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前國際法庭法官小田滋先生2009年訪台時,曾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但是也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也無法將台灣問題提上國際法庭,因為必須同時兩個對造國都同意,才能提至國際法庭審理,對於台灣的佔領問題,因為沒有研究所以無法做評論。」其中,小田滋先生提及「軍事政府」的結束問題,基於此,特地將「軍事政府和戒嚴法」的問題,繼「佔領」與「主要佔領權」的探討後提出,以供參考。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一書,在1914年美國出版的第三版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 有非常清楚解釋「軍事政府」何時停止運作,作者強調:「軍事政府將會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方案所取代為止。」事實上,從軍事歷史的判決慣例也可以找到答案,1848年7月4日生效的美國與墨西哥戰後【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約】,其中第五條,墨西哥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因此,有人以『和平條約生效,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USMG)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束?』向法院提出訴訟,結果185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164 案中判決:【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而成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能夠為這塊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最後,美國軍政府在加利福尼亞繼續佔領,直到1849年12月20日才被民政府取代。


相同的戰爭案例,在1901年美國最高法院有兩個判決,討論1898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因為,古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所以,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在和平條約內,沒有指定古巴的收受國。1952年美日太平洋戰後,台灣是日本天皇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根據國際法「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日本帝國不可能割讓台灣,情況一樣,日本也沒有指定收受國;美國最高法院在1901年分別有Neely v. Henkel 與Downes v. Bidwell兩案,判決內容提及美國與古巴之間的主權關係,同時引用1853年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的判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


『美國與西班牙的關係,如同美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一樣,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把古巴當作被美國征服的領域,但針對美國與古巴之間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居民的福祉,把該島交付管轄給予美國,古巴居民才是將來實質的所有人,如果古巴人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專屬管轄權。』


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在「軍事政府和戒嚴法」書中第六章,也對美國佔領古巴問題提出分析:

『西班牙政府於1899年退出古巴以前,美國軍事政府在島上的地位,顯然是屬於單純的軍事佔領;日後轉為一種獨特的軍事佔領(因為在巴黎條約中古巴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亦即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分,接受尚未成立的古巴共和國所託,在島上行使主權,然而美國已經允諾,協助成立未來的古巴民政府』

台灣與古巴都是「因征服而割讓」,其中古巴是美國征服西班牙,而被西班牙割讓,台灣則是美國征服日本,而被日本放棄,隨後,古巴因為巴黎和約而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也是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被軍事佔領,但是,在和平條約中都確定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因此,軍事佔領表示佔領國有權行使當地主權,被視為「過渡時期」或稱「暫定狀態」,很重要的戰爭法明確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由此可以得知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確實是:【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下的一塊領土】,李前總統登輝2004年10月8日在台北北門扶輪社例會講的完全正確。


台灣目前領土主權不能移轉給「台灣當局或流亡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因中國共產黨政變成功,中華民國因此變成國際法中的流亡政府;中國國民黨曾表示台灣不必兩次宣佈獨立,但是,卻忘了中華民國是成立於1912年,當年台灣仍屬日本天皇合法領土,中華民國至今仍未擁有台灣領土主權,所以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10/04/12初稿˙2012/11/27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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