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始末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he End of the State of War

RE: 紀念諾曼地登陸68周年(194466日至201266)

19071018日在荷蘭海牙所簽署「有關開戰之海牙第三公約(Hague Convention III relative to the Opening of Hostilities)」第1條:

The contracting Powers recognize that hostilities between themselves must
not commence without previous and explicit warning, in the form either of a
declaration of war, giving reasons, or of an ultimatum with conditional
declaration of war.
簽署國承認,相互間敵對必須以宣告戰爭,說明理由,或最後通牒有條件宣戰之形式,事先且明白警告才可開始戰爭。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稱是於1941129日,而蘇聯則是於19458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相對地,大日本帝國對中華民國及蘇聯則是並未以宣戰回應。而,基於片面宣戰即是開戰,中華民國或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後,敵對之兩國即進入「戰爭狀態(the state of war)」。交戰之兩國,在戰爭尾聲時如皆還存在,則雙方必須同意結束戰爭,進而協議簽署「正式宣告(formal declaration)」,即可結束戰爭狀態。

就戰爭法而言,「敵對雙方若不宣而戰,是可被解釋成海盜行為(Failing a declaration of war, a state's hostile actions
against another may be construed as piracy.)
」,但是,只要其中一方片面向對方宣告開戰,即進入戰爭狀態。相對地,只要戰勝方片面宣告終戰,即可結束戰爭狀態,無需另行簽訂和平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戰場方面,德軍統帥部代表於194558日在柏林簽署投降書,正式向盟軍無條件投降後,美國對德國並無要求簽訂可能以割地賠款為懲罰之和平條約,反而依以當時美國國務卿命名之「馬歇爾計劃(the Marshall Plan)」經濟援助德國復興。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511019日依美國國會所通過之「聯合決議(joint resolution)」,宣告結束與德國之戰爭狀態,這是片面宣告結束戰爭之實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參加對大日本帝國作戰之同盟國中,未參與「對日多邊和約」簽署之蘇聯及中華民國,是各自和日本經由「雙邊協議」結束戰爭狀態:

A. 中華民國和日本間之終戰 

在太平洋戰爭爆發當時,中華民國境內有蔣介石行政院長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毛澤東所主導在延安之中國共產黨政府,及汪精衛所主導在南京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總共有三個以中國為名義之政府。其中蔣介石國民政府及毛澤東共產黨政府是加入同盟國陣營,對抗以德意日為主之軸心國,汪精衛國民政府及位於中國東北之溥儀滿洲國政府,則是加入軸心國陣營,對抗美英蘇為主之同盟國。此,太平洋戰爭期間,並非所有的「中國政府」都和大日本帝國為敵。

太平洋戰爭1941128日爆發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林森隨即於129日發佈:

1. 對日宣戰佈告

其中提及:「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2. 對德意宣戰佈告

其中提及:「茲正式宣布,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意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及對德意宣戰佈告內容,對照之下,對日宣戰佈告是「沒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戰書」,無法得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究竟自何時起開始和大日本帝國進入戰爭狀態。該「宣戰佈告」因不符合國際法之規定,所以「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既是以「無效的宣戰書」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大日本帝國政府當然可基於不承認而不予回應,於是形同日華間並無正式處於戰爭狀態。既無正式開戰,就無需正式終戰,戰後並無簽署和平條約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儘管如此,日華和平條約如是非簽不可,則基於蔣介石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曾對大日本帝國發佈宣戰佈告,是唯一有立場代表中國和大日本帝國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中國政府。

19485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第一任總統及副總統正式就職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而自1949127日起流亡至中國軍事政府佔領中之大日本帝國台灣台北。大日本帝國政府與「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於1952428日簽署之日華「台北和約」在195285日生效後,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間即結束戰爭狀態。

ARTICLE I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enters into force.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ARTICLE IV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ARTICLE X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第十條 為了本約,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所有住民與前屬臺灣及澎湖住民和其後裔;

1972413日,日本國方面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中日友好協會代表團發佈共同聲明。民社黨方面聲明如下(民社党側は次のように声明した):

両国間の戦争状態を終結させ、平和条約を締結し、国交を回復するためには、まずつぎの基本的原則を認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為儘速終結兩國間之戰爭狀態、簽訂和平條約、回復邦交,首先應承認以下之基本原則(日中復交三原則)

其中第3:

日華条約は不法であり、無効であって、破棄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華「台北和約」為非法、效,應廢止。

日本國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是搞錯了。1949101日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曾對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之日本國宣戰,兩國間既未曾宣告戰爭狀態開始,也就無宣告戰爭狀態結束之必要,遑論簽訂和平條約。就國際法而言,大日本帝國政府和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已於195285日,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而結束戰爭狀態。 

依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主權原則,所擬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對台灣住民無處分權之日本國政府,並不等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在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時點對台灣住民有處分權之大日本帝國政府,因此並無立場代表大日本帝國廢除日華台北和約,以促成1972929日發佈「日中共同聲明」。

日本國政府為能順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邦交,片面宣告廢止日華「台北和約」,其實只是一場無必要之政治秀。日華「台北和約」既已於1952428日簽訂,則在195285日生效後,確實是合法有效之國際條約,其之所以「成為無效(become null and
void)
」,嚴格來說,並非因日本國恪守「日中復交原則」廢除,而是蔣介石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政府,197110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能代表中國後,因簽署和約之其中一方,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已不復存在,並無繼續成立國際條約之正當性而成為無效,所涉及之法律效應如下:

1. 大日本帝國依19528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條,和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結束戰爭狀態後,並不因日華「台北和約」成為無效而自動恢復日華間之戰爭狀態。未來日本再建後之大日本國政府,並無需和未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補簽和平條約。

2. 縱然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依日華「台北和約」第4條而成為無效,並無法改變自194541起,在法理上,台灣領土已成為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因為台灣住民已成為日本臣民之「既成事實」,任何人皆無法改變。

3.  日華「台北和約」在法理上是已於19711025日成為無效,是,「為了本約(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而擬定之和約第10條,理應隨和約之廢止而失效。儘管如此,法理身份為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至今並無任何法律根據(for the purpose of nothing)仍被權宜當做「中華民國國民」。

B. 蘇聯和日本間之終戰 

蘇聯19911226日解體後,俄羅斯繼承前蘇聯對原本就在俄羅斯境內的北方四島之權利和義務。然而,相對地,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國所能行使主權權利之領土範圍,並不包括北方四島。

日本國和蘇聯兩國於19561019日簽署「日蘇共同宣言(Soviet–Japanese Joint Declaration)」於19561212日生效後,日蘇兩國即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外交關係。而,日本國和蘇聯間之戰爭雖已結束,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北方四島仍在繼承蘇聯國際權利及國際義務之俄羅斯佔領下。基於佔領意味存在敵意,俄羅斯和大日本帝國尚需簽署「和平條約」才能真正結束戰爭狀態。至於「領土問題」,簽訂「和平條約」並非唯一可行之解決方式。

現任俄羅斯總統普廷(Vladimir Putin)2000年任俄羅斯代理總統期間,曾建議日俄雙方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是高明而可行之見解。蘇聯的立場是:「蘇日間存在的不是『領土問題』,而是『領土劃界問題』」。所謂領土問題,亦即領土歸屬問題涉及萬國公法。而可以劃界的領土則是萬國公法架構外之拓殖地,過去,大清帝國與俄羅斯帝國間曾就所爭議之拓殖領土,多次簽署劃界條約。北方四島依日俄兩國於185527日所簽署之「下田條約(Treaty of Shimoda)」,確定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歸屬日本天皇而為明治憲法體制下之日本固有領土。 

日本國政府在北方四島問題所堅持的基本方針則是:「簽署日俄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亦即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一併處理。而,蘇聯是於194588日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後,立即追認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後,有關日蘇和平條約理應由大日本帝國和蘇聯協商。問題是,大日本帝國解體後,在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主權不及於北方四島之日本國政府,並無和蘇聯解體後,繼承蘇聯對北方四島佔領權之俄羅斯政府簽署和平條約之立場。

「就戰爭結果而言(as a result of the war)」,蘇聯軍隊是「戰勝(win)」大日本帝國軍隊,美國總統則是「征服(conquer)」大日本帝國。此,大日本帝國於194592日向盟軍正式投降後,盟軍應是依「日本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
」美國總統杜魯門之意志,決定對大日本帝國之佔領。

法理上,是歸屬日本天皇之北方四島,194592日所發佈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e)鄰接日本本島諸小島之日本上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區陸軍總指揮官投降。(Th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its senior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main islands
of Japan, minor islands adjacent thereto, Korea south of 38 degrees north
latitude, and the Philippine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Army Forces in the Pacific.)
就地理位置而言,北方四島是有被歸類為「鄰接北海道諸小島」之正當性.大日本帝國政府,依19524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c)放棄對北方四島之主權權利後,法理佔領權原本是歸美國軍事政府之北方四島,可說是在美國總統默許下,繼續由蘇聯乃至俄羅斯代理佔領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a)之架構內,目前美國依第2(b)及第2(c)分別是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台灣,及俄羅斯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北方四島之主要佔領權國。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b)在和約生效後,只適用於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限制之日本領土範圍,並不適用於台灣、琉球和北方四島,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北方四島保有主權義務之日本天皇,在明治憲法體制能行使主權權利,派代表訴請美國政府出面和俄羅斯政府協商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其「前提」是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日本國政府對台灣民政府致力台灣地位正常化,如只是袖手旁觀而不聞不問,是自絕於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北方四島問題繼續陷入僵局。台灣和北方四島之法理地位及事實狀態,是如出一轍。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是在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由未來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台灣政府代表日本天皇,依國際法理訴請美國終止俄羅斯對北方四島之代理佔領權,然後,親自佔領,循琉球返還程序,依日美協議實現地位正常化,無完全涉日俄和平條約。此,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對日俄雙方而言,是最實際而可行之方式。

在歐洲戰場,以美國、英國及加拿大軍隊為主組所成之盟軍,194466日在氣候不佳而海相惡劣之狀況下,以「大君主作戰(Operation
Overlord)
」為行動代號,展開「諾曼地登陸(the Invasion of Normandy)」,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盟軍在歐洲西線戰場發起之一場關鍵戰役。戰爭的結果是德軍於194558日在柏林正式向盟軍投降。蘇聯則是依美英蘇三國領袖於1945211日所共同簽署之「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 在德國投降三個月後之19458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

設使盟軍「大君主作戰」之作戰計劃因氣象因素而延後,則依德國隆美爾將軍之計劃完成戰力補強後之德軍,在隆美爾將軍指揮下,盟軍未必能順利登陸成功。德軍即使終將戰敗,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勢必會延後,而此將順延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之時點。德國如比大日本帝國更晚向盟軍投降,則蘇聯依「雅爾達協議」根本沒有向大日本帝國宣戰的機會,遑論佔領北方四島。此,則依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e)之規定,北方四島應是由美軍親自佔領,輪不到俄軍。盟軍執行諾曼地登陸之時點,不但影響德國命運,也連帶影響北方四島命運。此,194466日這一天,無論是對德國或大日本帝國,都可說是影響戰爭結果之「最長的一日(the longest day)」。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2012/06/06寫于諾曼地登陸紀念日

參考資料 1:

林思云:再談對日宣戰問題

首先要感謝秋實先生找出了宣戰佈告的重要文件,我也聽說過多少次中國在太平洋戰爭後對日本宣戰之事,但始終沒有看到過《宣戰書》的原本和內容,這次總算看到尊容(見附錄)。

關於在二戰時中日間是否宣過戰這個問題,馬悲鳴先生一年前就來信問過我,他聽說中國曾經向日本宣過戰,請我幫他核實一下有沒有這回事。在我的記憶中,我在中國學校學歷史時,歷史課本中沒有中國向日本宣戰的記載。我在國內時也算是歷史迷,關於二戰歷史的書也看過不少,但沒有記憶看到過中國向日本宣戰一事。馬悲鳴的問題不能靠記憶回答,我先查一下手邊的中國書。

《中國現代史》,人民教育出版社編著,顧問:周谷城等5人,編著:王志宏等6人, 19958月第一版。在該書的第二章《抗日戰爭》中,完全沒有關於中國對日本宣戰的記述。該書附錄的《中國現代史大事年表,1927-1992》,也完全沒有中國向日本宣戰的記事。 特摘該書列出的1937-1945年大事如下: 1937年大事:蘆溝橋事變、八一三事變(上海淞滬會戰)、平型關大捷、南京大屠殺
1938
年大事:台兒莊戰役、毛澤東《論持久戰》發表
1940
年大事:汪精衛偽政權成立、百團大戰
1941年大事:皖南事變
1942年大事:延安整風運動
1945
年大事:中共七大、日本無條件投降、國共重慶談判、《雙十協議》簽署

《中華民國史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編著,19918月第一版。
在該書的《抗日戰爭》條文中,是這樣解釋的: 抗日戰爭(又稱八年抗戰),19377月起19458月止,是中國各民族人民為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而進行的偉大的民族解放戰爭。該書關於《抗日戰爭》的具體說明很長,但也沒有中國向日本宣戰的記事,只是說:“1941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世界反法西斯戰線形成,英美等國積極援助中國抗戰。

《中國抗日戰爭史錄》,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編著,編輯委員會名譽主任:姬鵬飛,編著:徐焰等6人,19953月第一版。
該書作為戰史資料非常詳細,但沒有1941129日中華民國林森主席發表對德意日宣戰的記載

以上這些書都是大陸的歷史學專家編寫的,書裡沒有國民黨政府1941129日對德意日宣戰的記載,這大概不會是因為大陸學者們孤陋寡聞,在歷史大事記中把這麼重要的宣戰都忘了吧。 當然大陸的書有明顯誇大共產黨抗日,縮小國民黨抗日的政治偏向性,但似乎也沒有必要故意隱瞞國民政府對日宣戰一節,因為那時是國共合作,國民黨政府對日宣戰就是代表共產黨對日宣戰。

台灣國府的歷史教科書我沒有看過什麼,但手頭有一部《李宗仁回憶錄》。李宗仁是指揮台兒莊大捷的著名國軍抗日將領,他在珍珠港事變一節中這樣寫道:(民國)三十年十二月八日由於日機偷襲珍珠港而引起了太平洋戰事,美國和英、法同時對日宣戰,歐、亞兩洲戰火,終於燒成一片。我軍抗戰四年,至此驟得強大盟國加入對日作戰,抗戰必勝信心於焉確立,軍心民心的振奮,實前所未有。李宗仁沒有提到1941129 日中國對日本宣戰一事,難道這位抗日將軍回憶時忘了中國對日本宣戰這樣的大事?

外國的書又怎樣呢? 我到圖書館查尋過一番,先查日本人編寫的工具書《世界歷史大年表》(1992年),這本書非常詳細的記載了世界各個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年月日,在1941129日發生的世界大事中,沒有中國對日本宣戰一事。 當然日本人對抗戰可能有偏向性,於是再查歐美的書。 號稱英國最著名的歷史學家之一的Martin Gilbert所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Second World War,1989年版,日譯版為1994年),是一部長達53章的巨著,有非常詳實的史料,但沒有中國對德意日宣戰的記述。

另一部美國歷史學家BHLiddell Hart所著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史》(History of the Second World War,1970年版,日譯版為1999年),也是長達40章的經典專著。書的附錄中有一個非常詳盡的二次大戰大事年(1930-1945),其中專門列有中國大事一欄,蘆溝橋事變這樣的大事自不必說,一些不太重要的事,例如1937922日的第二次國共合作,19371130日國府遷都重慶,1939210日的日軍海南島登陸,1941 9月的長沙會戰,19411225日香港陷落,19441110日汪精衛去世等都有記載,唯獨沒有提到1941129日中國對德意日宣戰一事

還有一部紀實影片《為何而戰》,是美國拍的二次大戰記錄片(我看的是中文翻譯版,VCD 影碟共8盤,中國稱之為美國軍方第一部奧斯卡金獎記錄片),其中《中國之戰》一部是專門講中國戰場的,也沒有提到中國在1941129日向日本宣戰一事

西方學者不提重慶國民政府對德意日宣戰,也是出於對歷史的負責,如果只提蔣介石對德意日宣戰,不提汪精衛向英美宣戰,未免會有隱瞞歷史的傾向(西方人不像中國人強調正統,而是注重事實)。因為當時中國並不是只有一個政府,而是有四個政府(名義上三個):重慶的蔣介石政府,延安的共產黨政府,南京的汪精衛政府,滿洲國的溥儀政府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一半中國人(重慶、延安)加入同盟國陣營反對德意日,另一半中國人(南京、滿洲)加入協約國陣營反對英美蘇。兩個敵對陣營的英美和德意,都收到了自稱是中國政府發來的宣戰書,可謂奇事一件。

1941127日日本對美國和英國宣戰(在偷襲珍珠港之後),128日美國和英國向日本宣戰,1211日,德國和意大利向美國宣戰,當天美國也向德國和意大利宣戰。 在二次大戰中,卻沒有一個國家向中國宣過戰,這倒不是西方國家看不起中國,不屑與中國宣戰,而是無法向中國宣戰,英美不承認汪精衛政府,怎麼向汪精衛政府宣戰?德意日不承認蔣介石政府,怎麼向蔣介石政府宣戰? 所以中國沒有收到一張來自他國的宣戰書

再仔細一看重慶國民政府的宣戰佈告,又感到有些不對勁。國民政府有兩個宣戰佈告,一個是對德意的宣戰佈告,這是一個標準的宣戰書,明確說明宣戰書開始生效的日期:茲正式宣布,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意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可是對日本的宣戰佈告,就讓人看得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宣戰佈告沒有提到宣戰書開始生效的日期,只是含糊地說: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如果當時召開一個記者招待會,外國人問:中國從哪天開始和日本進入戰爭狀態?中國和日本的條約、協定、合同從哪天開始作廢?中國人怎麼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勉強按發布文書的日期來解釋:“1941129日開始,中國和日本處於交戰狀態,中國和日本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從今天開始作廢。難道193777日到1941129日,中國和日本之間的戰爭是非正式戰爭? 1941129日之前,中國和日本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仍然有效?

只要仔細看一下對日本的宣戰佈告和對德意的宣戰佈告,就會知道對日本的宣戰佈告缺少最關鍵的生效日期。 當今國際間的一切條約、協議、最後通諜、宣戰書,最不能缺少的一個要素就是文件的生效日期,如果一個文件沒有明確的生效日期,那麼就沒有任何法律效應 宣戰書要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沒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戰書自然無效 所以只要對照一下國際法的基本常識,就可以明白那份對德意的宣戰書有效,而那份對日本的宣戰書無效。 這份宣戰佈告只能內銷,不能出口。 外國人看了這樣莫名其妙的宣戰佈告,是佩服中國人呢?還是笑話中國人呢?

本來我還不清楚中國的教科書為什麼對對日宣戰這麼遮遮掩掩,看到這個宣戰書的原本,我才明白這份宣戰書拿出來實在太不成樣子。 我想中國當時的專家也不至於不明白沒有確切生效日期的宣戰書無效這個國際法常識,恐怕當時國民政府發布這個宣戰佈告,只是為了鼓舞中國人的士氣,正如《李宗仁回憶錄》所述。 這個宣戰佈告只是意在內銷當時國民政府也沒有準備日後拿這個宣戰書在國際上進行交涉

中國這份宣戰書不但沒有被國際上承認,其實連中國人自己在事實上也沒有承認,因為一旦承認,中國在很多事情上就要陷於非常不利的地步 比如戰犯的審判,國際法庭上只對戰爭期間的戰爭犯罪進行審判,因為中日戰爭是193777日開始的,所以1931 九一八事變時的屠殺事件就不予起訴。如果中國的宣戰書有效的話,中國對日本的正式宣戰日期是1941129日,那麼按照國際法,1941129日前的屠殺事件就不予起訴。 這樣一來,1937年的南京大屠殺的兇犯豈不是無法追究了? 日本人倒是希望中國這個宣戰書有效,這樣一來8年侵略戰爭就變為4年,要賠償的話,賠償費也得減少一半。

如果中國人在教科書中加上對日宣戰一條,把抗日戰爭解為:抗日戰爭於19377 7日爆發,國民政府1941129日正式對日宣戰,1945815日日本投降。學生們肯定要不解地問:為什麼中國要等到1941129日才對日宣戰?正式宣戰以前的戰爭是非正式的嗎?這樣的教科書,不但不能激發學生的愛國熱情,反而會使學生對中國的歷史產生疑問,所以大陸的教科書乾脆不提。

最後再回到中國是否向日本宣戰過這個討論的問題,也許秋實、路過先生會說:不是宣戰書都有了嗎,這還用問嗎?但如果再思考一下,就會發現這個結論的問題很大。 如果有人說:中國政府早在1933年就對日本宣戰了,而不是1941129日。我們有當時登載在報紙上的蘇維埃政府公佈的宣戰佈告為證,這不也同樣成立嗎? 甚至有人還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中國是否向英美宣戰過,這也可以找來汪精衛政府登載在各大報紙上的宣戰佈告為證。

由於宣戰不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物,宣戰書是否有效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中國的這份對日宣戰書,當事人日本沒有承認,遠東國際法庭上沒有承認,就連中國人自己在事實上也沒有承認

附錄: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轉自秋實先生)

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
1941129日)

日本軍閥夙以征服亞洲,並獨霸太平洋為其國策。數年以來,中國不顧一切犧牲,繼續抗戰,其目的不僅在保衛中國之獨立生存,實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維護國際公法、正義及人類福利與世界和平,此中國政府屢經聲明者也。 中國為酷愛和平之民族,過去四年餘之神聖抗戰,原期侵略者之日本於遭受實際之懲創後,終能反省。在此時期,各友邦亦極端忍耐,冀其悔禍,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維持。 不料強暴成性之日本,執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諸友邦開釁,擴大其戰爭侵略行動,甘為破壞全人類和平與正義之戎首,逞其侵略無厭之野心。 舉凡尊重信義之國家,咸屬忍無可忍。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主席林森

中華民國政府對德意宣戰佈告
1941129日)

自去年九月,德意志、意大利與日本訂立三國同盟以來,同惡共濟,已成一侵略集團。德、意兩國始則承認偽滿洲,繼复承認南京偽組織,中國政府業經正式宣布與該兩國斷絕外交關係。 最近德、意與日本竟擴大其侵略行動,破壞生太平洋之和平,此實為國際正義之蟊賊,人類文明之公敵,中國政府與人民對此礙難再予容忍。茲正式宣布,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意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主席林森

「引自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第二次世界大戰史資料選輯(1931-1945)》198611月第1版,第230-231頁。此兩佈告在當時各大報刊上有載。」

回答:
2005-09-11 05:58

參考資料 2:

青年日報(Youth Daily News)201178日報導,馬英九總統77日出席國防大學「慶祝建國一百年『抗日戰史』學術研討會」,提出「抗戰歷史實話實說」、「國軍貢獻超越國界」與「臺灣地位清楚明確」三項要點,盼能投入更多研究資源,力求還原歷史真相。他並期許所有國人都能了解這一段重要的歷史,共同向下一代負責,避免重蹈覆轍。
馬總統講話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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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民國30(1941)129日,珍珠港事變後的第二天,當時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就向日本、德國與義大利宣戰,對日本的聲明中特別提到,從現在開始,過去涉及到中日兩國的一切條約、合同、協定都無效、廢止。所以1952年的中日和約,只是把1941年的對日宣戰內容再講一遍,更重要的是中日和約第10條,明文承認臺灣與澎湖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歷史上非常清楚,抗戰勝利主要成果,一方面提昇中華民國國際地位,二方面也光復臺灣,尤其在很早之前,政府就表示要收復臺灣。 

參考資料 3: 

【共同社57日電】鑑於曾表示有意最終解決北方四島問題的普京再次出任俄羅斯總統,日本政府有意通過日俄首腦的直接對話,為兩國間懸而未決的北方四島問題打破僵局。日本政府目前計劃於1819日在美國戴維營召開八國集團首腦會議期間,安排首相野田佳彥和普京舉行日俄首腦會談,希望借機探索是否有可能促成北方四島問題出現詳細進展。

如果該會談能夠實現,將成為野田與普京的首次會面(日本外務省官員語)。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認為,普京的表態之後有些什麼?日方必須直接確認其真實想法

日本政府在北方四島問題上堅持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簽署日俄和平條約的基本方針。由於俄羅斯正在謀求正式進軍亞洲並希望與日本加強經濟合作,因此日方的戰略是:以此為契機表明不解決領土問題,日俄關係難有成果(日本外務省官員語),從而促使俄方讓步。不過,實際上北方四島問題目前已陷入僵局

因此在普京再次出任總統之際,野田決定派遣與普京有交往的前首相森喜朗近期訪問俄羅斯,從而在首腦會談之外確認普京意向。同時,日本政府內也有意見提出,可依照森喜朗任首相期間制定的方針,先協商北方四島中的齒舞、色丹兩島的歸屬確認及率先歸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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