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國籍認定標準
台灣民政府已經於20150228(台灣時間)向美國華盛頓DC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國籍訴訟),要求占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廢棄中華民國19460112違法公布之「恢復原本就沒有的中華民國國籍」。事實上,台灣民政府從20080202已經在台灣開始試行運作,其中參眾議院依法通過「台灣基本法」和「台灣公民權利法」,明確規定有關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國籍之法理認定,將會依照本公告說明做判定,公佈如下:
A. 具正式(formal)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中國人」。
B. 具非正式(informal)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無國籍人」。
C. 法理無國籍之台灣人和法理中國籍之中國人,因婚姻關所致之「身份改變」及「後代子嗣」,國籍判定會依據以下規定:
1.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所公佈之「世界人權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rticle 15-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
2. 2006年1月27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法:
a. 依第二條第一項: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b. 依第四條第一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得申請歸化中華民國。
3. 1980年9月10日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a.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b.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c.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d. 第七條第一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國人的近親屬者,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根據法理規定,台灣地位依正常化程序而達最終地位前,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和包括「中國(PRC/ROC)」等任何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將會涉及其本人及子女身份之法理定位。如有在意法理身份者,選擇婚姻對象時請三思而後行。
國籍判別是純屬法理範疇而非一廂情願以自我認定。台灣最終地位之決定,除可提供法理無國籍台灣人正式國籍外,也可提供有外籍配偶之本土台灣人依世界人權宣言Article 15-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其國籍或被拒絕改變其國籍權利,在"自願(voluntary)、意願(intentional)及合法(legal)"之原則下,另一個國籍選項。
基於以上之國籍判別架構,台灣地位正常化之過渡期間,美軍政府復始,中國殖
民政權在台灣勢必崩解,暫時將會衍生「雙政府制Dual Governments」
1. 中國流亡政府在台灣
台灣達最終地位前,有責任暫時在台灣儘速處理結束流亡之善後事務,並照顧及管理依世界人權宣言及中國(ROC/PRC)國籍法所規定之中國人。
2.當今的台灣民政府
台灣達最終地位前,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終止中國佔領政權之代理佔領後,依戰爭法應設立接替中國佔領政權移之「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有責任照顧及管理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以及中國人除外之外籍住民。
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William Stanton(司徒文)曾於2010年10月28日,接受聯合報記者專訪時表示:「The truth is that we want you in.」,美國一方面希望台灣能享赴美免簽證,一方面希望台灣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的條件,但是,真相是由於流亡中國人因素,本土台灣人混雜了外國人(中國人),致使由中國殖民政權治理下之「政治台灣人」,沒有資格接受所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因此,不能獲得赴美免簽證。但是,事後基於美國社會經濟因素,美國政府強制開放「中華民國護照」免簽證赴美,這事讓台灣人嚴重誤解的因素。
未來由台灣民政府治理下之「法理台灣人」,會核發「美軍政府」台灣護照之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不存在任何中國人因素,毫無疑問,只要時機成熟,完全能達到符合赴美免簽證條件。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