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面見本土台灣人前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先生。陳水扁先生2000年「意外」當選「Chinese Taipei」總統,這是本土台灣人,非中國國民黨員的人,頭一次當了「中華民國總統」,讓「流亡」在台北的「中國國民黨」很不是「滋味」,八年後,不顧「帝王條款」的「司法不審判政治問題」鐵則,強將陳水扁「下獄」,這是完全符合美國高院「林志昇控美案」判決:「臺灣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中。」

8月2日週日上午10時,扁辦江主任安排與陳「前總統」會面,一坐下,陳「前總統」隨即詢問「林志昇控美政府案」進度,重申「身為本土台灣人,當過中國流亡政府在台北的總統,縱然手銬腳鐐在身,也義不容辭應該替台灣作證,這是台灣人的本分,請拿出庭同意書讓我簽名」令人動容。陳「前總統」接著表示:今年5月1日,日本駐台灣代表齋藤大使在嘉義中正大學發表:「台灣地位未定」,這是完全正確的,請替我向齋藤大使「致最高敬意與謝意」,因為,在2006年6月26日,前美國駐台處長楊書棣先生親自到總統府轉達美國務院三項「訓令」,一、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二、台灣人不可公投、不可自決、不能加入聯合國。三、美國直到今日堅持台灣地位未定。陳「前總統」強調「台灣主權」迄今懸而未決,美國與日本所說「台灣主權未定論」是一致的,唯有靠聯合國憲章七十三條「住民自治」,「由台灣人管理自已的國家」。

另外向陳「前總統」陳述:1945年美軍事委員會,經由最高法院授權,指明「召集單位」後,可以成立「美國台灣軍事法庭」,麥克阿瑟將軍沒有在「台灣佔領區」使用,1952年至1972年,該軍事法庭一直在沖繩執行,現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向美司法部申請成立「美國台灣法庭」訴求,抗議「中華民國司法院」對本土台灣人陳水扁不當行為,對讓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中」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國民黨,提出控訴,這是根據美國憲法權利,在「Downes v Bidwell for Art 9, Treaty of Paris」的判例。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8/03
20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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