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明白表示:「反對台灣獨立」?
美國政府明白表示:「反對台灣獨立」。本土台灣人似乎不能了解:「為什麼?」,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美國依照條約第23條對,日本台灣實施主要佔領權佔領,依照第四b條規定,取得日本台灣領土之『處分與分配權』」。所以,美國與中國簽訂「上海公報」或「台灣關係法」,都是該條約所賦予的「權利」。直到今日,日本天皇仍擁有台灣領土所有權下,所謂「台灣獨立」是表示不服從該條約(SFPT),是對「萬國公法」不遵從,美國政府當然反對。
大清帝國雖然號稱領台二百一十二年,卻是從頭到尾未曾建構統一全島之(台灣主權),因為,台灣東部及西部丘陵地區都是高砂族群的領土,大清帝國不過只統領六個漢人屯墾區,在法理上,大清帝國並不擁有「福爾摩莎」之主權,沒有權利「處分」或「支配」台灣領土。合理的說法應該是:日本取得台灣領土之「主權」,不是因為大清帝國的「割讓」,而是經日本將全台灣領土「統一」,進而得到國際社會之「承認」。日本在取得台灣領土後,經過「法定程序」將台灣「承認」為日本國土,取得「臺灣主權權利」,以能在台灣領土「實施憲法」,全新取得的「領土」要成為「國土」,有國際上被認可的條件:一、需擁有該領土之「全部主權」。二、領土能夠將「憲法或基本法」全面編入行使。
以日本殖民地南樺太為例,南樺太無論是經「交換(exchange)」或「割讓(cession)」,對日俄雙方而言都是典型之「拓殖地」,而非「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縱然日本於1942年11月1日將(南)樺太廳移交內務省管轄,而且於1943年4月1日形式上將樺太廳編入日本內地,為日本憲法所管轄,但是,仍然無法去除其為「拓殖性」領土之本質,因此,南樺太在法理上並非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這好比台灣領土並不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之施行,而成為中華民國國土之一部份,一樣的理由。
日本於1895年6月17日「始政台灣」,取得台灣台灣領土,來自大清帝國所移轉之「拓殖權利」,執行台灣「佔領及統治」,經過一連串變革,至1945年4月1日,在日本政府宣布「內地延長(把台灣領土變成日本之一部分)」後,日本的定義要改成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琉球」以及「台灣」之「確認(等值)」國土,具有不可分割之特質。換句話說,台灣在完成「內地延長」後,國際法理上已經變身為「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已經不是過去的「台灣」,換言之,「日本台灣」不等於「台灣」。
大清末期,無論是從法理上或地理上,Chinese Taiwan並不等於Formosa,然而,在日治末期,因為「內地延長」後,法理上,已經不存在一個「獨立」而可以分割之「台灣」,而是只存在「日本台灣」不存在「台灣」。所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一b條中盟軍所承認的「日本(Japan)」,應該是包含「台灣」「琉球」等「內地延長」後之日本,而非依照波次坦宣言所稱之「日本」,而且,在第二b條所稱之Formosa應該是已經被「內地延長」編入變身後之Japanese Formosa,已經不是「開羅公報」所稱必須「歸還」中華民國之Formosa。國際法上,Formosa被編入日本國土後,已經具有「不可分割之特質」,不可能進行「移轉」之「處分」,這好像大清帝國不能將「奉天」割讓給日本帝國一樣。日本所謂「內地延長」就是把「台灣」內地化,台灣本島被編入內地後,就沒有本島及內地之區分,換句話說,這時候的日本就是「內地加本島」。在「內地延長」完成後,只有日本,而無所謂內地及本島之分。
日治時期,朝鮮總督府是直隸日本天皇,而台灣總督府則是由內務省或拓務省管轄,這明顯表示:日本和朝鮮、日本和台灣間之關係,在法理上,截然不同。台灣就是因為被置於正常的行政體系內,才能夠經「內地延長」而成為日本憲法所能施行之「日本國土」上,而朝鮮則非日本領土,依照法理,日本並無法實施「內地延長」,因此,朝鮮在日本放棄「統治權利」後,得以「解放」而獲得「獨立建國」。事實上,在日治時期,台灣領土上並無「台灣人」之稱呼,只有「本島人」和「蕃人(高砂族人)」,而「台灣」也是以「本島」稱呼,表示台灣並非是日本領土之外的獨立體。
第八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出身自政友會1919.10.29至1923.09.06)曾經強調說:「台灣非日本殖民地」。1947年3月6日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號稱「中國通」John Leighton Stuart司徒雷登在台灣發生「中國國民黨二二八屠殺精英事件」後,發表美國國務卿「密件」提及:「在法律上,日本目前仍對台灣擁有主權」,另外,美國魏德邁將軍(General Albert C. Wedemeyer)所率十一人調查團,於1947年7月22日至8月24日訪問南京,訪華期間,曾經抽空於8月11日至13日來台灣視察,因為,在訪台之前有日本眾議員曾經建議:「在台灣舉行公投,以美國協助下,讓日本恢復對台灣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