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國 台灣

控美案原告Mr. Roger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a)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台灣在被佔領階段,戰爭法架構內本質為「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組織」的「台灣民政府」。

根據 2009 4 7
判決:64 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又在

2009 10 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說明)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 64 年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
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 條約規定行事。

國際戰爭法 被佔領地

美軍在其佔領地所成立之「軍事政府亦即軍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其「民政當局(civil administration)」必須物色適當之被佔領方人士,依戰爭法設立「民事政府亦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遂行治理權之移轉,並在萬國公法規範內施行治理。

 Even with the use of local civilians, the occupying forces still retain the power to exercise supreme authority. 即使採用當地民間人士,佔領軍仍保有行使高權之權力。

就是 這個原則

這個原則 

控美案原告Mr. Roger 於2010  9  8 
經雙方協調,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 四季飯店舉 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 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 襄盛舉。

 控美案原告Mr. Roger 於… 201098日華盛頓 DC公開酒會,意味著美國相關單位協助控美案原告林志昇博士雙方達成共識,日後美國相關單位,依法正確行事。

 控美案原告Mr. Roger於 .. 2011  1  14  16 ,完成第一屆台灣民政府法理學院培訓

控美案原告林志昇博士於20111231,台灣民政府舉辦忘年會與發放

首期台灣公民身份證。

·  台灣人真正的身份證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BJMbuWVmDg

2011-12-31第一批台灣政府身分證發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zNFQQBzm5k

控美案原告林志昇博士於… 2013123,公佈 美國 成立 台灣民政府 之多項 證明文件

http://usmgtcg.ning.com/forum/categories/6473745:Category:88342/lis...

終結 流言

這是清楚 可見 美國相關單位協助控美案原告林志昇博士,依戰爭法設立「民事政府亦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逐步完成,遂行治理權之移轉,並在萬國公法規範內施行治理。

終結 流言

美方相關單位與台灣()政府中央決定,201398日,重新在美國華盛頓DC舉辦慶祝酒會與國際記者招待會,邀請美國有關行政單位與國際記者參加。會中將發表重要文告。

當然 台灣()政府2013425日,國際記者招待會,全然無獲被美國有關行政單位有所認同,因此,產生201398日,重新在美國華盛頓DC舉辦。

際記美國軍事政府與相關行政單位協助,控美案原告林志昇博士與228位同心之台灣(民)政府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 的「台灣管轄當局」,依「國際法理」及「國際慣例」,還原日屬美佔的台灣,有其相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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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該討論的回覆

  ~~~

第44任美國總統歐巴馬肩負解決台灣問題之神聖使命。
願天佑台灣!天佑日本!天佑美國!

台灣解答 Taiwan Solution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taiwan-solution
導讀 重點如下 ( 敬請詳閱原著 )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架構內,盟軍依波茨坦公告「限制日本主權原則」,承認日本人民對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盟軍所決定之一些小島的主權。其所意味的是:盟軍依和平憲法規定,承認日本政府行使主權權利之權能,而不承認日本天皇行使主權權利之權能。因此,所謂日本「恢復主權」指的是:「日本政府」在盟軍已解除佔領之日本領土,依和平憲法恢復行使主權。

必須提醒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並不適用於包括台灣等,仍在盟軍代理美國佔領下之日本帝國領土。事實上,對日和約之簽署,完全無涉和平憲法架構內,無國政權能之日本天皇,並且無任何條約或法律規定台灣在歸還日本天皇後日本天皇不得依「台灣總督府官制」, 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事實上,日本自1895年6月17日在台灣始政,至1945年10月25日向盟軍投降期間,實際對台灣行使治理權的是日本天皇所親自委任之台灣總督,而日本政府方面只是監督性質 日本帝國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投降後,盟軍佔領下的日本,是於1952年4月28日因「對日和約」生效,而「恢復主權(restore sovereignty)」。

1. 由於台灣總督府是直隸日本天皇,並不在日本政府編制內,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所切斷的是日本政府和台灣之關係,並無斷絕台灣總督府和台灣之關係。因此,日本政府和台灣雖無關係,日本天皇和台灣是有關係。
 
4.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架構內,美國總統在結束「琉球託管」後,是將琉球交給日本政府。美國總統在結束「台灣佔領」後,一方面,在和約第2(b)規範下,並不能比照「沖繩返還」模式,將台灣交給日本政府。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規範下,依「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並不能將台灣交給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台灣政府」, 只能將台灣交還「日本天皇」。

                                   再次提醒讀者 ... ... ... 再次提醒讀者 ... ... ... 再次提醒讀者 .. .. ..再次提醒讀者:台灣最終地位的「台灣政府」,應是明治憲法架構內「台灣特別行政區 」的「台灣總督府」,而不是目前在戰爭法架構內為「美國軍事政府」下部組織的「台灣政府」。美國當局不可能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支持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台灣政府」,運作「獨立建國」或「自治建國」,..... ..

130531-2-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林志昇-台灣(民)政府第57期法理學院研習會

   < ( 11分35秒  華府台獨事件 詳細說明 ) >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Ff4m85EZP0&list=PLfrjFU90kKyGgS...

~~~  (有部份內閣同心反對 叛變內閣 的 美屬台獨論述,而表明劃清界線)

      ----------------------------------------------------------------------------------------

  • 台灣現在國際地位是被懸置 .

  • 1952年因為大東亞戰爭日本戰敗簽署 ~

  • 「舊金山和約」

  • ,美國是戰爭的「征服者」,擁有對台灣的「佔領權」,

  • ~ 流亡的中國殖民政權代替美軍佔領台灣至今 ~

         在和平條約之中,並沒有任何要求日本政府

         必須renounce(放棄) all obligation(義務)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美國不能 模糊 台灣國際地位

          第一. 主佔領權國 美國必須親自佔領 ,

          第二 .並發行大日本台灣 居民旅行證件 ,

        ~~~ 中華民國護照是假的文書,美國不能繼續接受 . 錯誤的做為 ~~~

  • 戰前日本人,居住在已經屬於日本國土的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

  • 中國佔領軍究竟是依據哪一條國際法律,必須將這些居民驅離台灣?

  • ~~ 中國佔領軍在日本台灣的行徑,已經事實違反國際法,

  • 包括在台灣驅離本土日本人 ~~

  • 中國佔領軍強制驅離四十萬本土日本人軍民後,

  • 又依中國國共內戰,將號稱百萬中國軍民以「武裝難民」身份,帶槍來台「殖民」,

  • 問題是,國際法中,

  • 流亡政權可以就地合法嗎?

  • ~~~ 答案是 流亡政府不可以 就地合法 ~~~

  • 日本政府被迫放棄對台灣管轄權 .

  • (前首相吉田茂稱: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台灣的主權權利。)

  • 因此,日本天皇仍然是台灣主權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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