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之謎?(五)條約擬訂者的思維。62年前的今天,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重新復習美國國務卿John Foster Dulles’s 在1951年9月5日演講內容,此人是參予對日和約磋商的重要人士:”John Foster Dulles’s Speech on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 Dulles出生於嚴謹的宗教家庭,也是政治名門之後。Princeton大學畢業,同時獲有George Washington Law School法學學位,專長於國際法和外交事務,學經歷俱佳,是位「堅決反共」的政治家,曾經留學法國Sorbonne大學,也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會議(Versailles Conference)」。

Dulles這篇演講在舊金山和約簽約(1951年9月8日)前的9月5日,一開始他就說:“There has come freedom of speech, of religion, of thoughts;and respect fo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 來自言論、宗教與思想的自由,同時尊重人類基本人權。Dulles當時是針對戰後日本人民的「人權恢復」而言,「日本人民」是包括所有日本合法領土的日本人民,顯然「日本台灣人民」是包含在內的,五十六年後的今日,本土的日本人是享有「基本人權」,可是,台灣人民卻被包爾前國務卿說:「台灣是不享有主權的國家」,被美國自日本手上「解放」出來的台灣人民「基本人權」何在?直到今天,仍然是「無國籍」的人士。

Dulles在本篇演講詞中,針對「日本領土處理」顯示其中心思想是:
(一) 承認波次坦新聞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之效力。波次坦投降條款中限制日本領土主權,僅限於本土四島,這是條款唯一對日本及整個盟軍有約束力之和平條款。
(二) 不承認開羅新聞公報(Cairo Communique)之效力。美英中三國私下的主張並無法律效力。波次坦公告第八條中”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因為參戰的中華民國已經被消滅,成為流亡政府,所以不在Dulles所設定的投降和約內。
(三) 不承認雅爾達協定(Yalta Agreement)之效力。美英蘇三國的協定無法約束盟軍後來的和平條約。

公元1943年11月22日到26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原則,確立日本所有的非本土以外的領土,戰後都要重新規定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12月1日發表宣言,史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公元1945年年5月8日,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剩下日本單獨奮戰,更是增加困難性;7月27日在德國柏林郊外小城波次坦,由美國、英國、蘇聯代表,協議作成三國宣言,史稱「波次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避免
日本帝國完全潰滅,同時,在該宣言裡第八節表明執行「開羅宣言」的意旨。

中國學者引用英國國際法學者H˙勞特派特的解釋:「凡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明定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是被公認對各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說的好,中國只要別忘記,1895年大清帝國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法律效力,也不是蔣介石對日宣戰後,就可以取消的。

公元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章有關「條約解釋」裡明確解釋條約:(a)any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treaty which was made between all th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任何有關條約擬定的協定,而且被條約所相關的國家認可(b)any instrument which was made by one or more par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treaty and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ities as an instrument related to the treaty.任何正式文書可以被引用於條約相關之簽署國,同時,可以被接受為其他國家之相關條約之正式文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中國學者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過四十八個國家包括日本在內,正式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最高法律位階的條約,更何況,當初簽署新聞公報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合法代表中國法人資格的身分,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已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述明,其中並沒有台灣與澎湖,因此,引用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新聞公報,企圖當作正式法律文書來解釋台灣、澎湖地位處理的法源,是徒勞無功的行為。

Dulles認為台灣領土已經從日本分離出來,只是沒有明確指定要給誰,導致後來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他說:”Some Allied Powers suggested that Article 2 should not merely delimit Japanese sovereignty according to Potsdam, but specify precisely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each of the ex-Japanese territories. This, admittedly, would have been neater. But it would have raised questions as to which there are now no agreed answers.”
Dulles說:「有些盟國建議第二條條約,不應只是依照波次坦投降條款限制日本領土主權範圍,而是應明確說明各前日本領土之最終處置,據此,無可否認,如此會比較清楚,可是會導致到底給誰的爭論問題。」顯然,Dulles不認為台灣是給中華民國的。

就因為Dulles將台灣法理地位當作是日本的「拓殖性質地(colony)」,表示並沒有「承認」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對台灣領土沒有right of sovereignty, 而是只可以claim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或者claim to territory.如此一來,日本如要放棄台灣拓殖民地,只要renounce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就可以完成分離手續,如果沒有指定收受國,就成為「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台灣地位就此未定。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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