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是流亡與殖民政權 R.O.C. is government in exile and Colonial Regime

R.O.C.是流亡與殖民政權
R.O.C. is government in exile and Colonial Regime

2010年5月25日,台灣教授學會舉辦新書發表會時,中華民國註冊的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女士稱:「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此言一出,竟然會語驚四座,事實上,蔡女士說的是實話,符合國際法,可見中國國民黨對本土台灣人「洗腦」之深,但是,隨即炒熱媒體政論節目,只經過一天,當局就將這話題冷處理,消失無影無蹤,因此,本文打鐵趁熱,再次檢驗「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是台灣」身份,讓「虛諉」、「造假」、「欺騙」不再讓本土台灣人受騙。

衍生「台灣問題」的錯亂,不只是1949年12月7日起,開始之中國國民政府流亡(遷都至非自己國土之行為),還應該追朔至1945年10月25日起,開始之中國軍事佔領,以及1952年4月28日起,開始之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更精確地說,披著「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外衣之台灣治理當局,是結合中國人佔領及中國人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中華民國之地位在台灣,並不能只依一廂情願之感情認知,或政治解釋之欺騙,只能依就事論事之法理,剖析而定位:

什麼是「流亡政府(government in exile)」?在國際法上如何定義:
1、A government in exile is a political group that claims to be a country's legitimate government, but for various reasons is unable to exercise its legal power, and instead resides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foreign area.
流亡政府是一個政治團體,宣稱其為一個國家之合法政府,然基於各種不同原因,無法在本國行使其法理權力,而是駐在外國或外地。
2、Governments in exile usually operate under the assumption that they will one day return to their native country and regain power.
流亡政府通常是在有朝一日,將回母國重新執政之假設下,加以運作。
3、Governments in exile are distinguished from rump states in the sense that a rump state still controls at least part of its previous territory. 流亡政府有別於仍控制至少部份原先領土之殘餘國家。

依國際法「流亡政府」之特性,來檢驗「中華民國」法理地位,是否合乎為「流亡政府」?
A、儘管並不為當今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所承認,「中華民國」一向自認為「正統中國」之政治團體。也由於「國共內戰」敗北,因此,自1949年12月7日起,流亡至當時中國軍政府所分配佔領之日本台灣領土,法理上,當時還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
B、中國國民政府流亡至日本台灣後,誓言「反攻大陸」,然為美國所阻止。
C、中華民國所控制領土,除了法理仍歸屬日本之台灣外,還有法理仍歸屬中華民國之金門和馬祖地區。

就法理而言,中華民國在「金門、馬祖」地區,可定位為「殘餘國家」,但是在「台灣」部份,原本只是定位為「流亡政府」,然而,台灣海峽西邊之中國共產黨政權,與東邊之中國國民黨政權,自2008年12月15日起,因達成和解,而開放三通直航後,中華民國被稱呼為「流亡政府」,已不具正當性;流亡政府本來就是寄人籬下,而無管轄流亡所在領土之立場,因此,「模糊」台灣地位的,並非中華民國之「流亡」,而是已經變成「佔領兼流亡」之殖民政權。

有關政府流亡之可能模式,探討如下:
1、流亡至「無主地(terra nullius)」的情況:
萬國公法架構內,台灣領土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並不會因為日本必須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放棄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而成為國際法定義下之無主地。更何況當時台灣島上居民有六百四十萬人,中華民國政府因所流亡之台灣島並非無主地,當然不得逕自宣示擁有「台灣主權」。

2、流亡至沒有實際佔領他國領土的情況:
國際法實例有: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達蘭薩拉,韓國流亡政府在中國上海,法國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以及波蘭流亡政府在英國倫敦。然而,這些情況並不符合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之模式,除了現在還聲稱為:合法西藏政府仍處於流亡狀態外,其餘之流亡政府,因已復國而結束流亡運作。

3、流亡至被分配佔領他國領土的情況:
1949年12月7日,中國國民政府遷台北,至1952年4月27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於蔣介石政權依日本征服者美國杜魯門總統批准,而是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被分配佔領之日本台灣領土。

4、流亡至代理佔領他國領土的情況: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至2008年12月15日國共達成和解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於中國殖民政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所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之日本台灣領土。

中華民國在台灣流亡政府,如果想要能「質變」成合法政府之前提,是需先取得流亡所在領土之主權。否則,在聯合國憲章Article 2-4「尊重領土完整原則」規定下,並無法「就地合法」,將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領土,編入(合併)為中華民國之法定領土。

「中華民國在台灣」所以被「分解構造」,開始於1949年12月7日佔領兼流亡政府的身份,並不是經由所謂「民主程序」,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自動「質變」成合法政府,這是欺騙本土台灣人,卻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經由2008年12月15日起「國共和解」後,已經又「還原」,成為自1945年10月25之「佔領政府」,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無論執行的是「分配佔領」或「代理佔領」,依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在萬國公法拘束下,並不能移轉日本對台灣之主權義務,以「就地合法」將台灣編入(合併)為中華民國之法定領土。

本質為佔領兼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一旦放棄「反攻大陸」以恢復執政,即喪失其為流亡政府身份。精確地說: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達成和解前,中華民國確實曾經是流亡政府。而後,則是企圖違反尊重台灣領土完整原則,永久佔領日本台灣之「佔領殖民政府」。

本土台灣人所能運作的就是「不合作運動」,拒絕參與中華民國體制內之任何選舉,因為,除了會讓選舉結果不具正當性外,也讓中華民國在台灣回復成百分之百之中國國民黨政權,方便美國名正言順經由「裁軍(disarmament)」,解除武裝去除佔領台灣,終止國民政府之代理美國佔領日本台灣。台灣平民政府取得台灣美國軍政府所移轉治理權後,消滅「中國殖民」,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本土台灣人無論是以何種型式,去參與流亡中華民國體制內選舉,就是替中國人在台灣殖民之正當性背書,從而企圖成為與中國國民黨同為模糊台灣地位之共犯結構。事實證明,民進黨人士聲稱藉選舉,而進入中華民國體制內以改革,只是粉飾其為求得一官半職,以謀取私利之企圖,陳水扁已經證明「不可行」,完全無助於台灣地位正常化,反而是更陷本土台灣人於政治煉獄中。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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