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駐華代表曾經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其來有自,主要肇因:中國國民黨屢次發表「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言論,黨報中央日報報導:「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天皇終戰詔書、日本投降文書、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台北條約、舊金山和約等,長達九年(1943至1952)的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程序的六度確認,自1945年起,台灣毫無疑義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馬英九先生執政後,2009年4月28日再稱:『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服文書」三項文件。1952年簽訂的中日台北和約,再度確認此一事實。』
事實上,最終決定戰後,處理「台灣問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和「台北條約」條約內容,根本沒有決定「台灣」的收受國是誰?兩個中國甚至都沒有被邀請參加,因此,何來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日清「馬關條約」後,台灣屬日本國土,美日太平洋戰,日本被迫「放棄」台灣,「中華民國」何苦挑釁日本?
日本交流協會駐「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代表齋藤正樹先生,5月1日在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演講,宣稱:「台灣地位未定論」,表示:「代表日本政府立場」;事後,日本交流協會畠中篤理事長,當天傳給中華民國駐日代表馮寄台先生正式聲明,指有關對「台灣法定地位」,日本政府的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台灣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管轄權),所以對台灣法律地位問題,日本政府沒有獨自進行認定的立場。」
這是日本政府與代表齋藤正樹先生,以國際間對台灣的正確看法。論壇應該「面對」的「台灣主權」問題是「討論」以下六個提問:
一、 日清馬關條約簽署後,台灣主權是否已經完全歸屬日本天皇?
二、 1945年10月25日是否為「台灣光復節」?為什麼?法理根據?
三、 1946年1月12日,下令「台灣人集體規劃為中華民國國籍」,是否
有法律依據?為何美國聯邦地院、高院判決:「台灣人無國籍,沒
有政府」?
四、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遷都台北,法理上如何稱呼?
五、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放棄」台灣何物?
六、 1952年4月28日「中日台北條約」,日本已經「放棄之物」如何能
夠把「臺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
作者:林 志昇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