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反對美參議員非法軍售流亡中國政權 Illegal Arms Sale。美國德州共和黨參議員「柯爾寧(John Cornyn)」及紐澤西州民主黨參議員「梅南德斯(Bob Menendez)」2011年9月12日,一方面,藉口基於「台灣安全及美國經濟」考量,另一方面,又是主張美國依台灣關係法,有義務保證台灣安全,提出動議:要求歐巴馬總統批准售予台灣治理當局,至少66架新型F-16C/D戰機。

所謂「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因應美國與流亡中國政權斷交,在國務院與國防部要求下,為延續戰後對台灣地區佔領權的合法,片面制定以繼續和中國殖民政權維持「非正式」外交關係之「政策(policy)」,因此,無涉法理上權利和義務。美國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因無可享用之權利而無應履行之義務(There is no right can be enjoyed implying that there is no obligation has to be discharged)」。

1979年之3月13日經美國眾議院,3月14日經美國參議院通過,於4月10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然溯及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political Taiwan)」關係法,其實「模糊台灣(legal Taiwan)」地位至今,將近33年,令本土台灣人不能忍受,這不是保護本土台灣人,是放縱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予取予求的美國國內法。

美國加州參議員Dianne Feinstein曾於2006年4月20日宣稱:
America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defend Taiwan if the tiny island democracy is attacked by Communist China.
如果台灣這個小島的民主,遭中國共產黨侵犯,美國並無義務保衛台灣。
另外她堅持:
Nowhere does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explicitly require the U.S. to go to war with the mainland over Taiwan.
台灣關係法並無明文要求美國為台灣而與中國一戰。

2010年6月29日中國國共政權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達成和解, 意謂中國之國共內戰結束,台海兩岸中國人(與台灣人無關)完成統一,中國殖民政權已不再需要為防衛台灣而與中國對抗。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於2010年4月30日接受CNN專訪,回答主持人Christiane Amanpour所提
「為何美國要協防台灣」問題時稱:「我們絕不會要求美國人為台灣而戰(We will never ask the Americans to fight for Taiwan)。」言下之意
應是:「我們已不再需要為台灣而戰了(We do not have to fight for Taiwan any longer)」。

對台灣而言,無論是握有法理佔領權之美國,或享有事實佔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 其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可因佔領權利之終止而免除,是以美國或中國殖民政權並無「非防衛台灣不可」之義務。真正能據以防衛台灣領土之法源,其實是日本以主權國家之地位,為履行其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而行使「天賦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日本一旦行使自衛權,則基於美日「集體自衛(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共同防衛(common defense)」機制,將隨之啟動。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前國務卿Colin Powell在中國北京的記者會中稱: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台灣是有所從屬而非自主的,其並不享有國家主權。

2007年8月30日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Dennis Wilder表示: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requires statehood.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 -- Republic of China --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 as you know, for many, many years. 聯合國會員需具國家資格。台灣或中華民國在目前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長久以來是一個未解決,也不解決的爭議。

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無論是披上「台灣或中華民國」外衣,皆不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獨立國家。既不擁有主權權利所衍生之「宣戰權」,亦不享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保障之「自衛權」,毫無建立軍隊之正當性。

美國政府依台灣關係法,無論是以「銷售(to sell)或捐贈(to donate)」方式,「供應(make available)」武器予因不具主權國家地位,而不應擁有軍隊或自衛隊之台灣治理當局,等同供應武器予恐怖組織,明顯無正當性。

為美國國會片面制定,1979年4月10日通過,然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就是美國政府基於「認可(ratification)」而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 (a)架構內,
建立「代理關係」之具體證據之一。

真正有保衛台灣義務的國家是日本。美國如針對台灣防衛要賣武器,就請賣給日本吧!美國將武器賣給中國殖民政權,等同賣給定位為恐怖組織的「蓋達組織(Al-Qaeda)」。

中國國共政權既已完成和解,兩位參議員如是基於振興美國經濟考量,企圖挑起國共兄弟倪墻,到頭來終將是傷害到美國人自己,應適可而止不要秀過頭了。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9/15
2014/02/24

參考資料

BBC中文網報導:
兩名美國參議員周一(9月12日)提出動議,要求奧巴馬總統批准向台灣出售至少66架新型F-16戰機。參議員柯爾寧和梅南德斯說,對台軍售將是一個雙贏結果,既加強了美國及其朋友台灣的國家安全,又支持了美國的就業。
二人還說,根據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美國有義務保證台灣的安全。軍售還將確保設在新澤西的F-16戰機生產線免於關閉。
這項尚未經過議會辯論的軍售議案一旦獲得批准,將是第一項未經總統批准而向外國的軍售。
對台軍售
為了對抗日益增長的中國軍力,台灣於2007年要求向美國購買66架F-16的C型和D型戰機,以取代台灣空軍正在使用的A型與B型戰機。
奧巴馬政府曾於2010年宣佈向台灣出售價值64億美元的軍事裝備,此舉招致北京的憤怒抗議。

軍售包括愛國者導彈、黑鷹武裝直升機和台灣現有的F-16戰機有關設備,但並不包括潛艇和新型戰機。

美國《防衛周刊》最近報道說,華盛頓已經告訴台北,美國不會向台灣出售新型的F-16戰機。但美台雙方官員都表示,關於這一問題尚未做出最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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