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法源探討之一

Military government may be exercised not only during the time that war is flagrant, but down to the period when it comports with the policy of the dominant power to establish civil jurisdiction. Military government continues till legally supplanted. “This system legally might remain in force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war and until modified either by the direct legislation of Congress or by the territori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by its authority.”
軍事政府的運作可以開始自交戰時期,延伸至戰勝國協助被佔領地區,設置民事管轄機構(民政府),軍事政府持續至被合法取代為止,軍事政府即使在戰爭結束後,仍然可以合法被運作,直至國會直接立法,或由佔領當局設立地方政府而改變。

一般而言,由佔領當局所設立之「當地地方政府」,可以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是征服國之「殖民政府」,並非佔領國憲法所能管轄,而是由軍事政府來管轄,其「地方政府」之行政長官是依照「指派」,而非經「選舉」。佔領地如果是由「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之對象有可能是「殖民政府」,或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稱「平民政府」。但是,如果由「非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給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獨立政府」。下列戰爭後佔領地之軍事政府移轉情況:
(一) 關島(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NAVY),1950年07月01日生效之Guam Organic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民政府)。
(二) 菲律賓(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美國殖民政府),1934年03月24日生效之Tydings McDuffie Act,US Commonwealth 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三) 波多黎各(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1900 Foraker Act(美國殖民政府),1917Jones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US Commonwealth。
(四) 古巴(美西戰爭直接佔領),USMG,Platt Amendment,再演變成獨立建國政府。
(五) 南朝鮮(二戰後佔領),USMG,南朝鮮平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六) 北朝鮮(二戰後佔領),蘇聯軍事政府(Soviet Civil Authority),北朝鮮平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七) 琉球群島(二戰後聯合國託管轉交美軍代行),USMG,1971年06月17日簽定Ryukyu Reversion Agreement,美軍交回日本後,變成日本沖繩縣。
(八) 台灣群島(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USMG,中華民國代理佔領,1979年後,改由台灣當局(流亡中國在台灣政權)佔領至今。
A:台灣如果是日本之殖民地: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中國殖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China.
B:台灣如果是日本國土之一部分: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台灣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Japan.

過去在關島、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經驗可以得知,美國佔領時期所成立的軍事政府是藉「立法」或「協議」而結束。特別是菲律賓方面,由U.S. Military government移轉主權至U.S. colonial government,並沒有牽渋政權的轉移,然而統治性質不同,軍事政府的governor只要由美國總統任命即可,而殖民政府之governor general,則是除了由總統任命外,還需要經參議院核准。至於南北朝鮮方面,則是在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藉由「政權移轉提前轉給平民政府」,美國及蘇聯的軍事政府已經結束管轄。

由此看來,軍事政府的運作與和平條約的簽署沒有關聯,重點在於:對於軍事政府的繼承者(successor)需要有妥善的安排。檢驗台灣群島情況,蔣介石集團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在「日本台灣」所執行之軍事佔領,是美國以日本征服者身分,依照戰爭法和台灣關係法TRA之規定,也不排除目前其所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被「台灣民政府」取代之可能性。問題是,至今尚未依照戰爭法的安排territorial governor(地方政府)性質的「台灣民政府」以為中國佔領政權之「繼承者(successor)」。

目前中國流亡在台灣政權(又稱中華民國),有跡象欲永久殖民佔領台灣(Permanent colonial occupation Taiwan),藉者美國與(流亡)中華民國斷交後,以巧妙模糊政策(masterful ambiguities)欺騙本土台灣人,遂行indefinite occupation Taiwan或unending occupation Taiwan無限期佔領台灣。事實上,美國國務院多年來,對於在台灣的流亡中國政權有固定的「認知」,首先由最高法院的判例得知:

A. 1960年美最高法院針對Roger v. Sheng案,表達對台灣的看法:
1.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the Republic of )China.沒有任何協議書可移轉福爾摩沙主權給中(華民)國。
2. The United States accept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Formosa.美國接受中國當局在福爾摩沙的運作。
3.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合法中國政府。
B. 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改變對中國合法政府的承認。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
C. 1979年美制定國內法的「美國台灣關係法」:
The President- having terminated government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the Congress finds that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is necessary--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For all purposes, including actions in any cour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gress approves the continuation in force of all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cluding multilateral conventions, entered into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in force between them on December 31, 1978, unless and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以上三項敘述,可得知美國政府會依照自己的需要,會以「政治需要politically」決定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合法中國,可以從「政治上」將臺灣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on Taiwan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然而,因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有主權,所以,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台灣政府。The United States never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Taiwan.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是承認中華民國是「合法唯一中國政府」,可是並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當局,因為,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同時是合法中國政府,又是台灣合法治理當局。自1945年10月25日開始,在美政府的認知中,中國佔領台灣當局(Chinese occupying authority of Taiwan)即是台灣治理當局,只不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為了「反對共產黨」權宜時,將台灣治理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而之後,台灣治理當局因美國「反共」而不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被恢復為中國佔領當局之本來面目。

美國接受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之「運作exercise」,其意義是指「接受」中國人政權在日本台灣領土「佔領」以行主權權利,而非「併吞」日本台灣領土以取得主權,以上重要分析可以得到結論:真正在統治台灣領土的政權並非中華民國政府,這些完全符合流亡政府,無權在流亡地區執行管轄權之原則,而是由中國軍事政府所衍生之中國佔領政權,並進一步延伸成中國殖民政權。

美國依照「政治」考量,可以將「台灣治理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進而將「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為「合法之中國政府」,然而,依照「法理」考量,並不能將「中華民國」承認為「台灣治理當局」,因為,中華民國無論其為合法或非法中國,都是建構在「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治理當局」則是建構在「戰爭法」的佔領,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合法之中國政府」不等於「台灣治理當局」,因中華民國政府既然是「合法之中國政府」,就不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

在1979年1月1日之日起,美國依照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因此,中華民國自認為中國則是非法,「非法之中國政府」,就不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而無論中華民國是「合法中國」或「非法中國」,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治理當局,美國自1949年12月7日至今,接受結合「蔣介石元帥佔領」及「蔣中正總統流亡之中國人殖民政權統治台灣」。
綜合上述可知,美國事實上所「接受accept」的事:
(一) 指派盟軍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越區佔領太平洋戰區之日本台灣。
(二) 准許中華民國的下野總統蔣介石流亡至日本台灣。
(三) 准許中國殖民政權(China colonial authority)統治台灣。

美國所未(承認recognize)的事:
(一) 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有主權。
(二) 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
(三) 中華人國共和國對台灣領土有主權。

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並無權統治日本台灣領土,簡單地說,目前在日本台灣領土執行實質(de facto)管轄的並非中華民國,而是美國所接受屬於「佔領」性質之中國殖民政權,也就是「台灣關係法」中所稱之「台灣治理當局」。

依照美國憲法與現行法律規定,軍事佔領地之military governor 或是殖民地之governor general以及high commissioner,都是應該由美國總統任命,甚至需要再經參議院核准,必須到達commonwealth(邦聯)之地位,其governor才可以民選。既然美國是日本台灣之征服國(戰勝國),有關日本台灣領土之處分,應該按國際戰爭法和美國法制規定辨理,台灣被佔領六十四年,檢驗其佔領狀態:(之一˙待續)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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