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台灣民政府復歸日本前臨時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簡述》20200101

 

〔1〕中央之首長及行政府

  • 行政主席(台灣民政府中央之首長,琉球政府中央之首長也稱「行政主席」。此時點代表台灣民政府的蔡財源先生應為行政主席)
  • 行政副主席(輔佐行政主席)
  • 企劃局(掌管政策的擬訂、企劃等,相當於日本國的「內閣府」或琉球政府的「企画局」)
  • 總務局(掌管各項內政,相當於日本國的「總務省」或琉球政府的「總務局」)
  • 法務局(掌管有關司法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法務省」或琉球政府的「法務局」)
  • 財務局(掌管財政與稅務。相當於日本國的「財務省」或琉球政府的「主稅局」)
  • 文教科學局(掌管有關教育及科學技術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文部科學省」或琉球政府的「文教局」)
  • 厚生勞働局(掌管醫療、健保、社會保險及勞働政策等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厚生勞働省」或琉球政府的「厚生局」及「勞働局」)
  • 農林水產局(掌管有關農林水產業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農林水產省」或琉球政府的「農林局」)
  • 經濟產業局(掌管除農林水產業以外之各種產業、貿易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經濟產業省」或琉球政府的「通商產業局」)
  • 建設交通局(掌管地方基礎建設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土交通省」或琉球政府的「建設局」)
  • 環境局(掌管有關環境政策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環境省」)
  • 觀光局(掌管有關觀光政策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土交通省」之外局「觀光庁」)

 

  • 公安委員會(掌管「黑熊部隊」或「台灣警察」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家公安委員会」或琉球政府的「公安委員会」)
  • 會計檢察院(掌管決算之檢察。相當於日本國的「會計檢查院」或琉球政府的「會計檢查院」)
  • 人事委員會(掌管有關人事行政。相當於日本國的「人事院」或琉球政府的「人事委員会」)
  • 高砂族事務委員會(掌管有關「高砂族」事務)
  • 文化財保護委員會(掌管包含有關日本統治時代遺留下來之建物及設備之復原等文化財之保護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文部科學省」之外局「文化庁」或琉球政府的「文教局」之外局「文化財保護委員会」)
  • 轉型正義委員會(掌管因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統治,而遭受之各項侵害,恢復其正義之相關事務)
    人權賠償處理委員會(台灣民政府於2019年11日30日成立之「人權賠償處理小組」)
  • 復歸準備委員會(掌管以回復日本國籍為主之回歸母國日本之相關事務。相當於琉球政府的「復歸準備委員会」)

 

  • 台灣高等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台北州。以對應台灣高等裁判所)

地方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各州,亦可設置支部。以對應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區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各郡,以對應簡易裁判所)

 

〔2〕州、郡之各首長及行政府

  • 知事及副知事一名或複數名。其下因應各州之需要設置局或部及委員會
    郡守及副郡守一名或複數名。其下因應各郡之需要設置部及委員會

 

〔3〕中央、州、郡之各立法府

  • 立法院(中央之一院制議會,設置於台北州。設複數個「常任委員會」,全體議員分別加入各「常任委員會」為「常任委員」)

州議會(州之一院制議會)

郡議會(郡之一院制議會)

 

〔4〕司法府

  • 台灣高等裁判所長官。設置於台北州。以對應台灣高等檢察庁。回歸母國日本以前之終審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所長。設置於各州,亦可設置支部。以對應地方檢察庁)

簡易裁判所所長。設置於各郡,以對應區檢察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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