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清帝國說起,大清自一六八三年打敗鄭氏王朝,佔領台灣(注意:不是福爾摩沙島全部,只有大約西半部而已),可是直到一八八七年才完成台灣「建省」,換句話說,大清帝國在佔領台灣島(福爾摩沙西半部)二百零四年後,才宣佈將台灣併入大清帝國版圖,八年後,因為日清戰爭,清朝戰敗,一八九五年簽署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天皇。

事實上,直到一八九五年大清割讓台灣以前,福爾摩沙島並不完全等於台灣島,雖說大清將台灣領土,依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其標的中書寫「台灣全島」,然而,直到一八九五年,大清對台灣領土之有效管轄並不及於福爾摩沙「全島」,而是僅侷限於「六個漢人屯墾區」,包括唯一東岸之Komalan(宜蘭地區),以及西岸之Tam-sui(淡水地區)Chang-hua(彰化地區)Kia-i(嘉義地區)Tai-nan(台南地區)和Feng-shan(鳳山地區),共計六個地區,這才是大清可以「宣示」及「管轄」的領土範圍,這些才是包括漢人移民,以及願意接受大清教化之「平地原住民」,亦即為所謂「大清臣民」所居住之「中國領土(Chinese territory)」,除此以外的福爾摩沙(台灣)領土,其住民並不願接受大清統治,因此,並非大清臣民,所以說,台灣島只不過是中國人的拓殖地或殖民地。

觀察一八七四年大清帝國所有之中國地圖,顯示大清所宣示之台灣領土,竟然翻為止有狹窄條狀之西岸(west coast)地帶,以及福爾摩沙島之北端(northern tip)而已,至於島上其他三分之二以上之土地,中國之佔領只是名義上(nominal)而非實質上(actual),也因為如此,日清馬關條約生效前,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可分為「大清臣民」以及「非大清臣民」。所謂「大清臣民」以現代用語就是「大清帝國國民」,通稱為「中國籍」,而所謂「非大清臣民」亦即為「無國籍」。總而言之,在日本統治台灣領土之前,台灣島上居住著「中國籍」和「無國籍」兩種人民。(註:一)

注一:決定一個人的國籍歸屬,應按照國際法規定,「國籍」問題和「人權」及「法律」相關,必須遵循人民的「自願voluntarily」或「意願intentionally」之選擇,還要合乎法律程序,也就是要「合法legally」,這三個原則,特別要注意的事,若以「政治」處理人民之「國籍」,是絕對行不通的,是無效的。

日本在日清馬關條約第五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註:二,註:三)提供台灣全體住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兩年思考期後,繼續留在台灣領土之原來大清臣民,不再具中國籍身分,與原來非大清臣民的人民,都相同處於「無國籍」狀態,而過後,日本統治下台灣領土住民身分並非自動能成為日本國民,其決定權在於日本政府。

註二:日文版第五條:日本國ヘ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住民ニシテ右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外ニ住居セムト欲スル者ハ自由ニ其ノ所有不動産ヲ賣却シテ退去スルコトヲ得ヘシ其ノ爲メ本約批准交換ノ日ヨリ二箇年間ヲ猶豫スヘシ但シ右年限ノ滿チタルトキハ未タ該地方ヲ去ラサル住民ヲ日本國ノ都合ニヨリ日本國臣民ト視爲スコトアルヘシ

註三:英文版Article 5: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erritories ceded to Japan who wish to take up their residence outside the ceded districts shall be at liberty to sell their real property and retire. For this purpose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exchange of ratifications of the present Act shall be grante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at period those of the inhabitants who shall not have left such territories shall, at the option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Japanese subjects.

條約漢文版稱:「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日文版則稱:「日本國ノ都合ニヨリ日本國臣民ト視爲スコトアルヘシ」,這裡的「都合ニヨリ」英譯為「for certain reasons」‭ ‬or‭ ‬「owing to circumstances」,但是漢譯應為:「基於某種原因或情況」也就是說「決定權在於日本政府」,也就是在英文版所稱:「at the option of Japan」。條約之「視爲ス」之英譯為「regard as」or‭ ‬「consider to be」,而漢譯為「看做或當做」之意,英文版則用:「shall be deemed to be」。

依據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五條,在二年思考期後,續留在台灣領土之住民並非自動「成為」日本國臣民,否則條約日文版應寫成:「日本國臣民ニ成ルニトアルヘシ」,英文版則會寫成:「shall‭ ‬become Japanese subjects」,而是經由日本政府斟酌,決定是否將台灣居民「當做」日本國臣民,這也是漢文版所書之「酌宜視為」日本臣民;要注意deem(視為)不等於become(成為),是等於過去不是,但是今後是。而「酌宜」有「權宜方便之意」,依據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取得台灣領土後,開始執行管轄,也就是for jurisdictional reasons或‭ ‬owing to jurisdiction,在此前提下,日本政府可權宜方便,將台灣住民「當做」是「日本臣民」。
「日本臣民(Japanese subject)」包括日本人(Japanese),然而Japanese national 不等於Japanese,好像US national‭ ‬不等於US citizen一樣。日本臣民本來就向日本天皇效忠,也接受日本政府保護,這裡要重視的事,台灣住民之所以被當作日本臣民的主要理由跟前提是:「日本有台灣領土之管轄權」。相同的情形再台灣又發生一次,當一九五二年「日華台北條約」第十條實際上寫的非常清楚(註:四與五、六),本土台灣人在「條約」內只是暫時被「當做」中國國民,後來在一九七二年「日中聯合聲明」被日本政府取消:

註四:Article 10: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註五: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經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以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或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以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註六:第十条:「この条約の適用上、中華民国の国民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のすべての住民及び以前にそこの住民であった者並びにそれらの子孫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民国が現に施行し、また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よって中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を含むものとみなす。また、中華民国の法人に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いて中華民国が現に施行し、または今後施行する法令に基づいて登録されるすべての法人を含むものとみなす。」とある。

從日華台北和約日文版與英文版可以清楚地知悉,台灣住民的確是被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當做」是中華民國國民,而台灣住民其身分為中華民國之國民只適用於「日華台北和約」,但因為一九七二年日本跟據和約內規定已經單方面予以廢除,也就是日本不再承認「將台灣住民『當做』是中華民國國民」,國際社會當然也不承認。

綜合以上可以推知:台灣住民因日本國之「統治」而被當成「日本臣民Japanese subject」,可是也因中華民國之「管轄」而被當成「中華民國國民Chinese national」由於本土台灣人祖先,從來未曾在台灣領土建構一個統一台灣之主權國家(Formosan sovereignty),因此,一旦外來之「統治」因素消滅,台灣住民就會回復至「無國籍stateless」狀態,台灣住民之身分無論是日本臣民Japanese subject或是中華民國國民Chinese national,這些都只是統治當局未了方便管轄,兼具「權宜性」與「非正式性」之「虛擬國籍或推論國籍putative nationality」,這些隨著「管轄權」消滅而終止,因此具「非永久性」,所以,推動本土台灣人建立屬於自己國家是正確的方向,這是「台灣民政府」向海內外本土台灣人呼籲的「終極目標」。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建國會」執行長
2012/11/08再整理 2009/12/20首次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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