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治議題Civil Government Incomplete Version to be continued。林秘書長翻的太好了Version原來是版本,他以議題等同版本是個路線與方向,不像議題常常變換,這樣分析,是我從政治神學的角度來看.
政治不是只有政治議題,而不被看好的神學角度,好像只有在神學院或教會立場來看,真的低估了教會神學在社會與政治議題的參與及詮釋權是有代表其貢獻的機會,否則歐美基督徒就不會參與社會及政治的改革.今天台灣是因大中國話淹蓋本土台灣人文化及父母語的殖民壓榨政策,難怪KMT, DPP都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真是顛三倒四的教育成功,因此我們台灣民政府的重新建構是責無旁貸的新時代新使命的契機之權責.
然而, 中國殖民政權「軍事佔領和政治流亡」日本台灣領土後,經由大量中國難民之「移入」台灣,改變當地住民結構,導致當地之「民族特性消滅(the extinguishing of the ethnic identity)」,行為包括語言消滅(liquidate)等之文化消滅(ethnocide),藉改變民族特性以「變種」之罪行,並不下於違反國際法之「滅種(genocide)」罪行. 這樣林秘書長清楚的交代不外乎給我們清清楚楚的認知與教學之職責,是永遠的教育及法理論述的基本概念.
"佔領國可以選擇保留所有公職人員,或為政治或安全的原因,可能會取代所有或選定的人員與其他合格人民。Programs直接針對影響政治體制改革,加強政府部門和機構,發展自治政府進行了是必要的。"
這是再次的叮嚀,也是再次的交代,執政前的預備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