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台灣的投降

真正法理意義

2008年11月3日,中國共產黨代表來台灣與中國國民黨討論各種內戰後事宜,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
• 英文:(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又簡稱ECFA。
• 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譯名: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
政治上,台灣老百姓認為,在1949年代,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打仗,中國國民黨輸了,逃難到臺灣來,組織了「流亡中國政權在台北」,現在他們雙方和解,成為朋友,把利用完的日本台灣人棄置,將本土台灣人當作是空氣一般,聯手打壓,讓要求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以及提倡台灣主題意識和人權的日本台灣人民,陷入「昏頭轉向」情境。

69年以來,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都企圖把「台灣問題」當作中國內政。請問,像這種「二戰後佔領日本台灣」的歷史觀是否正確?還是「光復中國台灣」的歷史觀正確嗎?這種以欺騙「虛造假」的錯誤歷史的觀點正確嗎?是本土台灣人要的嗎?關鍵在於本土台灣人如何解釋?1945年10月25日所發生的「在台灣的日本軍投降聯軍典禮」是何種意義?。「台灣民政府」在此提出三種正確觀點,加以分析、比較,結論如後:

一直以來,1945年10月25日的在台日軍投降典禮,至今本土台灣人還在議論,不知其意義是什麼?中國國民黨蔣介石告訴本土台灣人的是完全相反的錯誤解釋,說是台灣回到「祖國懷抱」?或是說「台灣光復」?直到今天,還被以訛傳訛,製造些與「國際間」完全不一樣的「中國人的理解」,真是令人遺憾,對當今所發生的「一切」,本土台灣人應該用「國際法」的明確解釋和定義。以下分析三種「中國解釋」錯誤的理由,然後,應該正確本土台灣人的國際法則:

一、中國人錯誤解釋:日軍投降後,台、澎地區成為「無主土地」。基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書等等,蔣介石集團可主張「先佔原則」,把台灣併吞為中華民國領土。

國際法正確分析:在國際法上,台、澎地區是日本主權領土,1895年(馬關條約或日稱下關條約)後直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拿破崙時代(1820年至1830年)過後,國際社會並不承認「當地軍隊投降後,領土立即過戶給敵對國(佔領並不移轉主權)」的觀念,簡言之,就是「併吞」。投降典禮後,日皇的台灣地區屬於佔領地,並非「無主土地」。所謂「無主土地」通常是指荒島或無人居住之地方,對於台灣於1945年之情況,並非無主土地,因此亦無「先佔原則」可適用。

二、中國錯誤解釋:基於在中國對日抗戰時期,蔣介石早已「宣告廢除馬關條約」,使台、澎地區回復中國主權,日軍投降則是最後確認。

國際法正確分析:在國際法上,馬關條約並無「某一方可單獨廢除馬關條約」之條款或條件,在這種情形下,並無單獨廢除該條約之餘地或解釋。又依國際法之「慣例」,條約內容之廢除,僅限於「仍然有執行能力」之條款內容。馬關條約裡,有關台、澎地區之割讓,早已在1895年完全「交割」台、澎領土,事實完成,此條款在抗戰時期已經無執行力,無法以試圖「回復原狀」為由而給予廢除。

三、中國錯誤解釋:台、澎一半地區自大清時期以來屬於中國,1895年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這是「佔領或竊佔」的行為,日本天皇於1945年投降後,台、澎當然回復到中國之範圍。

國際法正確分析:台、澎的領土曾經為多國所握有,包括荷蘭、西班牙、大清帝國等等,如此也可證明台、澎並非自古以來即屬於中國。馬關條約將台澎永久割讓給日本天皇,這與「佔領」的情況不同。「割讓」是等於「過戶」,所以,在1895年後中國對台澎之主權已經結束。在國際法上,佔領不移轉主權,1945年10月25日投降典禮後,便是佔領的開始,稱為「交戰國佔領」,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稱為「友善期佔領」,無法律依據且不能解釋為「台灣光復節」。

舊金山和平條約有51個國家簽約,48個國家國會通過,是屬於國際法下的國際條約,其中主要盟軍(如英國、法國、美國等)並不認為一九四五1945年10月25日有台、澎「主權」過戶給中國,因為,日本事實上只是放棄「對台灣管轄權」而已,對於日本天皇的主權(所有權)沒有任何處置。在國際法上,投降典禮後只是「佔領時期」的開始。

誰是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的主要佔領權國﹝the occupying power﹞?答案是美國。誰有權力對日本人民和財產分配和處分?答案是美國軍政府。蔣介石集團在台灣只是一個代辦或代理單位而已。因此,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離開中國逃難,遷移到(非自己法定領土的)台灣,國際上稱為「流亡」,是為「流亡政府」,國際名稱是稱「中華台北」,不得視為「日本台灣之合法政府」。總而言之,「台灣問題」並非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美國二戰後的問題,是美國內政問題,「臺灣關係法」因而產生。台灣問題要解決,必須向美國嗆聲、與美國溝通、協調,還要向日本天皇請求、與日本政府溝通、協調,不是在於改變「中華民國」體制或調整。本土台灣人應該認清事實才好。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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