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開始認證作業程序
TCG Began Verifying Operations
1906年日本政府對福爾摩沙島民平均壽命調查結果:男子27.7歲,女子29歲。在中國傳統社會,未滿三十歲而亡是謂「夭折」。推論:大清帝國雖經營212年,然瘴癘叢生且瘟疫流行之福爾摩沙島,任何人在清領期間,擬移居該島追求財富,等同追求「夭折」找死,福爾摩沙島肯定非期盼能長命百歲之人類適合移民拓殖之領土。日本統治初期之1900年,福爾摩沙島上285萬多人中,絕大多數應是對風土病有抵抗力之本土「平地住民及山地住民」,真正來自中國而得以存活下來的,其實是非常有限。1948年11月起,中國人才因國共內戰結果而大量流亡湧入日本福爾摩沙島。因此,台灣只能被定位為「漢化社會而非移民社會」。適用於美國移民社會之「屬地主義」,不適用為本土台灣人認證之法源。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移民」則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必須離開母國以赴他國定居。移民者終將因移民而改效忠所移民之國,然流亡者,未必終將因流亡而改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在台中國人」69年來並無改變其效忠之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並非「移民」,是「流亡」日本台灣。
身份認證之道無他,依據法理而已。台灣民政府堅持以萬國公法、戰爭法、國籍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為法源之法理架構內,執行「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認證,才能得到征服者美國之信賴與尊重。
台灣尚未完成地位正常化過渡期間,暫時領土「高權(supreme power)」是歸台灣美國軍政府。為處理善後而存在之「中華台北政府」及依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體制內,台灣美國軍政府轄下台灣民政府之治理權責,是提供「被佔領方」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其生命和財產之「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本土台灣人之「效忠(allegiance)」為對價,而無涉在「台中國人」之治理。
本土台灣人身份之認證涉及未來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神聖而莊嚴之"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 基於台灣並非中國人之領土及中國北京語不應是台灣之官方語言, 本土台灣人取得身份認證之條件為:
1. 需為無國籍之被佔領方人民
「事實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法理上確實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者,經由身份認證,核發USMG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台灣護照),當然,已經因移民或婚姻而改變身份,成有國籍身份者除外。
國共和解後,美國解除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代理佔領後,在台中國人變成非因佔領、非因流亡、非因移民,是「非法滯留」在台灣。台灣民政府並無立場對任何非法居留者施予大赦(general amnesty),其權責應歸地位正常化後,擁有最終「領土高權」之政府。
必須提醒大家的是:相對於當年無國籍高砂族住民,在日本法理領土內被日軍降伏後,其「歸順(submission)」是有助於台灣當時境內安定。現今,對中華民國國籍犯人(criminal)大赦,恐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風險。對外國籍敵人(enemy)大赦,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因此,在台灣領土內大赦有敵意(enmity)之外國籍非法居留者,雖省事,然而,一方面歷史上無先例,另一方面,包藏禍心必會有後患,非長久之計。有鑑於此,台灣民政府應可考量:
A. 柔性勸離
基於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不再是中國人片面認知之「中國台灣」,台灣民政府將站在人道立場,善意建議在台中國人,回歸已經消除國共宿怨之中國母國。
B. 定位難民
比照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所提出之"對台可能行動方針"草案第15項: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蔣氏)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The Chinese on Taiwan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they wish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they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political refugees." 在台中國人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2. 需具台灣本土語言能力
萬國公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在佔領地不得行「直接治理」,移轉被佔領地之官方語言,企圖永久佔領該地。因此,中國佔領當局將本土台灣人共同語言日語改為華語,是違反戰爭法,在當時高壓恐怖統治時期,本土台灣人是無可奈何的,現在,台灣地位可以正常化前之緩衝期,基於既成事實,多數族群之台灣語,必要時搭配華語,權充為權宜性共同語言,然,應以回復「被懸置(suspended)」之台灣話和日本語為最終目標。日本語曾經有助於台灣文明化及現代化,為萬國公法架構內「合法且正式 (legal and formal)」之台灣官方語言。
中華民國之「國語或中國之普通話」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不是台灣民政府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應在台灣本土語言中任選一種語言進行認證(台灣話、客語、原住民語、日本語)。而語言所代表的意義,除溝通以外還有「認同問題」,不願認同本土語言之台灣人,無資格取得「本土台灣人」之認證。這一點,台灣民政府應設法「復育」即將消滅之各種台灣本土語言。
3. 需向「台灣民政府」效忠
法理上雖是本土台灣人,然而任職於中華民國體制內之軍公教系統,享有特權利益者,除了願改效忠台灣民政府者外,應被視為效忠中華民國而歸化為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已由「被佔領方轉變成佔領方」,故已喪失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資格。
有別於「中華台北政府Chinese Taipei」是以「慷本土台灣人人之慨」方式提供其「軍公教國民(統治階級)」特權利益,「台灣民政府」應該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施行治理,不容許特權利益傷害本土大眾,參考美國social security(社會安全)制度,所領得老年年金是和所繳納之所得稅金成正比。本土台灣人不願認同台灣民政府體制者,不勞費心轉換其既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台灣民政府謹守法理,依自願、意願、合法三原則,執行本土台灣人身份認證。
最近幾年以來,有些別有用心人士,假借「本土台灣人」之名,創造沒有法理依據的「虛假國際戰爭法」或「偽造戰爭法」,企圖以「中國式民主」或「中國式選舉」,蒙混視聽,欺騙本土台灣人,類似這種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團體將會在國際法洪流下被消滅,無庸置疑。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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