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到了要解決「台灣問題」的時刻了,筆者一直深思,會有多少位台灣人或國際法專家懂得「台灣解答」問題?台灣地位問題複雜而嚴肅,本文原則上是提供給台灣(民)政府高級行政與參議人員做為政策參考,不希望公開發表,以避免一知半解者胡亂批評,扭曲竄改。筆者對「這份研究報告」充滿絕對的自信與自傲,願天佑台灣!天佑日本!天佑美國!
第44任美國總統歐巴馬肩負解決台灣問題之神聖使命。「台灣問題」歸根究底,是美國總統杜魯門錯誤認知台灣的「歷史經緯」和「法理地位」後,一連串錯誤決定,導致日本帝國向盟軍投降後,日本台灣從原本單純的「中國人佔領」,因結合「中國人流亡」而演變成複雜的「中國人殖民」。東西冷戰時期,基於「扶蔣反共」是美國利益的政治考量,只好將錯就錯,硬柪到底。加上所有台灣地位的見證人皆已走入歷史,留給後人各自發表奇怪的表述空間。現在看來,有關「台灣地位」的問題,可以說是史上最複雜的國際法案例,至今仍是處於各說各話、爭論不休階段,有如塵埃隨風飄浮,無從落定。
當然,基於「有問題」,就有解答(Where there is a problem, there is a solution.)」,有「台灣問題(Taiwan problem)」,就應有「台灣解答(Taiwan solution)」。 要解決「台灣問題」而無視「日本天皇和台灣」間殘存之法理關係,其有如緣木求魚,必然無解。為能精確了解「定位台灣」,就應先嚴謹「定位日本」:
「明治憲法」1889年2月11日公佈後,日本帝國政府曾經使用「日本」、「日本國」、「大日本」、「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等名稱為國名。直至1936年,國號才正式統一為「大日本帝國」。大東亞戰爭以後,美麥克阿瑟製作「和平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以後,日本的國名則從「大日本帝國」改為「日本國」,日本帝國人民則從天皇臣民改成天皇國民。
由日本國名歷史軌跡可知:無論是在大政奉還前之幕府時期(天皇無實權之日本時期),到大政奉還後之「明治憲法」體制下(天皇有實權之「大日本帝國」時期);在「和平憲法」體制下,天皇無實權之「日本國」,都是千秋萬世「天皇之國」的延續,為一脈相承之「日本」,實無「新舊」之分。
依照「明治憲法」第73條修憲程序完成「和平憲法」,無論以何名稱頒布, 本質實為天皇無行使主權權利權能之「日本憲法 」,只是改變日本「政府體制」,無涉日本「國家體制」之變更。因此,從「國家」角度來看,無論天皇有無國政權能,也無論日本之國名為何?「日本」 自神武天皇即位2673年以來,只要「天皇制」仍存在,和平憲法體制下之「日本國」,依然 是延續明治憲法體制下之「大日本帝國」的「日本」,國際間並無所謂「新日本」說法。由於「大日本帝國政府」1941年12月7日主導發動太平洋戰爭,在日本天皇投降後,是由「日本國政府」於1951年9月8日簽署對日和約。因此,從「政府」角度來看,在日本行使治理權的行政機構,無論「憲法體制」為何?就是日本政府,政權雖有更迭,行政依然永續存在。「日本國政府」是延續「大日本帝國政府」的「日本政府」,國際間並無所謂「新日本政府」說法。在「天皇之國」概念下定位之「日本」、「日本政府」、「日本憲法」架構內,解答「台灣地位」問題,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日本帝國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投降後,盟軍佔領下的日本,是於1952年4月28日因「對日和約」生效,而「恢復主權(restore sovereignty)」。然是於1972年5月15日實現「沖繩返還」。可見,即使盟軍承認日本恢復為主權國家,仍有部份日本領土尚處於被佔領狀態。因此,自1972年5月15日至今,日本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之領土範圍包括:
1. 盟軍已解除佔領之日本領土: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琉球列島、尖閣諸島以及盟軍所決定之一些小島(竹島除外) 。
對上述日本領土:
2. 仍在韓國代理美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竹島。
對上述在波茨坦公告架構內,為盟軍所決定之小島的日本領土:
在和約第1條(b)架構內,盟軍依波茨坦公告「限制日本主權原則」,承認日本人民對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盟軍所決定之一些小島的主權。其所意味的是:盟軍依和平憲法規定,承認日本政府行使主權權利之權能,而不承認日本天皇行使主權權利之權能。因此,所謂日本「恢復主權」指的是:「日本政府」在盟軍已解除佔領之日本領土,依和平憲法恢復行使主權。
3. 仍在盟軍代理美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北方四島、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西沙群島及新南群島。
對上述日本帝國領土:
必須提醒的是:和約第1條(b)並不適用於包括台灣等,仍在盟軍代理美國佔領下之日本帝國領土。事實上,對日和約之簽署,完全無涉和平憲法架構內,無國政權能之日本天皇,並且無任何條約或法律規定台灣在歸還日本天皇後,日本天皇不得依「台灣總督府官制」, 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
和約第2條(b)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事實上,日本自1895年6月17日在台灣始政,至1945年10月25日向盟軍投降期間,實際對台灣行使治理權的是日本天皇所親自委任之台灣總督,而日本政府方面只是監督性質。在此架構內,進一步解讀和約第2條(b):
1. 由於台灣總督府是直隸日本天皇,並不在日本政府編制內,和約第2條(b)所切斷的是日本政府和台灣之關係,並無斷絕台灣總督府和台灣之關係。因此,日本政府和台灣雖無關係,日本天皇和台灣是有關係。
2. 日本政府從未有對台灣的治理權,所能放棄的是:「日本天皇所授權對台灣總督的監督權。」
3. 日本天皇透過台灣總督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之權能,並無因和約第2條(b)而被消滅,是因台灣仍處於被佔領狀態而被懸置。
4. 在和約第3條架構內,美國總統在結束「琉球託管」後,是將琉球交給日本政府。美國總統在結束「台灣佔領」後,一方面,在和約第2條(b)規範下,並不能比照「沖繩返還」模式,將台灣交給日本政府。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規範下,依「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並不能將台灣交給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台灣政府」, 只能將台灣交還「日本天皇」。
所謂「commonwealth」,顧名思義:是建構在「共榮(common good)」基礎上所組成之「政治群體(political community)」。英國和大部分其「前殖民地」在獨立後所建立之國家,以英國為主導所組成「大英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之54個獨立會員國中,並不包括構成英國固有領土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其中任一地區。也就是說,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為英國固有領土一部份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並無資格以各自名義成為「大英國協」會員國。同理可知: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為日本固有領土一部份之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琉球、台灣其中任一地區,皆無資格以各自名義和本質為「天皇之國」的日本結合成「大日本國協」。
目前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執行佔領的台灣,法理上,雖是日本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然事實上可說是中國人在日本領土的「殖民地」。依照國際慣例,外國所歸還的「殖民地」性質領土,都是被原母國先編為「特別行政區」,沒有例外,例如:
1. 中華民國「威海衛行政區」。
依「中英訂租威海衛專條」,在1898年7月1日至1930年10月1日之32年間,英國治理下的威海衛,在歸還中華民國後,成為「威海衛行政區」。
2. 中華民國「東省特別行政區」。
依「中俄旅大租地條約」,在1898年3月至1926年3月之28年間,俄國治理下的滿洲,在歸還中華民國後,成為「東省特別行政區」。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依「中英南京條約」,在1843年6月26日至1997年7月1日之154年間,英國治理下的香港,在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依「中葡北京條約」,在1888年4月28日至1999年12月20日之111年間,葡萄牙治理下的澳門,在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參照上述「殖民地」性質領土歸還模式,可以正確推論:
自1952年4月28日以來,中國殖民政權在「對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代理美國軍事政府治理下的日本台灣,在美國總統結束軍事佔領, 將台灣歸還日本天皇,完成地位正常化後,依照國際慣例,將是日本在「一國兩制」架構內,日本天皇可根據明治憲法,透過「台灣總督」行使主權權利的「特別行政區 」。其所衍生之後續效應是恢復「天皇主權」。
有別於和平憲法下之「日本國民」是應效忠「日本政府」,而有日本國籍,由「日本國外務省」核發日本護照,明治憲法下「台灣特別行政區 」之「日本臣民」是應效忠「日本天皇」,而有日本國籍,由「台灣總督府」核發註記「台灣」之日本護照。
再次提醒讀者:台灣最終地位的「台灣政府」,應是明治憲法架構內「台灣特別行政區 」的「台灣總督府」,而不是目前在戰爭法架構內為「美國軍事政府」下部組織的「台灣政府」。美國當局不可能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支持美國軍事政府轄下之「台灣政府」,運作「獨立建國」或「自治建國」,台灣人期待「台灣國籍」之願景不可能實現。法理身份為:被懸置日本臣民的台灣人取得國際承認之國籍的唯一方法,是在「天皇主權」架構內,恢復明治憲法體制下「台灣總督府」的運作,才能恢復日本國籍。
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皆為主權獨立國家,而台灣則是日本領土一部份。因此,台灣總督是日本天皇親自遴選而委任,為有包括行政、司法、立法之實際權能的全權代表。其有別於澳洲總督、紐西蘭總督、加拿大總督是英國女王依當地總理推薦而委任,為無實際權能的全權代表。
「台灣解答」是參考「開羅公報」、「對日和約」、「上海公報」及「台灣關係法」其協商過程之「解密檔案」,以及根據和台灣地位有關之「國際條約」、「國際法理」、「國際慣例」推演之「結論(conclusion)」,這絕非一廂情願創造之「主張(assertion)」。
「台灣問題」既是源於美國總統杜魯門之「反共政策」,解鈴還需繫鈴人,只有現任美國總統才能解決。2013年1月20日在白宮宣誓就任第44任美國總統之Barack Obama,除了享受「政治榮耀(political glory)」外,別忘了以征服日本之第33任美國總統Harry Truman其後繼者身份,也應承擔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法理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y)」。
Dear President Obama, you must do it! And yes, you can!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3/02/02
The Washington Post, January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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