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蔣氏違反國際法變更台灣居民國籍。一九四六年蔣氏逕自將台灣人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籍」,不給予台灣人民(當時日本國民)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這是非常不合乎國際常規的。因此,國際社會像英國、美國立刻以強烈外交文件給予否決,表示絕對不予承認。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才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主要依據,簽訂了附屬的「台北條約」,日本法院也在當年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換言之,日本從戰敗中恢復了主權國的地位,卻未給予台灣人民一如當年「馬關條約」有選擇國籍的「思考期」,此點違反了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和約中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大西洋憲章立法原則與精神。造成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擁有日本國籍跟中華民國國籍的怪現象。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當年並沒有包括台灣、澎湖地區,包括二○○○年二月九日,重新修訂的「國籍法」,仍然沒有納入台灣居民,或安排其集體歸化,因此直到今日,台灣人民的「國籍」仍處於違法狀態。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聯合國否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1941年12月8日,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美國、英國與中國領袖曾於1943年11月27日會談於埃及開羅,會中協議,戰後「可以安排」將台灣歸屬中國,隨後又於1945年的波次坦宣言中重複此項會議記錄,問題是戰後對日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這種安排,該約第二十一條清楚楚將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在內。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11月28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1950年11月30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美在台軍事政府繼續作業

目前台灣的地位與定位,在主權問題還沒完全解決之前,是不會被國際所承認的,所以釐清台灣的主權問題,是目前台灣民間社團推行「台灣正名」及「台灣制憲」運動時,應首要推行的工作。但是目前依照舊金山合約台灣只能「正名」為「台灣」,至於「台灣國」只能在下一步。因為,事實上的「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不存在了,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去敲開國際大門已是一條死路,唯有以新的國號、新的思維,台灣才能走出去。「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通路之前則是釐清台灣在國際的地位,而國際地位的找尋,則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必須強調的是,美國至今並沒有任何文件,宣布放棄二次大戰後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台灣問題也是美國的內部問題,可以看得出來,這68年來,每當台海發生危機的時候,美國總是一馬當先,主動跟中國談判,事實證明,根據1952年4月28日的「舊金山和約」,美國的「軍事政府」在作為日本及日本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國時,美國當年只有宣佈放棄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即日本恢復主權),可是卻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主要佔領權」,這就是「台灣問題」的糾葛所在。1996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美國不必經過台灣的要求,立即主動地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分別停泊在台灣南部和台灣北部外海,準備應付可能一觸即發的台海衝突。我們更可以藉此了解,為何美國在關島加強戰備,也可以理解近日以來,美日共同防衛宣言,正式將台灣海峽納入其保護範圍,這完全是美國在保護它自己的「主要佔領權」而已。這同時,美國從今年8月1日派現役上校軍官Wilner,來台灣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軍事技術聯絡事務組組長,這是二十八年來首次,是否代表美國已經發現,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在台的「美國軍事政府」應該恢復作業?

不應該有「台灣光復節」的說法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1945年以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天皇,日本被美國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變成中華民國的「國土」,台灣人也全都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政府的責任。1950年6月27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之言論的真正意義,就是指美國當年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管轄權」,因此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宣佈「光復節」當然也是一個騙局。

美國憲法下的台灣人民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規定: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之處分與支配權交給(美軍事政府)主要佔領權國。第二十三條確認: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國,也是台灣地區的「征服者」,所以當年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握有」日本跟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包括台灣)的投降與佔領處份權。蔣氏軍隊應該只是以「代理美國」軍隊的身份佔領台灣,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其立基點就是,台灣事實上是等同美國軍事占領地,而且,美國早已宣佈不建置殖民地,最好的處置辦法就是模糊台灣定位。在那個時期,因為韓國局勢不穩,美國便拉攏蔣氏政權,希望台灣成為美國抵擋共產主義蔓延的前線,對美國而言,將台灣地位模糊化是為了方便美國處理亞洲事務。基於1951年9月8日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美國當年的軍事政府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至今,美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其主要佔領權,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履行保護台灣之責任。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的時候,台灣應該在美國管轄下,成立台灣人民自己的「民政府」,所以台灣至今仍然應屬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台灣人民理所當然可以享有美國憲法下,基本人權之保障。要瞭解,美國雖然在1945年授權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但美國在法律上之最後責任仍然存在,這是不容狡辯的事實。

軍事佔領與戒嚴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 Birkhimer於1914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而在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1907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秩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1866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美國與墨西哥戰爭實例

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1846年4月25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5月13日正式向墨國宣戰,1847年8月1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1848年2月2日兩國簽訂了1848年7月4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1850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待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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