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
「台灣(民)政府」華盛頓DC酒會與記者會
會前給本土台灣人的
報告書 (一)報告書 (二)報告書 (三)報告書 (四)報告書 (五)報告書 (六)

基於美國利益,美國政府官員無論在朝或下野都是口徑一致:『「避談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刻意避免日本政府治理權之「法理台灣」,反而強調「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引入違反國際法的中國殖民政權之「政治台灣」,真是竭盡所能模糊台灣法理地位。』2006年10月24日「林志昇等控美案」已經開始「發酵」,美國決定台灣國際地位應該依照國際法,公平、公正、依法面對處理。2010年9月8 日「台灣民政府」與美方在華盛頓DC舉辦第一次酒會與記者會,2013年9月5日再度舉辦第二次酒會與記者會,主席宣布「台灣地位正常化」宣言,要求佔領權國美國總統歐巴馬應該遵守「國際法」和「美國憲法」。

美國國務院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至1978年12月31日美華斷交前,是透過美國駐華大使館和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之台灣治理當局維持正式邦交關係,而自1979年1月1日台灣關係法生效後至今,則是透過外交上「形式改變、實質不變」之美國在台協會和台灣治理當局成份中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藕斷絲連,維持非正式邦交關係。

「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其組成成份為:

1. 中國流亡政府
所發行中華民國護照只能核發給「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中,法理上,是中華民國籍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以為「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2. 中國佔領當局

其應是以美國軍方名義核發「身份證明(Certificates of Identity)」,給「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中,法理上,處於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以為「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台灣關係法」雖不排除台灣治理當局以美國軍方名義核發旅行證件。然而,「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並不承認是代理美國軍方佔領日本台灣,不可能以美國軍方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給法理上處於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

在代理法架構內,委託人的權利即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如無善盡義務,等同委託人無行使權利,其所意味的是:代理人地位之台灣治理當局如不善盡義務,委託人地位之美國軍方有關單位可行使權利。因此,台灣民政府是有依國際法理訴請「美國軍方」應比照琉球託管模式核發「旅行證明書」之正當性,無涉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與中國殖民政權建立關係之「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土安全部 」。

享有外交權之主權國家政府才能核發旅行證件性質之所謂「護照」。在被佔領領土,無論是佔領當局或被佔領領土住民所組成之民事政府並無外交權,皆無立場以被佔領領土之名義核發「護照」。佔領當局則是有權利核發「旅行證明書」,給法理上處於無國籍狀態之被佔領領土住民。台灣既是處於被佔領狀態,故所謂「台灣護照」,在法理上並無正當性,而事實上也不存在。美國政府將「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所核發的「中華民國護照」,視為所有「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適用之「旅行證件」而名之以「台灣護照(Taiwan Passport )」,是違反國際法理而完全無正當性。

「台灣關係法」並不適用於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無外交權之「台灣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和台灣關係法」完全無關,並無立場「否認(deny)」該法案。由於「台灣民政府」將在華盛頓DC,根據國際法理,向以美國總統為首之「美國軍方」提出訴求,有「無視(ignore)」台灣關係法之正當性。本次酒會與記者會無需提及「台灣關係法」,宣言部分建議內容如下:

In light of the above, the undersigned officials of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hereby call upon the U.S. military authorities headed by the U.S. President as the Commander in Chief to adhere to the Law of Nations, the U.S. Constitution ,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laws and usages of war, the law of agency, and relevant U.S. court decisions to issue the "Certificates of Identity(COIs)" as "Travel Documents" to the people of Taiwan.

 

台灣民政府 中央決策委員會 中央政治局委員會 中央事務局委員會
聯合公告
20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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