國可不是憲法!"之回應文:


For 黃帝穎,

一. 勿把政府高升為國家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和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請注意用英文文法來闡釋,尤其of字後接的是China(中國),這二個政治實體都是體制或政府的法理稱號,她們二者皆屬於中國(China)這個國家;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人民共和體制(政府);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 :中國的共和體制(政府)。

請注意國際法理之操作型定義,政府、體制是國家這個集合的元素之一,勿無知(無正確認知和知識)的把國家跟政府體制劃上等號;

『中華民國』的國民黃帝穎和政黨民進黨,你們何德何能曾依據什麼國際法理程序,把『中華民國』高升為一國家,而想跟China(中國)這個國家平起平坐!?

而針對台灣的國際法理身份地位之論述,『中華民國』的政黨民進黨等更是荒誕不經、荒腔走板,竟然『無知』的把台灣跟『中華民國』劃上等號,而『不學無術』且自創的提出:台灣 =『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二. 正本清源

登記在中國流亡政權(Chinese Exiled Government in Taipei:Chinese Taipei)轄下的政黨民進黨蘇貞昌、姚嘉文、蔡英文、呂秀蓮等人士,是在此流亡政權政黨的小格局裡專司其職,在國際法理面前,他們的說法之對與錯,以及其權威之高低層次立判;

1. 美國政府官員包威爾及韋德寧等對台灣身份地位的瞭解與職權, 都比任何人更具權威性:

1.前白宮國安會亞太事務資深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曾公開說明: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2.包威爾說:"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不享有作為一個國家的主權......)";

三. 結論

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沒有享有作為一個國家的主權 ;

去問問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意見如何? 以及問問台灣主權擁有者日本天皇意見如何?

美國的包威爾及韋德寧等已老早回答你了,你蘇貞昌、姚嘉文等就不要跟無頭蒼蠅一樣只會在那猛撞明亮的玻璃;

而日本天皇的意見,你有問過嗎!? 你一定沒有問過,也不知道如何找門路問;

Taiwan ≠ Chinese Taipei ≃ ROC  ∈ {PROC , ROC} ⊂ China

Taiwan = Legal Taiwan(法理的台灣);
Chinese Taipei = Chinese Exiled Government in Taipei(在台北的中國流亡政府)
ROC =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
PROC =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
China = 中國
.


更詳實的法理論述及參考文獻

0. 活見鬼!「中華民國政府」還存在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23190

1. 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沒有享有作為一個國家的主權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23141

2. 跟台灣有關的各項條約及規定:
http://usmgtcg.ning.com/page/6473745:Page:3792

3. 台灣的住民沒有權『力』公投投票決定有關台灣主權、身份地位的項目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03092

4. 民進黨與國民黨『唱演雙簧』 欺騙『無知』的台灣人
http://usmgtcg.ning.com/profiles/blogs/6473745:BlogPost:51266

5. 蔡英文連"破題"的能力都闕如 何來有"最後一里路"可供她走!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55206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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