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自2008年2月2日,在舊金山和約下、萬國公法制約下以及美國國內法「美台灣關係法」下的「台灣佔領當局」登記下的七個組織,依國際法戰爭法成立的「台灣民政府」,終於在2010年7月4日,在華盛頓DC正式掛牌,也向國際194個國家佈達,同年9月8日在華盛頓DC四季酒店舉行慶祝酒會,廣邀各界參加,11月6日在台灣台北成立「台灣民政府」內閣和參議院。

原本「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應該是自1945年10月25日中國軍隊開始,在日本國土台灣的軍事佔領至1952年4月27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這段期間,中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依國際戰爭法,在日本台灣所「應設立而未設立」之臨時治理機構。然而,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則應該變成「台灣美國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依照國際戰爭法,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如果比照「琉球列島美國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包括沖繩、宮古及八重山之日本琉球佔領地,設立「琉球民政府」模式,所應該主動以親自(principal)或代理(agent)方式,設立之臨時治理機構。但是,其非關「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事實上,目前還無需台灣人民民意支持,因此,毫無詐騙空間,相反的,是需要本土台灣人民自己去深入了解。

「台灣民政府」雖是台灣地位正常化過程中,所必需設立之灘頭堡,然而,其成立性質和台灣到達最終地位時之「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暫時還沒有絕對關係,所以,目前「地位未定」,有待美國法理解決,針對這點,在華盛頓DC之「台灣民政府」會與美國政府協商解決。因此,如果有人將「台灣民政府」已經定位為「台灣國臨時政府」,這才是無正當性,在目前階段裡,任何有人主張或暗示,台灣主權已經獨立的「台灣國政府」或「美國台灣政府」,絕對是真的「詐騙集團」,無庸置疑。

本土台灣人惟有在國際法理架構內,尋求「地位正常化」,本土台灣人才有「活路」,如果僅依主權在民之「政治理念」,忘記台灣仍處於戰敗後的軍事佔領中,一廂情願為台灣最終地位下定論,只會將本土台灣人送入「中國統治」的「死路」。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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