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理框架下的
日台共同連盟
Approaches to be Discussed and Don't Jump over the Legality
每一年舉行的「日台共同連盟」會議中,得到日方協助的台灣方案:
A. 凡是能達到目標的方案,就是好方案,日本同心將就下列方案提出協助:
1. 透過日本國會 2. 透過宮內廳 3. 重返甲子園
B. 基於「台灣關係法」架構內管轄範圍,僅及於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治理當局」,並不等於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宣稱領土主權及於中國之本土和金馬地區之「中華台北政權」,請日本同心務必認清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中華台北)的事實,不是台灣:
1. 無論本質為被占領領土軍事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或本質為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之「中華台北」,皆無立場代表台灣和日本建立關係。 中華台北政權所稱「台日關係」,是指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和日本之關係。
2. 本質為被占領領土軍事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本應無外交權能,日本政府無和台灣治理當局建立「日台關係」之正當性。日本國會所稱之「日華關係」,是指日本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之關係。
3. 本質為被占領領土民事政府之台灣民政府,目前並無外交權能,台灣民政府無和日本政府建立關係之正當性。台灣民政府所稱「日台關係」,是指日本人民和台灣人民的關係。
台灣地位正常化必須獲得草莽日本人民協助。因此,運作「日台共同連盟」是絕對有必要,不能失敗。
會中討論大日本帝國和大英國協之不同模式,大英協諸國是效忠女皇主權,因此,大英國協女王 至今擁有54個國家。大日本帝國是由日本北海道、日本本州、日本九州、日本四國、日本琉球和日本台灣共同組成建立一個大日本政府,天皇是被大日本人民全體共同效忠的對象,台、澎自己擁有「自治政府」。
本土台灣人民政權建制起來,除非流亡逃到台灣的難民遵守「台灣公民權利法」,當「台灣民政府」執政以後,當立刻發布「台灣社會秩序保護法」以安定台灣社會,否則「中國難民」不能也不會有機會得到歸化的主權對象,因此,不只本土台灣人要支持「台灣民政府」,但是,逃台「中國難民」還須要根據「台灣公民權利法」認清法理和歷史事實後,才會有機會。
「Make no mistakes」,當年中國流亡逃台難民並非都是令人同情之無國籍人士,反而是結合中國占領當局,和中國流亡政府之中國殖民政權轄下之占領方中國人。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卑屈向占領方流亡中國人,訴求支持被占領方台灣民政府:
1. 於情 要求有反日情結之流亡中國人,以日本天皇為最終效忠是違反情理, 強人所難。
2. 於理 要求既得利益之占領方,支持與其有利益衝突之被占領方是違反常理,自討無趣。
3. 於法 要求法理中國籍流亡難民歸化,成法理無國籍台灣人是違反法理,違背世界人權宣言。
「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由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所組成以治理本土台灣人之民事政府,完全無涉占領方流亡中國人,本土台灣人和流亡中國人根本沒有團不團結的問題,處理流亡中國人是美國軍事政府的責任。日方已經理解「台灣民政府」在戰爭法中所代表的意義。另外,有別於澳洲(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以「聯邦的型式」成為大英國協一員的主權國家,台灣早是已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最大的限度是以「聯邦的型式」實現國土內的自治,而非成為主權獨立國家。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4/03、2013/08/13、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