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與美國對台灣的秘密檔案之「台灣不是中國國土之證明」。
中國人既然口口聲聲,厚著臉皮聲稱:「台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而為中國之固有領土一部分。」這種缺乏歷史典故佐證,又無法證明為真之宣傳話語,聽聽就好,不必當真。本文就歷史事實,先來回應真實台灣歷史真相,打破中國慣用謊言,讓台灣恢復原來樸質原貌,有必要先從檢驗台灣對中國之「固有性 (inherency)」,來證明中國人之胡說八道:
1. 同樣是來自中國地區,所謂之「中國人」對於台灣,卻有截然不同之認知如下,令人好笑:
a. 清朝雍正皇帝曾言:「台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朱一貴等倡亂,占據台地;皇考籌劃周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內剿除數萬賊眾,克復全台。」 (考自:雍正元年,東華錄選輯)
由以上文字來自雍正皇帝聖旨,可以完全確定台灣並非中國之固有領土。再依道光十一年台灣中部碑文集成所述:「台灣原海外荒服,自康熙二十一年歸入版圖, 設府一、縣三、曰台灣,曰鳳山,曰諸羅。」可以確定證明雍正皇帝所認知之「全台」,竟只限於當今之高雄、台南、及嘉義地區,而非福爾摩沙Formosa全島。大清帝國經拓殖二百十二年所界定之台灣版圖,也只是國際社會所認知福爾摩沙Formosa島之局部地區,故台灣地區實非中國之固有領土,更遑論福爾摩沙Formosa本島。
b. 大清一統志:「台灣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國,名曰東番。明天啟中為紅毛夷人所據,屬於日本。」(考自:同志七年,福建通志台灣府)
以上大清帝國人士之紀錄描述,可明確證明,台灣自古不屬中國,而是屬於日本,這種結論,雖然有傷中國人教導本土台灣人的「錯誤民族感情」,可是是歷史事實,無可奈何。
2. 1874年牡丹社事件之美國人,隨軍記者Edward H. House所著之書「征臺記事 (The Japanese Expedition to Formosa)」,書中曾提及主導討伐牡丹社之日本外務大臣「副島種臣」,其征台根據為:
a. 有充分資料顯示,日本移民在十六世紀時,即有住過台灣之記錄。日本不但曾經佔領過台灣東部,也曾佔有過台灣西岸部份土地,直至十七世紀,日本仍主控著台灣。而且依據天主教耶穌會(Jesuits)駐馬尼拉之Charlevoix主教,及其他教士所留下來之資料顯示:「荷蘭人是獲得日本幕府之許可,而得以殖民台灣。」因此,副島種臣認為:「如果再重佔此島,也不過是收回,暫時讓渡予他國之固有領土而已。」
b. 清國既不行使,也未聲稱對「生番地區(現稱原住民地區)」有控制權,而清國之地圖界定,其控制之疆域僅為「被後山環繞之地」而已, 已將「生番地區」排除在外。事實上,國際間其他國家的調查也有同樣之結論,且廣為當時之國際社會所周知。
c. 如果當年日本取代尚無法紀觀念,而會掠奪船難漂民之「生番(原住民)」,以統治台灣東岸地區,不但對全世界有利,且將為國際間各國所接受。台灣的海岸線,如果沒有一個足以負起責任之政權來統治,將無法維持海舶通行的安全。而這種結論,其實與美國遠東艦隊司令Bell少將之主張完全一致。
回顧歷史軌跡,美國所有意促成之1895年之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Formosa割讓,就日本外務省的副島種臣之觀點,是日本收回「暫時讓渡」予中國之固有領土。然而令人諷刺的是,在馬關條約(下關條約)生效四十八年後,由美國羅斯福總統所發起之開羅會議中,卻又協商,有意將日本好不容易收回之固有領土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真是顛倒是非,如果說這是一場歷史烏龍也不為過。福爾摩沙Formosa島之歸屬,百年以來,都是隨美國利益而左右,美國政策實際就是牽絆台灣島命運之鎖鍊 ,從歷史之角度來看,已經證明台灣島絕非中國「固有之領土」一部分。
現實中,中國人假「固有」之名,宣稱「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之一部份」,既然中國人有此一說,讓事實戳破其謊言,有必要檢驗台灣島是否具有為中國之「不可分割性 (inalienability)」:
1. 就現今國際社會所承認部份:包括台灣在內之Formosa島已經於1895年,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割讓予日本,這是完成的歷史事實,國際法上,會被割讓與能被割讓之領土,就是「不具不可分割性」,因此,證明台灣並不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之一部份」。相對而言,就同樣是依據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而割讓予日本之大清祖地奉天,則是在國際間德國、法國、俄國三國干涉下,以固有領土不能分割為由,要求日本歸還奉天予大清,事後再依遼東協議,日本回割奉天領土予大清帝國,就本件歷史事實而言,不能被割讓之領土就是「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奉天地區才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之一部分」而台灣地區不是。
2. 就台灣只是大清帝國拓殖未竟之地,並非固有國土之是事實而言,大清帝國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所移轉予日本之台灣「完全主權 (full sovereignty)」,應是集「非天賦而可移轉之佔領權利 (rights of occupation)」,及由其所衍生之「非天賦而可移轉之佔領義務 (obligations of occupation)」之全部,且無涉「天賦而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因此,再次證明:「台灣並非中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之一部分」,而且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之台灣割讓是合法的 (lawful),而奉天地區割讓則是不合法 (unlawful),兩者是有區分的。
另外,中國常常假其奉為圭臬之「開羅新聞公報」宣稱:「台灣將歸還中國」。既然有這種說法,就有依據法理規範,來檢驗台灣是否對中國具有「可歸還性 (restorability)」:
1. 台灣得以「歸還」中華民國之前提為:中華民國必須在1911年開國時,取代滿清政府,以為合法中國政府之時點,其領土範圍確實有包括台灣。然而,依中華民國憲法之固有疆域,並不包括台灣。因此,日本根本無法將台灣「歸還」予中華民國,因為,無從還起。1952年日華台北和約簽署後,中華民國葉公超部長說:「即使日本願意歸還(台灣),我們並不能接受。」其道理在此。
2. 退萬歩言,縱令台灣可以「歸還」予包括大清帝國所泛稱之「中國」,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佈開羅新聞公報中之Formosa島,其範圍是包括日本所增加拓殖台灣後,而已經「不具可歸還性」的福爾摩沙島,或是由大清帝國所割讓之「具可歸還性」之拓殖領土部份。因此,日本在所謂「開羅宣言」之架構內,可「歸還」的Formosa島,事實上只限於過去中國在1895年5月8日前,台灣清治時期所拓殖之「台灣省」部份。然而,基於日本已於1945年4月1日起,因施行日本憲法及於Formosa全島,而且將台灣領土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事實,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日本不能移轉其對台灣領土之「主權義務」,因此,依國際法理,台灣與日本之間形成不可分割特性,不應有也不會有所謂「台灣歸還中國」之說法,Formosa島已「無法」可以「歸還」中國,是無法也無奈,台灣可以向中國說:「掰掰!保重啦!」
1951年4月12日之美英會議中,美國前國務卿Dulles所出示之一份外交備忘錄提及:
As regards Formosa, it is noted that the declaration of Cairo provided, not for the cession of Formosa 'to China', but that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view of present differences of opinion as to what now constitu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so as to the bearing upon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intervening events, it is the view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Japan, by the peace treaty, should renounce all rights, titles, and claims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ut that Japan should not itself be brought into the highly controversial question of what now is or should be the status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nor should the treaty be looked upon as the vehicle for the solution of this question.
由備忘錄內容,可得知Dulles對台灣問題之觀點:
1. 「開羅宣言」並非要「將台灣割讓予中國」,而是要「將台灣歸還予中華民國」,鑑於各方對當今中華民國之組成有不同看法,以至關係到開羅宣言之介入。
1951年時,已淪為屬「流亡性質」之中華民國,確實已非1943年時,為屬合法「法統性質」之中華民國。然而,無論中華民國是由「法統政府」,或者是由「流亡政府」所組成,如前面所分析,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從未包括台灣,故日本根本無法將台灣領土以「歸還」之名義,移轉予從未擁有台灣主權之中華民國。而相對地,1945年4月1日時已為屬「日本國土」性質之Formosa,也確實已非1943年12月1日時,尚為屬「日本殖民地」性質之Formosa。 因此,無論開羅宣言是否有效,也無論當今中華民國之組成為何,在萬國公法之拘束下,日本台灣 (Japanese Formosa) 是無法「歸還」予任何形式之中華民國 (the Republic of China)。
2. Dulles國務卿代表說:「美國政府的看法是,日本應在和平條約放棄對台灣領土所有之『權力、權利及主張』。然而,日本本身並不應被捲入台灣地位「現今究竟為何?」以及「未來應該為何?」之高度爭議性問題,而也不應期盼和平條約是用以解決這個問題之工具。」
台灣領土之國際地位,已經決定於日本在1945年9月2日,正式向盟軍投降時,台灣領土之「屬性」,也就是
台灣是日本國土神聖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被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b 放棄領土權之台灣領土,如還是日本「殖民地」性質之領土,則在法理上是成為「無主地」,而在中華民國之「先占原則」下,是可以成為中國殖民地,然而可惜,已經慢了一歩,台灣已經是日本「國土一部份」之領土,具有不可分割特質,在國際法理上,則成為「日本自治區」,而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暫時行使管轄權,只是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執行「日本台灣佔領權」,在萬國公法之拘束下,日本台灣並無「割讓或歸還」予中國(PRC/ROC)問題。Dulles原本並不打算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解決台灣地位問題,然而事實上,如果不是美國將中國勢力引進台灣,日本台灣領土早已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完成「國際定位」,早就可以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尋求「自治」,建立本土台灣人之國家,現今不會有、也無所謂的「台灣問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7/30
文後附記:
日治時期台北一中校友們所組織的「麗正會」,由於成員年事已高,最年輕的也有七十幾歲,因此,決定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在東京舉行最後一場大規模的同學會,然後宣佈解散,包括來自台灣五名校友在內,總共約有二百七十多人出席,當唱完校歌時,許多人熱淚奪框而出,最後在離歌聲中結束。
這裡的離歌就是所謂「螢之光」,歌詞有四段,第一段漢譯為:
「浩蕩萬里大海之碧瀾拍打高處、濃綠飄香長夏之我高砂(台灣)、乃八大洲(日本)日本國南方之重鎮。」
有一段為人所熟悉之「離別歌」戰後被中國國民黨消音,其內容是:「台灣和樺太都是日本所保護之國境」,可以推知,台灣在日治時期,其地位對日本而言是重要的「國境之南」。台灣法理地位的關鍵,在於日本如何「承認」與「認定」,1945年4月1日經由「徵兵令」之實施,以及「參政權」之賦予,日本憲法已經完全實施於台灣,日本政府已然將台灣正式編入日本國土。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第2項,所要求日本放棄的是對台灣領土之「權利interest」、「權力power」、以及「主張claim」,並無規定日本不可「默認acquiesce」台灣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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