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琉球與古巴處理模式有何不同?

A. Treaty of Paris (December 10, 1898)
Article 1: Spain relinquishes all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and title to Cuba.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一切之宣有權及佔享權。

B. Peace Treaty with Italy (February 10, 1947)
Article 23: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
義大利放棄對其非洲屬地,即利比亞、厄立特里亞以及義屬索馬利亞一切之管轄權及佔享權。

C.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和澎湖一切之管轄權、佔享權和宣有權。(統稱管轄權)。

以上和約條文中,字面上看來似乎是當事國之「放棄」無指定領受方(without designated recipient)」。然而,和約中未完成之法理事務(the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其實是由「聯合國或征服者」執行最終處分,不是由其他第三者國家處理當事國,這是很重要的「戰爭慣例」,證明如下

1. 古巴
1898年4月25日至8月12日,美國國會支持古巴自西班牙獨立,授權總統與西班牙發生戰爭。古巴是西班牙憲法所不及之殖民地(這點與台灣情況不同),在西班牙依巴黎和約不再「宣有及佔有」古巴後,成為真正的「古巴人之古巴」。 古巴在經美國軍政府及民政府短暫治理後,於1902年5月20日美國協助古巴
獨立。

2. 利比亞
戰後依聯合國大會所通過應於1952年1月1日前獨立之決議案,於1951年12月24日獨立。

3. 厄立特里亞
戰後聯合國大會決議,將厄立特里亞於1950年併為衣索匹亞聯邦,於1993年5月24日自衣索匹亞獨立。

4. 義屬索馬利亞
戰後聯合國大會在讓索馬利亞10年內達成獨立條件下,將義大利原已放棄之義屬索馬利亞,交還義大利託管。義屬及英屬索馬利亞則於1960年合併,獨立為索馬利亞共和國。

5. 台灣(福爾摩沙及澎湖)
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為征服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自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日起,將日本台灣委由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以上經過戰爭後處理的「佔領地」,最終處分模式可明確了解:「台灣領土之處分至今尚未達最終地位」。其中除了佔領地台灣是受萬國公法所拘束之「國土性質」領土外,其餘佔領地皆為不受萬國公法所拘束之「殖民地性質」領土。因此,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台灣在日本放棄領土權後,成為「台灣人之自治台灣」和古巴在西班牙放棄領土權後,成為「古巴人之獨立古巴」是同樣有正當性。

美國和西班牙1898年4月25日戰爭是為「古巴獨立」而發生,美國和日本在1941年12月7日,並非為「台灣獨立」而發生太平洋戰爭,兩者的發生原因是截然不同,因此,古巴獨立模式並不適用於台灣最終處分,這一點是非常清楚和明顯的,而和台灣具有同樣日本國土地位之琉球,其地位正常化模式才是值得參考。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2010/10/06
20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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